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章规定授权发行的所有债券的销售所得款项,应缴入县金库,记入债券基金或企业基金名下,县司库特此受指示为授权发行债券的特定项目设立其中之一。这些款项应根据董事会的指令,以县金库中其他款项的支付方式相同的方式支付,仅用于授权发行债券的特定项目的建设,包括初步报告、勘测、准备工作、规划和规范,以及支付施工前和施工期间的所有其他成本和费用,包括获取必要的通行权、地役权、土地以及各种类型和描述的其他财产及其附属物,以及支付董事会在发行此类债券的程序中规定的所有费用、工程和行政成本。
县级建设收益债券资金
Section § 26393
为特定项目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会存入县金库的一个专项基金。这个由司库设立的基金,只能用于该项目。董事会控制资金的使用方式,涵盖从规划、勘测到施工的所有环节,包括购买土地和其他必要的财产。
债券所得款 县金库 债券基金
Section § 26395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使用收入债券的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及建设完成后最长两年内,支付利息和本金。它还允许使用这些资金支付项目完成后最长一年的管理费用。
董事会可规定,在发行债券的项目实际建设期之前和期间,以及在债券发行契约中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超过建设完成后的两年),支付收入债券的到期利息和本金;并可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为期一年的期间内,支付所有管理成本和费用。上述款项可根据需要从债券基金或企业基金中支付,债券基金或企业基金中的资金特此可用于此类目的。
收入债券 利息支付 本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