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县书记员会自动兼任县监事会的书记员。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县书记员兼任其所在县监事会的书记员。

Section § 25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像任命其他县官员一样,自行任命其书记,而不是自动由县书记员兼任此职务。 一旦被任命,该书记将履行通常由县书记员履行的职责,但选民登记任务除外。监事会还可以通过条例为该书记分配额外职责。该书记可以处理诸如办理确认书和认证宣誓等职责,作为其公务职责的一部分。

Section § 25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县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秘书必须按要求出席所有董事会和委员会会议,并详细记录所有议事程序,包括董事会的投票和决定。每次会议结束后,秘书负责将已批准的财务要求交付给审计员。此外,秘书必须归档、保存或依法处置所有相关文件。最后,秘书必须签署并盖章董事会通过的每项条例。

董事会秘书应:
(a)CA 政府 Code § 25101(a) 出席其所在县监事会的每次会议,并应要求出席委员会会议。
(b)CA 政府 Code § 25101(b) 在董事会会议记录簿中保存并完整记录董事会所有例会和特别会议的议事程序,包括完整记录所有决议以及所有关于账目批准问题的决定。每位成员对每个问题的投票都应被记录。
(c)CA 政府 Code § 25101(c) 在每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将所有获准支付款项的要求交付并留给审计员。
(d)CA 政府 Code § 25101(d) 归档并保存,或依法处置所有提交给他的请愿书、申请书以及其他文件和记录。
(e)CA 政府 Code § 25101(e) 用其签名和董事会印章认证并归档董事会通过的每项条例。

Section § 251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必须保存四种特定类型的记录:用于会议记录的会议记录簿、用于法律法规的条例簿、用于追踪县金库支出款项的拨款簿,以及用于记录金库签发支付的支付凭证簿。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使用清单或索引),县可以使用这些记录的副本或修改其系统。如果不使用拨款簿,则由县审计员保管的支付凭证簿将替代它。

董事会应负责保管:
(a)CA 政府 Code § 25102(a) 其会议记录簿。
(b)CA 政府 Code § 25102(b) 条例簿。
(c)CA 政府 Code § 25102(c) 一本“拨款簿”,其中应记录所有从县金库拨款的指令,包括拨款对象和事由。这些指令应每年进行日期标注、编号和索引。在任何使用经认证的已批准索赔副本清单的县,其中一份清单即为本节所指的“拨款簿”。如果任何县的审计员维护一份已批准索赔的索引,则本节要求的索引可以免除。代替在拨款簿中记录,索赔或其副本可以提交给董事会书记,由其制作一份已提交索赔的字母顺序索引。在任何县,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免除拨款簿,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给县审计员的支付凭证簿将同时替代拨款簿和支付凭证簿。
(d)CA 政府 Code § 25102(d) 一本由县审计员保管的“支付凭证簿”,其中应按签发顺序记录所有从金库签发的支付凭证,包括其编号、会议记录簿中相关指令的引用、日期、金额、事由和收款人姓名。在任何使用已批准索赔清单作为拨款簿的县,提交给审计员办公室的清单即为本节所指的支付凭证簿。

Section § 25102.1

Explanation
书记员不必在会议记录簿中完整写下每一项决议。经董事会批准,书记员可以单独保管一本决议簿。会议记录簿随后可以通过决议的编号和主题名称来引用这些决议。

Section § 2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的记录和会议纪要,无论其职能如何,都必须由主席和秘书签署。董事会可以决定在官方文件上使用主席的传真签名(打印副本),使这些文件具有与亲笔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决议、命令、合同等。秘书证明文件副本已交付给主席,可作为交付的证据。

如果文件需要正式备案,当秘书确认其证明上的签名,表明文件副本已交付给主席时,即可备案。对于公共证券,适用《公职人员统一传真签名法》。1970年11月23日之前使用传真签名签署的文件,与在该日期之后签署的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董事会以任何身份行事时的记录和会议纪要,应由主席和秘书签署。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在所有需要董事会主席签名的文件、文书或凭证上使用董事会主席的传真签名,无论董事会以何种身份作为管理机构、代理机构或实体,包括所有决议、命令、条例、合同、会议纪要、通知、契约、租约、董事会文件和记录,但其原件,或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副本,应带有主席的亲笔签名或已交付给主席,且带有传真签名的文件、文书或凭证应具有与主席亲笔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秘书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文件副本已交付给董事会主席,应作为交付的初步证据。
如果,为了由县记录员记录,该文件、文书或凭证需要执行人的确认或核实,则当秘书在其证明上确认其签名,表明该文件、文书或凭证的副本已交付给主席时,该文件、文书或凭证即可被记录。
对于公共证券或任何支付凭证,应适用《公职人员统一传真签名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6部第6章(第5500节起))。
如果监事会主席的传真签名在1970年11月23日之前附在任何文件上,该文件自附上之时起应具有与该传真签名在该日期之后附上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25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的账簿、记录和账目必须由书记员保管,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2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使用各种摄影、电子或数字方法保存记录,只要这些方法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更改。照片、缩微胶卷或复印件应符合质量标准,并被视为所有法律目的的原件。缩微胶卷卷轴被视为书籍,并且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复制。

电子和数字记录需要遵循特定标准,并且它们的副本也被视为原件。如果获得授权,个人签名可以进行数字复制以满足签名要求,前提是使用可信系统来确保文件真实性。

监事会可授权使用照片、缩微照片、电子数据处理记录、光盘或任何其他属于可信系统且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的介质,或监事会所有记录、账簿和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a)CA 政府 Code § 25105(a) 每张照片、缩微照片或复印件应以符合第12168.7条规定的方式和纸张制作,用于永久记录或非永久记录的保存,视情况而定。每一复制品均应被视为原件;任何复制品的副本、证明件或认证副本,应被视为原件的副本、证明件或认证副本,视情况而定。每卷缩微胶卷应被视为并构成一本书,并应被指定和编号,且应规定对其进行保存、查阅和使用。每卷缩微胶卷的副本应制作并保存在安全且独立的地方。
(b)CA 政府 Code § 25105(b) 电子数据处理记录、记录在光盘上的记录以及记录在任何其他介质上的记录应符合第12168.7条的规定。任何根据第12168.7条规定复制的记录的副本,用于永久记录或非永久记录的保存,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原件。
(c)CA 政府 Code § 25105(c) 如果本文所提供的授权获得批准,第25103条要求的个人签名,如果技术上可行,可以通过授权程序复制,并且复制的签名应被视为符合第25103条的要求。如果文件使用数字签名签署,则如果复制的文件是由可信系统创建的,则应被视为经过认证的,该可信系统定义见相关数字签名法规。

Section § 25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书记员在特定时期后销毁某些记录。针对县或特别区的索赔,在最终处理(即索赔已支付、和解、批准或拒绝)后,至少保留五年即可销毁。评估上诉申请的记录可以在最终决定五年后销毁,如果这些记录以缩微胶片或图像等数字形式保存,则可以在三年后销毁。“最终处理”指的是对索赔或申请作出最终决定之时,前提是没有相关的未决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