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县监事会建造、购买和开发在1981年9月29日之后建成的水力发电设施,以及在1982年修正案生效后建成的风能发电设施。他们还可以修建输电线路来输送这些电力。县可以自行管理这些设施,也可以外包给其他人。

建设这些电厂和输电线路的资金可以通过县可用的任何合法融资方式获得。

任何县的监事会均可建造、购置和开发在1981年9月29日之后建造的用于水力发电的工程,以及在1982年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后建造的用于风能发电的工程,以及用于输送电力的输电线路,并可运营和维护这些工程,或就此类运营或维护签订合同。电厂和输电线路的建设可通过任何县级工程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Section § 2573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根据第25730条建造水力或风力发电厂和输电线路,它可以将这些设施出租,或者将所发电力出售给处理电力的公用事业公司或其他公共机构。该县可以将这些电力用于自身需求,或用于水的生产或输送,但不能直接向个人客户出售电力。任何出售的电力都必须在被称为“母线”的连接点进行,这个“母线”是发电厂电力传输的起始点。

Section § 25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建造、获取和管理水力发电项目的权力仅适用于1981年9月29日之后启动的项目。同样,对于风能项目,此类权力仅适用于1982年对本法律进行修正后启动的项目。

建造、获取和开发水力发电工程以及运营和维护此类工程的权力,仅适用于1981年9月29日之后建造、获取、开发、运营和维护的工程。建造、获取和开发风能发电工程以及运营和维护此类工程的权力,仅适用于1982年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后建造、获取、开发、运营和维护的工程。

Section § 25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不能接管或使用已用于水力发电或风力发电的财产,除非县与现有所有者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