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通则职务合并
Section § 24300
Section § 24301
Section § 24302
Section § 243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第13至第58类县合并某些县级办公室的职责。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将警长和税务官、审计官和记录官等职务合并为单一职位。本质上,这为各县提供了灵活性,通过将多个职责整合到更少的办公室中来简化运作。这有助于减少行政开支,提高处理县级事务的效率。
Section § 24304.1
在加利福尼亚州被划分为第11类的县中,当地县监事会有权将一些县级官员的职责合并为一个职位。他们可以采取两种合并方式:一种是包括县书记官、估税官和记录官的组合,另一种是包括县治安官、验尸官和公共管理人的组合。
Section § 24304.2
Section § 24306
Section § 24306.5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根据1970年人口数据确定的大县。它允许这些县合并不同的办公室,例如卫生官员办公室,以改善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负责合并办公室的人员不需要具备所有独立办公室所需的特定资格,只要有合格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建议即可。
持有执照的医生仍必须处理需要医学专业知识的职责,特别是与执行卫生法律相关的职责。此外,合并办公室中的任何人员,在未持有特定执照的情况下,不得从事法律上要求执照才能执行的任务。
Section § 2430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口超过400万的县指定一名县官员,负责公共建筑的相关事务,例如购置、建造、租赁和维护。这些事务可以整合到一个单一部门。该官员不需要特殊的许可证或执照,但如果工作涉及需要此类资质的专业,则实际执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或在持有适当执照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土木工程工作必须由该负责官员通过注册土木工程师指导完成,而其他相关职责则仍由通常负责的官员承担。
Section § 2430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重组其提供服务的方式,但州宪法或其他特定法律规定的职责除外。他们可以合并、分离或调整县级部门,但必须确保人员具备其职位所需的资格。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重组后的职位在没有必要执照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专业工作。此外,重组不影响关于县服务的其他法律,州机构不能仅仅因为组织结构变化而拒绝县计划或施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