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监事会书记
Section § 25100.5
Section § 25101
本法律概述了县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秘书必须按要求出席所有董事会和委员会会议,并详细记录所有议事程序,包括董事会的投票和决定。每次会议结束后,秘书负责将已批准的财务要求交付给审计员。此外,秘书必须归档、保存或依法处置所有相关文件。最后,秘书必须签署并盖章董事会通过的每项条例。
Section § 25102
本节规定董事会必须保存四种特定类型的记录:用于会议记录的会议记录簿、用于法律法规的条例簿、用于追踪县金库支出款项的拨款簿,以及用于记录金库签发支付的支付凭证簿。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使用清单或索引),县可以使用这些记录的副本或修改其系统。如果不使用拨款簿,则由县审计员保管的支付凭证簿将替代它。
Section § 25102.1
Section § 25103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的记录和会议纪要,无论其职能如何,都必须由主席和秘书签署。董事会可以决定在官方文件上使用主席的传真签名(打印副本),使这些文件具有与亲笔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决议、命令、合同等。秘书证明文件副本已交付给主席,可作为交付的证据。
如果文件需要正式备案,当秘书确认其证明上的签名,表明文件副本已交付给主席时,即可备案。对于公共证券,适用《公职人员统一传真签名法》。1970年11月23日之前使用传真签名签署的文件,与在该日期之后签署的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25105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使用各种摄影、电子或数字方法保存记录,只要这些方法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更改。照片、缩微胶卷或复印件应符合质量标准,并被视为所有法律目的的原件。缩微胶卷卷轴被视为书籍,并且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复制。
电子和数字记录需要遵循特定标准,并且它们的副本也被视为原件。如果获得授权,个人签名可以进行数字复制以满足签名要求,前提是使用可信系统来确保文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