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因约县和莫诺县建造和管理水力发电厂。这些县还可以建设输电线路来输送他们产生的电力。这些县可以灵活选择任何可用的融资方式来资助这些项目。

Section § 25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将其水力发电厂的电力出租或出售给从事电力分配的公用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县可以将电力用于自身运营或供水服务,但不能直接出售给其他客户。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县不能接管公用事业机构已使用的现有水力发电设施。

根据第25720条建造的水力发电厂和输电线路,可出租给从事电力分配、使用或销售的公用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运营,或所发电力可出售给此类机构。所发电力可由县用于其自身目的,或用于水的生产或输送,但不得由县直接出售给除公用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以外的客户。购置工程和设施的权力不应包括,且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购置已用于公用事业水力发电的财产,除非县与该财产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之间达成相互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