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服务提供为公众提供的可选服务和增强服务
Section § 25330
这项法律指出,许多县面临财政困难,需要维持基本的公共服务。它承认各县拥有具备专业知识的雇员,这些雇员可被视为专家。如果允许各县向公众提供这些专家的服务,它们就能获得额外收入,以支持其财政需求和州的经济健康。此外,通过扩大服务范围,各县可以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和员工,并可能降低其服务的总成本。因此,该法律认为,允许各县提供公众所需并愿意付费的可选和增强服务是有益的。
Section § 25331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中提到的费用或收费是针对非强制性服务的。人们可以选择购买这些服务,也可以不购买。重要的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这些费用不被视为税款。
Section § 2533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县与私营企业合作,提供需要独特技能或知识的服务。这些县甚至可以对他们提供的可选或增强服务收取费用,这些服务需要县具备的特殊专业知识或设施。
涵盖的服务包括维护、建设、培训材料制作、租赁培训设施,以及提供与县独特经验相关的培训或咨询,例如执法或公共卫生。
在签订此类合同之前,县监事会必须确保这些合作不会对当地私营公司或个人提供的类似服务产生负面影响。
Section § 25333
监事会在批准合同或新费用之前,必须在一次定期会议上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发送通知,其中包含会议详情和议题的简要说明,并且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发出。
Section § 25334
如果您想收到关于第 25333 条所述公开听证会的通知,您需要书面告知监事会书记员,并支付发送这些通知的费用。
Section § 25336
如果加州的县监事会希望对可选服务或增强服务收取费用,他们必须通过一项条例。在此之前,他们需要确保几点:县能够提供这些服务,同时不损害现有服务的质量;提供这些服务不会让那些只需要基本服务的人处于不利地位;有足够的公共利益来证明这些服务的合理性;并且所收取的费用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或价值相符。
Section § 25337
Section § 253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在本章下不能提供哪些服务。它排除了诸如另一部法典第10章中列出的服务,以及通常根据协议或章程向城市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它还排除了补充执法服务、需要竞争性招标的建筑项目相关服务、需要特定许可的服务,以及与建筑物建造或装修相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