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1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服务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诸如建造、升级或修复设施等项目,或处理债务,理事会可以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借钱并筹集资金。

只要理事会认定县服务区可用的收入不足以购置、建造、改善、修复或更换本章授权的设施,或为任何未偿债务提供资金或进行再融资,理事会可以根据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举债并筹集收入。

Section § 252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的理事会决定县服务区是否有必要通过发行一般义务债券来购买或改善财产。为此,他们必须遵循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程序。但是,有一个限制:根据最新的税务评估,他们的债券债务总额不能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价值的5%。

(a)CA 政府 Code § 25216.1(a) 凡委员会认定县服务区有必要为购置或改善不动产而承担一般义务债券债务时,委员会可依照第3编第6章(自第2990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政府 Code § 25216.1(b)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的债券债务总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县服务区内应税财产价值的5%,以最近一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Section § 252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设定的指导方针,通过发行收益债券为项目提供资金。它明确指出,县服务区根据本法被视为“地方机构”,这使其有资格使用这些金融工具。

Section § 252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征收受益评估(即额外费用)来资助设施。这些评估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的某些要求。它们可以依据多项现有法律,例如1911年改善法案,以及其他与市政改善、照明和景观美化相关的法律。该法律还可以使用2009年之后制定的任何新的法律授权。

董事会可以征收受益评估,为设施提供资金,但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任何一项征收的受益评估:
(a)CA 政府 Code § 25216.3(a)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自第5000条起))。
(b)CA 政府 Code § 25216.3(b)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自第8500条起))。
(c)CA 政府 Code § 25216.3(c)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部(自第10000条起))。
(d)CA 政府 Code § 25216.3(d) 1972年景观和照明评估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部第2部分(自第22500条起)),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2501条的规定。
(e)CA 政府 Code § 25216.3(e) 任何其他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颁布的法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