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80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被允许使用普通基金,用于与水管理相关的几个特定目的。他们可以花钱修建防洪设施,保护和恢复流域地区,保护洪水资源,并进行必要的测量和绘图。如果河流或溪流流经多个县,他们也可以在县外开展项目。

县监事会可以从县普通基金中拨款和支出资金,用于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25680(a) 建设工程、改进、堤坝或拦水坝,以防止县内溪流和河流泛滥和洪水。
(b)CA 政府 Code § 25680(b) 保护此类溪流和河流的流域并进行再造林。
(c)CA 政府 Code § 25680(c) 保护此类溪流和河流的洪水资源。
(d)CA 政府 Code § 25680(d) 进行所有必要的测量、地图和地籍图,以执行本节授权的任何工程、建设或改进。
(e)CA 政府 Code § 25680(e) 如果河流或溪流流经一个以上县,则在本县以外执行本节授权的任何工程、建设或改进。

Section § 25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董事会使用县资金建造堤坝和水坝等设施,以防止河流和溪流泛滥成灾。他们可以在本县内进行这项工作,如果河流或溪流跨越到其他县,也可以在县外进行;或者,即使在县外进行,只要这项工作有助于控制本县的洪水,也可以进行。

县董事会可以从县的普通基金或其他适当基金中拨款和支出资金,用于建造工程、改进设施、堤坝或拦水坝,以防止县内溪流和河流的溢流和洪水。县董事会也可以在县外建造工程、改进设施、堤坝或拦水坝,用于流经或位于多个县的河道、溪流或河流,或在县外进行此类工程对于控制县内洪水是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即使该河道、河流或溪流不位于或不流经两个或更多县。

Section § 256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通过建造堤坝和运河等结构来开垦土地,并将这项工作视为地方项目。费用由受益于这些改善的土地支付。这项法律不改变现有公共区或实体进行类似工作的权力。
县可以利用堤坝、防波堤、防浪堤、填土、路堤、水池、排水沟、运河、开挖、水闸、管道、水门、抽水站以及所有为此有用的工程和结构,开垦其内的公共和私人土地。这项工作属于地方改善项目和县级事务。开垦费用应完全由被开垦的土地承担。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现在或将来设立的、拥有类似权力的任何公共区或公共实体。

Section § 25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开展防洪项目时,它也可以负责建设、维修或拆除受防洪工程影响的公路、桥梁及其他公共设施。这些项目可以由开展防洪工程的县全额出资,也可以与另一个县或市共同分摊费用。此类合作的具体条款由相关县或市的政府机构通过协议来确定。

县或其内部任何区或机构在进行防洪工程时,受其影响或将带来公共利益的公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工程,无论位于该县境内,还是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县以外的建制或非建制区域,均可由进行防洪工程的县(或其内部任何区或机构正在进行该工程的县)承担费用进行建造、重建、改造、维护、修理或拆除;也可由该县与工程所在县或市共同承担费用,具体费用分摊方式可由进行防洪工程的县(或其内部任何区或机构正在进行该工程的县)的监事会与工程全部或部分实施所在县或市的监事会或其他立法机构通过协议规定。

Section § 25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负责防洪工作的县不能对其自身边界以外的财产征税或进行特别评估。此外,在县域外进行任何防洪工作之前,它需要获得工作所在地的县政委员会或市立法机构的许可。

Section § 25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事会可以设立特别区来管理河流和溪流。这些区可以致力于保护河岸免受洪水或侵蚀,改善河流,并防止堵塞。为了资助这些活动,这些区可以向居住在当地的人们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