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5825.5(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25825.5(a)(1) 持续有排放物排入根据《中央海岸流域水质控制计划》设立的洛斯奥索斯排放禁区。
(2)CA 政府 Code § 25825.5(a)(2) 负责消除这些排放物的机构是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机构,成立于1998年。
(3)CA 政府 Code § 25825.5(a)(3) 中央海岸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已对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未能充分推进消除这些排放物的工作处以巨额罚款。
(4)CA 政府 Code § 25825.5(a)(4) 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的工作人员相对较少,没有成功设计和建造消除这些排放物所需规模和类型设施的经验。
(5)CA 政府 Code § 25825.5(a)(5)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拥有更多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成功设计大型公共工程项目方面经验丰富。
(6)CA 政府 Code § 25825.5(a)(6) 迫切需要通过消除这些排放物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而最可行的替代方案是通过暂时重新调整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之间某些废水收集和处理权力来最好地实现。
(7)CA 政府 Code § 25825.5(a)(7) 州立法机关制定本节并修订第61105节的意图是授权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设计、建造和运营一个废水收集和处理项目,以消除这些排放物,特别是在禁区内,从而避免浪费精力和资金,并暂时禁止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行使这些权力。
(b)CA 政府 Code § 25825.5(b)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25825.5(b)(1) “委员会”指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监事会。
(2)CA 政府 Code § 25825.5(b)(2) “县”指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3)CA 政府 Code § 25825.5(b)(3) “区”指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根据《社区服务区法》(第6编第3部(自第61000节起))成立,位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4)CA 政府 Code § 25825.5(b)(4) “禁区”指县内贝伍德公园-洛斯奥索斯地区内受中央海岸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第83-13号决议施加的废水排放禁令管辖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25825.5(c) 县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建造和运营社区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以满足区内的废水收集和处理需求。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与社区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建造和运营相关的地下水补给、防止海水入侵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计划和项目。这些措施应包括县认为必要的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规划、设计、工程、财务分析、争取拨款以缓解可负担性问题、行政支持、项目管理以及环境审查和合规服务。县不得在本区以外行使本节授权的任何权力。
(d)CA 政府 Code § 25825.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区行使以下任何权力的能力:
(1)CA 政府 Code § 25825.5(d)(1) 运营区内在2006年1月1日正在运营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
(2)CA 政府 Code § 25825.5(d)(2) 提供废水收集和处理以外的设施和服务。
(e)CA 政府 Code § 25825.5(e) 为资助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建造和运营,县可以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的要求征收受益评估:
(1)CA 政府 Code § 25825.5(e)(1)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7部(自第5000节起))。
(2)CA 政府 Code § 25825.5(e)(2)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10部(自第8500节起))。
(3)CA 政府 Code § 25825.5(e)(3)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12部(自第10000节起))。
(f)CA 政府 Code § 25825.5(f) 县可以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第5编第2部第1章第12.4节(自第54984节起)),按照《加利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的要求,收取下水道服务的备用费。
(g)CA 政府 Code § 25825.5(g) 县可以制定一项计划,利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赠款、本金减免以及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美国农业部批准用于该项目的低息贷款提供的非县级资金),抵消根据 (e)、(f) 和 (h) 款授权的针对极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评估、备用费或用户费和收费。县不得在评估或收费中包含用于支付县执行本款所产生费用的金额。
(h)CA 政府 Code § 25825.5(h) 县可以征收和收取用户费和收费以及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收入来源,以足以支付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废水收集或处理服务的合理费用。
(i)CA 政府 Code § 25825.5(i) 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采取此行动后,区域理事会应立即向县转让区域此前为2005年区域授予合同的建设项目所获得的任何请求的保留地役权、许可证、资金和许可。县应使用这些产权权益、地役权、许可证和资金,以促进根据本节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j)CA 政府 Code § 25825.5(j) 在批准效益评估后,董事会应在决定是否继续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之前完成尽职调查。董事会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充足融资的及时可用性、执法行动的状态、合理项目技术和选址方案的成功开发、任何必要许可和其他批准的可用性以及不存在其他重大障碍。在完成此尽职调查后,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是否打算继续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k)CA 政府 Code § 25825.5(k) 评估的征收不得开始,直到根据 (i) 款通过继续进行的决议。
(l)CA 政府 Code § 25825.5(l) 县无权或无责任根据本节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且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区域应恢复该权力和责任:
(1)CA 政府 Code § 25825.5(l)(1) 如果董事会根据 (e) 款通过一项不举行效益评估选举的决议。
(2)CA 政府 Code § 25825.5(l)(2) 如果对县提议的效益评估存在多数反对,则在董事会通过决议确定存在多数反对之日。
(3)CA 政府 Code § 25825.5(l)(3) 如果不存在多数反对,但董事会根据 (i) 款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县将不再根据本节行使其权力,则在董事会决议中指定的日期。
(4)CA 政府 Code § 25825.5(l)(4) 如果县根据本节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则在系统开始运营后不少于三年,董事会和区域理事会应共同向中央海岸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申请修改废水排放许可证,请求允许将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责任从县转移到区域。与该修改一致,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明确县将不再根据本节行使其权力的日期。
(m)CA 政府 Code § 25825.5(m) 当根据 (k) 款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权力和责任从县转移到区域时,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25825.5(m)(1) 立即向区域转让县此前根据 (h) 款获得的任何剩余的保留不动产产权权益、地役权、许可证、其他不动产权益、资金和其他个人财产。
(2)CA 政府 Code § 25825.5(m)(2) 立即向区域转让县根据本节建设的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3)CA 政府 Code § 25825.5(m)(3) 继续征收任何必要的评估,并将其用于偿还县为根据本节资助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4)CA 政府 Code § 25825.5(m)(4) 在偿还县为资助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后,县应停止征收任何效益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