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委员会合并各种县级职务的职责,例如县治安官和税务官,或审计官和记录官。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法令来合并这些职务。 对于新设立的职务,如果合并了两个职务,第一个职务的任期将根据其中一个原始职务的未届满任期结束。如果其中一个职务出现空缺,合并职务的任期将与原始职务中剩余任期最长的一个相匹配。

Section § 24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法令,将审计员、主计长、司库、税务征收员和财务主管的职责合并为一个办公室。

Section § 24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改变官员职责的合并或分离方式。如果他们认为这样做对公众有利,他们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分离或重新组合这些职责。他们还可以决定每项职责应由不同的人来处理。

Section § 24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不同的政府职位合并为一个时,被选举担任这个合并职位的人必须进行必要的宣誓,为每个原有职位提供所需担保,履行每个职位的所有职责,并将获得合并后职位的报酬。

Section § 24303

Explanation
如果监事会未能合并某些办公室的职责或公告此合并,那么每个办公室将继续独立运作,并根据现有法律填补其职位。

Section § 24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第13至第58类县合并某些县级办公室的职责。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将警长和税务官、审计官和记录官等职务合并为单一职位。本质上,这为各县提供了灵活性,通过将多个职责整合到更少的办公室中来简化运作。这有助于减少行政开支,提高处理县级事务的效率。

尽管有第24300条的规定,在第13至第58类(含)县中,监事会可通过法令将某些县级办公室的职责合并为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
(a)CA 政府 Code § 24304(a) 警长和税务官。
(b)CA 政府 Code § 24304(b) 审计官和记录官。
(c)CA 政府 Code § 24304(c) 县书记官、审计官和记录官。
(d)CA 政府 Code § 24304(d) 县书记官和公共管理人。
(e)CA 政府 Code § 24304(e) 县书记官和记录官。
(f)CA 政府 Code § 24304(f) 县书记官和审计官。
(g)CA 政府 Code § 24304(g) 司库和税务官。
(h)CA 政府 Code § 24304(h) 司库和记录官。
(i)CA 政府 Code § 24304(i) 司库和估税官。
(j)CA 政府 Code § 24304(j) 司库和公共管理人。
(k)CA 政府 Code § 24304(k) 公共管理人和验尸官。
(l)CA 政府 Code § 24304(l) 地方检察官和公共管理人。
(m)CA 政府 Code § 24304(m) 地方检察官和验尸官。
(n)CA 政府 Code § 24304(n) 警长和验尸官。
(o)CA 政府 Code § 24304(o) 警长和公共管理人。
(p)CA 政府 Code § 24304(p) 县农业专员和县度量衡官。
(q)CA 政府 Code § 24304(q) 县书记官和税务官。
(r)CA 政府 Code § 24304(r) 司库、税务官和记录官。
(s)CA 政府 Code § 24304(s) 警长、税务官和验尸官。
(t)CA 政府 Code § 24304(t) 验尸官和卫生官。
(u)CA 政府 Code § 24304(u) 道路专员和测量员。县可设立一个名为公共工程主管的办公室,合并道路专员和测量员的职责以及任何其他不被法律要求由其他县级官员履行的兼容职责。
(v)CA 政府 Code § 24304(v) 警长、验尸官和公共管理人。
(w)CA 政府 Code § 24304(w) 司库、税务官和公共管理人。
(x)CA 政府 Code § 24304(x) 县书记官、估税官和记录官。
(y)CA 政府 Code § 24304(y) 估税官和记录官。
(z)CA 政府 Code § 24304(z) 税务官/县书记官和司库。

Section § 24304.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被划分为第11类的县中,当地县监事会有权将一些县级官员的职责合并为一个职位。他们可以采取两种合并方式:一种是包括县书记官、估税官和记录官的组合,另一种是包括县治安官、验尸官和公共管理人的组合。

尽管有第24300条的规定,在第11类县中,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合并某些县级职位的职责,在以下一种或两种组合中:
(a)CA 政府 Code § 24304.1(a) 县书记官、估税官和记录官。
(b)CA 政府 Code § 24304.1(b) 县治安官、验尸官和公共管理人。

Section § 243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县(包括莱克县、门多西诺县、圣克鲁斯县、索诺玛县、特里尼蒂县和图莱里县)的监事会,将审计长和司库-收税员的职责合并为一个民选职位。然而,在莱克县,这种合并只有在现有职位中的任何一个出现空缺时才能进行。

Section § 243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监事会在不同办公室的职责合并时,合并这些办公室的预算。

Section § 24306

Explanation
在人口超过400万的县,如果县政府合并了两个或多个政府部门或职位,那么担任这个新合并职位的人员,不需要满足原先各个独立职位所要求的资格。但前提是:没有一项资格要求适用于所有被合并的职位;并且县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多的合格工作人员来提供专业的建议,以支持该职位负责人的决策。 然而,即使是合并职位的负责人,如果从事任何需要专业执照或许可证的工作,也必须持有相应的执照或许可证。

Section § 24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根据1970年人口数据确定的大县。它允许这些县合并不同的办公室,例如卫生官员办公室,以改善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负责合并办公室的人员不需要具备所有独立办公室所需的特定资格,只要有合格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建议即可。

持有执照的医生仍必须处理需要医学专业知识的职责,特别是与执行卫生法律相关的职责。此外,合并办公室中的任何人员,在未持有特定执照的情况下,不得从事法律上要求执照才能执行的任务。

在任何根据1970年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人口超过1,350,000但不超过1,420,000的县,监事会可以根据条例或章程合并两个或更多个办公室,包括卫生官员办公室,以整合县内健康相关服务的提供。如果合并办公室的任职者无需具备任何被合并的独立办公室任职者所需的特定资格,条件是:
(a)CA 政府 Code § 24306.5(a) 没有一项资格适用于所有被合并的办公室;并且
(b)CA 政府 Code § 24306.5(b) 监事会认定合并办公室雇用了足够具备所需特定资格的人员,以确保该办公室任职者所做的决定是基于称职的专业建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030条和第101040条所述的执法职责应由一名持有卫生官员头衔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履行。卫生官员的执法职责仅限于需要专业医疗判断的决定。
本节不允许合并办公室的任职者在未持有执照、许可证或注册的情况下,从事任何需要执照、许可证或注册的专业或行业。

Section § 24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口超过400万的县指定一名县官员,负责公共建筑的相关事务,例如购置、建造、租赁和维护。这些事务可以整合到一个单一部门。该官员不需要特殊的许可证或执照,但如果工作涉及需要此类资质的专业,则实际执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或在持有适当执照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土木工程工作必须由该负责官员通过注册土木工程师指导完成,而其他相关职责则仍由通常负责的官员承担。

任何人口达到4,000,000或以上的县,监事会可指定任何县官员负责公共建筑和设施的购置、建造、租赁、管理和维护的全部或任何职能,这些职能可合并为一个单一部门或其他组织单位。
该负责的县官员无需持有任何特殊许可证、注册或执照,但如果这些职能涉及需要执照、许可证或注册的任何专业或行业的实践,则直接从事该实践的个人应持有或仅在持有相应执照、许可证或注册的人员的监督下行事。
在本节所述的责任指定情况下,为县执行此类职能的土木工程工作应在负责官员通过注册土木工程师行使的权限下完成。其他土木工程工作的责任仍由目前指定的官员承担。

Section § 24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重组其提供服务的方式,但州宪法或其他特定法律规定的职责除外。他们可以合并、分离或调整县级部门,但必须确保人员具备其职位所需的资格。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重组后的职位在没有必要执照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专业工作。此外,重组不影响关于县服务的其他法律,州机构不能仅仅因为组织结构变化而拒绝县计划或施加处罚。

(a)CA 政府 Code § 24308(a) 尽管有第24300条和第24304条的规定,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根据条例或章程,将县政府根据州法律负责提供的任何服务,组织成提供多项服务的部门或机构,但加州宪法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民选县官员的职责和责任除外。任何选择组织服务提供的县监事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合并、整合或分离县办公室和部门内组织单位的职责和职能。
(b)CA 政府 Code § 24308(b) 所有人员,包括根据本条组织并由原属于其他县部门的单位组建的部门内各单位负责人,均应具备管理这些部门所提供服务的法规所要求的特定资格。这些资格包括教育和经验标准,以确保具备指导部门或地方管理县职能的适当能力。
(c)CA 政府 Code § 24308(c) 本条不得允许合并、整合或分离的职位的任职者,在未获得执照、许可证或注册的情况下,从事任何需要执照、许可证或注册才能从事的专业或行业。
(d)CA 政府 Code § 24308(d) 本条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其他管辖县服务或项目的法规或规章规定,无论其如何重组或更名,本条规定的组织要求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州部门或机构不得因根据本条或第5分部(自第33200条起)授权的县部门的组织或重组,而拒绝《健康与安全法典》或《福利与机构法典》或根据其中任一法典颁布的法规所要求的县计划,或对任何项目或服务施加制裁。在采取行动拒绝县计划或施加制裁之前,该部门或机构应书面告知县监事会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