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服务区总则
Section § 25210.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与非城市区域(未建制地区)人口增长和发展相关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它强调了确保社区福祉所需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并提出了满足这些需求的方法。居民和土地所有者可以提议设立新城市、并入现有城市,或者依靠拥有自己理事会的独立特别区。此外,县监事会可以利用县服务区来有效地组织和资助这些服务。该法律旨在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以适应当地的需求和条件。
Section § 25210.2
本节解释了加州政府法规特定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它定义了关键概念,例如“监事会”,即负责监督县服务区的县监事会。“委员会”指的是负责政府重组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县服务区”是官方认可的县级服务区域。“地质灾害”包括山体滑坡或地震等自然灾害。
“有人居住区域”是指至少有12名注册选民的区域,而“无人居住”则指少于12名注册选民的区域。“土地所有者”可以是县最新评估名册上的人,也可以是土地销售协议中的买方,但不包括拥有特定土地的公共机构。“潜在权力”是指县服务区在2009年之前未被授权提供的服务。“选民”遵循《选举法》中的定义,“区域”是县服务区内设立的特殊区域。
Section § 2521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服务区的规定。任何在2009年之前设立的县服务区或其下属分区,都将继续在新规定下存在,不会仅仅因为法律更新而改变。任何之前的行动,例如债务或税收,尽管有了新章节,仍然有效。地方委员会在2009年之前对这些区域做出的决定也依然有效。
Section § 25210.5
本节指出,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只要未受影响的部分能够独立于无效部分运作,它们仍将适用。本质上,本章的每个条款都是独立且可与其他条款分割的。
Section § 2521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服务区相关法律诉讼应如何进行。如果对县服务区或其某个分区(subzone)的设立存在争议,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特定法律程序处理。同样,如果对与服务区相关的债券、贷款或金融工具存在任何争议,也适用相同的法律程序。对于涉及改变评估、收费或费用的条例或决议,如果涉及自动增加,必须在60天内提出质疑。这些案件的任何上诉必须在判决后30天内提交。最后,与本章项下行动相关的其他类型的司法审查遵循一套不同的程序规则。
Section § 25210.7
Section § 25210.8
本法律概述了县服务区或区域的选举如何进行。通常,这些选举遵循《统一区选举法》,这是一套关于区级选举运作的规则。县可以选择完全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举行这些选举,这需要遵循《选举法典》中从第4000条开始的特定选举规则。此外,县还可以根据《选举法典》第9603条举行咨询性选举,这些选举是非约束性的投票,旨在了解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