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于当地情况的需要,圣马特奥县需要一个详细的计划来管理其水资源。目前没有一项普通法规定制定此类计划的步骤,因此本条概述了制定和实施该计划的必要步骤。

Section § 2571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每当本条文中提及“县”一词时,它特指圣马特奥县。

在本条文中,“县”指圣马特奥县。

Section § 25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它是一项关于如何为住宅或工业等各种用途供应和管理水资源,以及如何处理和处置这些用途产生的废水的计划。该计划旨在与整个县的需求和目标、参与供水和废物管理的公共机构的计划,以及影响县内水资源管理的联邦、州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25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制定并正式批准一项详细的计划,以管理其水资源。

Section § 257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在该县内负责水资源分配或污染控制的公共机构,都必须支持该县制定一份全面的水资源管理计划。这些机构必须应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或信息,并且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将由该县承担。此外,县监事会应向半岛水务局和其他相关组织征求意见,以确保该计划能有效促进水资源的利用。

每一个在该县内参与为住宅、商业、工业或其他目的供水或配水的公共机构,以及每一个在该县内拥有或运营水污染控制设施的公共机构,均应与该县合作编制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每个此类机构应根据该县的要求,提供任何可能对编制该计划有用或必要的数据或信息。提供此类信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该县适当承担。在编制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期间,监事会应就该计划的所有方面,咨询并听取半岛水务局以及《水法》第13050条 (f) 款所规定的所有其他关注水资源有益利用的组织的意见。

Section § 25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一项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必须遵守所有与水供应、分配以及废水处理和处置相关的适用法律和政策。

Section § 25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都必须与现有的联邦、州或区域计划保持一致。这些计划应根据法律或政府间协议的要求,涉及供水、配水以及废水的处理和处置。

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应当遵守适用于供水和配水以及废水处理和处置的任何联邦、州或区域计划的规定,且这些计划由法规或政府间协议要求。

Section § 25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事会在通过一项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监事会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必须通过决议正式批准该计划。该计划的最初通过截止日期是1978年1月1日。

Section § 25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监事会通过一项计划时,该计划必须提交给县内的每个城市进行批准。每个城市必须与当地水务机构讨论该计划,并在90天内通过一项正式决定(称为决议)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一个城市未在此期限内采取行动,则视为其已批准。

计划经监事会通过后,应提交给县内每个受影响的城市供其批准或不批准。在做出决定时,每个城市应咨询任何公共供水机构或任何拥有或运营水污染控制设施并为该城市任何部分区域提供服务的机构。自提交之日起90天内,每个此类城市应通过决议,批准或不批准该计划。任何城市未在90天内采取行动的,应视为批准该计划。

Section § 25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至少50%的城市(代表该县至少50%的人口)批准一项计划,该计划就成为该县的官方政策。这意味着,该计划生效需要获得多数城市和多数人口的同意。

如果该计划获得其辖区内居住着该县至少50%人口的至少50%的城市的批准,则该计划应成为该县及该县内受影响的政府实体的官方政策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