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主管,如果 (a)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忽履行其被施加的任何职责,或 (b) 故意违反为其作为主管的管辖所规定的任何法律,或 (c) 欺诈性地或腐败地履行其被施加的任何职责,或 (d) 故意、欺诈性地或腐败地试图以主管身份执行法律未授权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每发生此类行为,应向县缴纳五百美元 ($500),该款项可从其公务保证金中追回,并对其公务保证金对因此遭受损害的任何人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组织成员
Section § 25040
在加利福尼亚州,县监事会的每位成员通常由其所代表的特定选区居民选举产生。然而,对于没有设立监事区,且在1907年5月17日时监事是根据特定规则选举产生的县,则存在例外。在这些情况下,监事由全县居民普选产生,不考虑候选人的居住地。
监事会 选区选举 普选
Section § 25042
如果政府职位上的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故意违法、以腐败方式履行职责,或试图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他们必须为每项违规行为向县支付500美元。
这项罚款是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法律后果之外的。这笔钱可以从他们的公务保证金中追回。此外,如果有人因主管的行为而受到损害,该人可以从主管的保证金中索赔任何损失。
主管职责 公务保证金 政府不当行为
Section § 25043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要求县监事会成员在监事会决定向非营利组织拨款之前,公开声明他们是否与该非营利组织的官员或雇员有任何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血缘、婚姻或同居关系。“披露”指在公开会议上说明此信息并正式记录。
(a)CA 政府 Code § 25043(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25043(a)(1) “披露”指在公开会议上公布信息,并记录在监事会的官方记录中。
(2)CA 政府 Code § 25043(a)(2) “家庭关系”指血缘、收养、婚姻、同居伴侣或同居关系。
(3)CA 政府 Code § 25043(a)(3) “非营利实体”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26 U.S.C. Sec. 501(c)(3))、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5)条(26 U.S.C. Sec. 501(c)(5))免税的非营利实体,或非营利公司。
(b)CA 政府 Code § 25043(b) 监事会成员在监事会向非营利实体拨款之前,应当披露其与该非营利实体的官员或雇员之间已知的家庭关系。
监事会 家庭关系披露 非营利组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