薪资县级分类
Section § 28020
本法律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及其人口数量。洛杉矶县人口最多,超过700万;而阿尔派恩县人口最少,仅有484名居民。这些数字可能作为行政或政府目的的官方人口数据。
Section § 28023
本法律规定,“二级县”是指人口在1,400,000到4,000,000之间的县。
Section § 28024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人口介于1,300,000至1,400,000之间的县被归类为“三级”县。
Section § 28028
本节规定,人口在650,000到700,000之间的县被定义为第七类县。
Section § 28030
本法律条款将加利福尼亚州人口在558,000至600,000之间的县归类为“第九类”县。
Section § 28033
本法律规定,人口在400,000至不足450,000之间的县被划分为第12类县。
Section § 28035
本法律规定,人口介于300,000至370,000之间的县属于第14类。
Section § 28036
本法律规定,人口介于290,000至300,000之间的县属于第15类县。
Section § 28037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人口介于260,000至290,000之间的县属于第16类县。
Section § 28038
本法律将人口介于250,000和略低于260,000之间的县归类为第17类县。
Section § 28040
这项法律将人口在20万到20万5千之间(不含20万5千)的县划分为第19类县。
Section § 2804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人口在190,000到200,000以下的县被归类为第20类县。
Section § 28043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人口介于160,000至不足185,000的县属于第22类。这种分类可能影响这些县的管理方式或资金分配。
Section § 28051
这项法律规定,人口在77,500人到不足78,000人之间的县被归类为第30类县。
Section § 28057
本法条规定,人口在42,000至44,000之间的县被划分为第36类县。
Section § 28058
这项法律规定,人口介于41,800至42,000之间的县属于一个特定类别,即“第37类”。
Section § 28059
本法律将人口介于40,000至41,800之间的县归类为第38类县。
Section § 28062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人口在24,000到28,000之间(不含28,000)的县,都被归类为第41类县。
Section § 2806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人口介于14,600到15,000之间,它将被归类为第47类县。
Section § 28069
本节规定,人口在14,000及以上且低于14,600的县在本州被划分为第48类县。
Section § 28070
本节规定,人口在13,000人至不足14,000人之间的县属于第(49)类县。
Section § 28072
这项法律规定,人口在11,800到12,000人之间的县属于第51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