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820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有权管理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他们可以设立和维护垃圾倾倒场、焚烧炉以及其他设施,以有效处理废弃物,无论是可燃的还是不可燃的。

Section § 25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通过租赁或其他协议,让城市或其他政府机构使用垃圾场、焚烧炉或处理厂。

Section § 25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通过赠与、继承、法律征用程序或其他方式获取财产,如果这些财产对其职能是必要的。理事会还可以为所获取的财产支付费用并持有。

理事会可以通过赠与、遗赠、征用程序或其他方式,获取其认为对行使本条所规定的权力而言必要且适当的不动产、动产和地役权,并可以为此类财产支付费用并持有。

Section § 25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关于如何使用处置设施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符合州法律和宪法。委员会可以向私人和公共实体收取使用垃圾场、焚烧炉或其他废物处理设施的费用。此外,他们可以将这些设施的使用限制在该县居民。

Section § 25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在其自身区域之外取得并运营诸如垃圾填埋场或焚烧炉之类的设施,以处理垃圾或废弃物。这意味着他们不限于在其自身管辖范围内处理废弃物。

本条不限制任何市或县在另一个县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运营垃圾填埋场、焚烧炉或其他处置厂以处理垃圾或废弃物的权利。

Section § 25825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可以负责县内外的污水和排水系统的建设和运营。这些项目的全部费用应由从中受益的房产承担,除非有符合条件的联邦资金可以提供帮助。

监事会有权制定并执行关于使用这些污水和排水系统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州宪法和法律一致。他们可以向私人和公共用户收取连接和使用费用,并且可以将这些设施的使用限制在县居民范围内。

监事会可在县内或县外购置、建造、重建、改造、扩建、铺设、更新、更换、维护和运营污水管道、排水沟、化粪池、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卫生处理系统;以及雨水排水沟和雨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但前提是其全部费用应由受益财产承担,除非该等费用可由符合条件的县级联邦收入分享资金承担。
监事会可制定并执行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规章制度,以规范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设施的使用,且不得与州宪法和州法律相冲突。监事会可向私人或公共方收取连接和使用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费用。监事会可将设施的使用限制在县居民范围内。

Section § 258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暂时负责洛斯奥索斯地区的废水管理系统。由于持续的废水排放问题以及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缺乏经验,拥有更多专业知识的县被指派设计、建造和运营一个废水处理设施来解决问题。该区暂时被限制从事这些活动。县可以征收评估费和收取费用来资助该项目。一旦项目投入运营且任何债务已偿清,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控制权可以移交回该区。县不对该区过去或未来的行为或责任负责。

(a)CA 政府 Code § 25825.5(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25825.5(a)(1) 持续有排放物排入根据《中央海岸流域水质控制计划》设立的洛斯奥索斯排放禁区。
(2)CA 政府 Code § 25825.5(a)(2) 负责消除这些排放物的机构是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机构,成立于1998年。
(3)CA 政府 Code § 25825.5(a)(3) 中央海岸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已对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未能充分推进消除这些排放物的工作处以巨额罚款。
(4)CA 政府 Code § 25825.5(a)(4) 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的工作人员相对较少,没有成功设计和建造消除这些排放物所需规模和类型设施的经验。
(5)CA 政府 Code § 25825.5(a)(5)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拥有更多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成功设计大型公共工程项目方面经验丰富。
(6)CA 政府 Code § 25825.5(a)(6) 迫切需要通过消除这些排放物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而最可行的替代方案是通过暂时重新调整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之间某些废水收集和处理权力来最好地实现。
(7)CA 政府 Code § 25825.5(a)(7) 州立法机关制定本节并修订第61105节的意图是授权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设计、建造和运营一个废水收集和处理项目,以消除这些排放物,特别是在禁区内,从而避免浪费精力和资金,并暂时禁止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行使这些权力。
(b)CA 政府 Code § 25825.5(b)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25825.5(b)(1) “委员会”指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监事会。
(2)CA 政府 Code § 25825.5(b)(2) “县”指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3)CA 政府 Code § 25825.5(b)(3) “区”指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根据《社区服务区法》(第6编第3部(自第61000节起))成立,位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4)CA 政府 Code § 25825.5(b)(4) “禁区”指县内贝伍德公园-洛斯奥索斯地区内受中央海岸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第83-13号决议施加的废水排放禁令管辖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25825.5(c) 县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建造和运营社区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以满足区内的废水收集和处理需求。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与社区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建造和运营相关的地下水补给、防止海水入侵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计划和项目。这些措施应包括县认为必要的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规划、设计、工程、财务分析、争取拨款以缓解可负担性问题、行政支持、项目管理以及环境审查和合规服务。县不得在本区以外行使本节授权的任何权力。
(d)CA 政府 Code § 25825.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区行使以下任何权力的能力:
(1)CA 政府 Code § 25825.5(d)(1) 运营区内在2006年1月1日正在运营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
(2)CA 政府 Code § 25825.5(d)(2) 提供废水收集和处理以外的设施和服务。
(e)CA 政府 Code § 25825.5(e) 为资助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建造和运营,县可以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的要求征收受益评估:
(1)CA 政府 Code § 25825.5(e)(1)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7部(自第5000节起))。
(2)CA 政府 Code § 25825.5(e)(2)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10部(自第8500节起))。
(3)CA 政府 Code § 25825.5(e)(3)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12部(自第10000节起))。
(f)CA 政府 Code § 25825.5(f) 县可以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第5编第2部第1章第12.4节(自第54984节起)),按照《加利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的要求,收取下水道服务的备用费。
(g)CA 政府 Code § 25825.5(g) 县可以制定一项计划,利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赠款、本金减免以及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美国农业部批准用于该项目的低息贷款提供的非县级资金),抵消根据 (e)、(f) 和 (h) 款授权的针对极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评估、备用费或用户费和收费。县不得在评估或收费中包含用于支付县执行本款所产生费用的金额。
(h)CA 政府 Code § 25825.5(h) 县可以征收和收取用户费和收费以及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收入来源,以足以支付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废水收集或处理服务的合理费用。
(i)CA 政府 Code § 25825.5(i) 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采取此行动后,区域理事会应立即向县转让区域此前为2005年区域授予合同的建设项目所获得的任何请求的保留地役权、许可证、资金和许可。县应使用这些产权权益、地役权、许可证和资金,以促进根据本节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j)CA 政府 Code § 25825.5(j) 在批准效益评估后,董事会应在决定是否继续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之前完成尽职调查。董事会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充足融资的及时可用性、执法行动的状态、合理项目技术和选址方案的成功开发、任何必要许可和其他批准的可用性以及不存在其他重大障碍。在完成此尽职调查后,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是否打算继续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k)CA 政府 Code § 25825.5(k) 评估的征收不得开始,直到根据 (i) 款通过继续进行的决议。
(l)CA 政府 Code § 25825.5(l) 县无权或无责任根据本节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且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区域应恢复该权力和责任:
(1)CA 政府 Code § 25825.5(l)(1) 如果董事会根据 (e) 款通过一项不举行效益评估选举的决议。
(2)CA 政府 Code § 25825.5(l)(2) 如果对县提议的效益评估存在多数反对,则在董事会通过决议确定存在多数反对之日。
(3)CA 政府 Code § 25825.5(l)(3) 如果不存在多数反对,但董事会根据 (i) 款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县将不再根据本节行使其权力,则在董事会决议中指定的日期。
(4)CA 政府 Code § 25825.5(l)(4) 如果县根据本节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则在系统开始运营后不少于三年,董事会和区域理事会应共同向中央海岸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申请修改废水排放许可证,请求允许将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责任从县转移到区域。与该修改一致,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明确县将不再根据本节行使其权力的日期。
(m)CA 政府 Code § 25825.5(m) 当根据 (k) 款建设和运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权力和责任从县转移到区域时,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25825.5(m)(1) 立即向区域转让县此前根据 (h) 款获得的任何剩余的保留不动产产权权益、地役权、许可证、其他不动产权益、资金和其他个人财产。
(2)CA 政府 Code § 25825.5(m)(2) 立即向区域转让县根据本节建设的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3)CA 政府 Code § 25825.5(m)(3) 继续征收任何必要的评估,并将其用于偿还县为根据本节资助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4)CA 政府 Code § 25825.5(m)(4) 在偿还县为资助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后,县应停止征收任何效益评估。

Section § 25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县级官员(即监事会)对在州、县、市或联邦土地上露营收取费用。但是,这不适用于城市内部的市属土地,或设有适当卫生设施的市属营地。从这些露营费中收取的款项必须用于维护或改善露营者的卫生设施。此外,县政府可以与联邦机构合作来执行这些规定。

监事会可向每位露营者或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露营者组成的团体收取费用,以作为使用州、县拥有的任何土地,或任何市或美国拥有的任何土地进行露营的特权,但仅限于其对该土地拥有征收此类费用的管辖权范围。位于该市所在县内的市属土地以及设有卫生设施的常设市属营地不受本节规定的约束。如此收取的款项应仅用于该区域的卫生措施,以及购置、建造、重建、改造、扩建、维修、运营和维护其中供露营者使用的卫生设施。
监事会可与美国或其任何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执行本节规定。

Section § 25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处理垃圾收集事宜,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雇佣他人来做。他们可以通过征收财产税或收取费用来资助这项服务,但不适用于已有垃圾处理服务的区域。如果县强制要求垃圾收集,他们必须为不需要定期收集的财产提供更低的费用或豁免,包括完全未开发的土地。

Section § 25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如何向产权所有人收取未支付的服务费。如果产权所有人的服务费逾期60天以上未支付,县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别税。每年,县会编制一份未支付费用报告,并举行听证会,让产权所有人对这些费用提出异议。听取异议后,县会确认该报告。这使得未支付的费用成为该财产的留置权(类似于抵押),可以像普通房产税一样收取。但是,如果该财产在税款逾期之前被出售或抵押,则该留置权不附着于该财产,这些费用将转入无担保名册进行收取。

 如果县根据第25827节或《公共资源法》第40059节提供或安排服务,且该服务是强制性的或应产权所有人请求提供的,则在服务计费期结束后60天或更长时间仍未支付的服务费用,县可按照本节规定收取。
(a)CA 政府 Code § 25828(a)  每年至少一次,监事会应安排编制一份拖欠费用报告。收到报告后,监事会应确定听取该报告以及对该报告的任何抗议或异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b)CA 政府 Code § 25828(b) 监事会应安排将听证通知在听证日期前不少于10天邮寄给报告中列出的产权所有人。
(c)CA 政府 Code § 25828(c) 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应听取可能被评估拖欠费用的产权所有人的任何异议或抗议。监事会可对其认为公正的报告进行修订或更正,此后,该报告应通过决议予以确认。
(d)CA 政府 Code § 25828(d) 经确认的报告中列明的拖欠费用应构成对各宗土地的特别评估,并构成对该财产的拖欠费用金额的留置权。经确认的报告的核证副本应在8月10日或之前提交给县审计员,以列明当前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各宗土地的相应评估金额。所产生的留置权在确认决议的核证副本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后即产生。该评估可与普通县从价税同时以相同方式征收,并且在拖欠情况下应适用与这些税款相同的罚款、程序和出售规定。所有适用于县从价税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均应适用于该评估,但如果任何本应附有留置权的不动产在税款第一期到期日之前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已产生并附有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则本节原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不动产,且经确认的与该财产相关的拖欠费用应转入无担保名册进行收取。

Section § 25829

Explanation

圣马特奥县监事会有权创建和管理各种设施,例如垃圾倾倒场、焚烧炉和污水处理系统,用于处理垃圾、污水和雨水。他们还可以规定这些设施的使用方式,只要符合州法律。监事会可以对使用这些处理设施收取费用,并将使用权限制在县居民范围内。此外,如果需要,该县还可以在其他县购置设施。

圣马特奥县监事会可以购置、建造、重建、改造、扩建、铺设、更新、更换、维护和运营垃圾倾倒场、焚烧炉、垃圾处理系统、下水道、排水沟、化粪池、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卫生处理系统,以及雨水排水沟和雨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用于处理可燃或不可燃垃圾或废弃物,用于处理和排放污水或雨水,或其中任何一种。
该委员会可以制定并执行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规定,用于处理设施的使用,且不与州宪法和法律相冲突。该委员会可以向私人或公共方收取费用,以获取倾倒权,或使用任何倾倒场、焚烧炉或其他处理厂或系统,或处理运至任何倾倒场、焚烧炉或其他处理厂的垃圾、废弃物、污水或雨水。它可以将这些设施的使用限制在该县居民。
本条不限制该县在其他县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购置和运营倾倒场、焚烧炉或其他处理厂或系统,用于处理垃圾、废弃物、污水或雨水。

Section § 25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县政府)在城市不提供自身垃圾处理场的地区,为垃圾处理服务设定费用。这些费用用于运营和维护县级垃圾处理场,其征收依据是土地的用途和产生的垃圾量。在对城市区域征收费用之前,县政府必须获得市立法机构的批准。

该法律要求对不同土地类别设定合理且统一的费用,其中一些类别可能已提供服务但无需付费。纳入这些类别的资格是逐案决定的。费用可以按月或按年开具账单,并可以作为常规县税单的一部分进行收取。

(a)CA 政府 Code § 25830(a) 在每个日历年的7月1日或之前,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或条例,制定一项费用表,对县未设市区域内的土地以及城市不提供自身废物处置场的县已设市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费用,这些费用收入将用于购置、运营和维护县废物处置场,以及为提供废物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服务提供资金。在制定费用表时,监事会应根据土地的各种用途、不同土地用途产生的废物量以及监事会确定的任何其他能够合理地将废物处置费与征收该费用的土地关联起来的因素,对土地进行分类。在已设市区域和未设市区域内征收的费用应统一。在已设市区域内征收费用之前,监事会应获得市立法机构的同意。
(b)CA 政府 Code § 25830(b) 监事会应为每个设立的类别设定合理费用,并根据类别和所有权划分土地;但是,监事会应为以下土地设立类别:
(1)CA 政府 Code § 25830(b)(1) 未提供服务且无需付费。
(2)CA 政府 Code § 25830(b)(2) 已提供服务但无需付费。
(c)CA 政府 Code § 25830(c) 监事会应根据申请,逐案确定纳入这些类别的资格。监事会应对每块划分的土地征收适当费用,并规定费用的开具账单和收取方式。费用可以按月或按年设定、开具账单和收取,并可由县税务官作为常规县税费账单系统的一部分进行开具账单和收取。

Section § 258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各县如何收取逾期60天或更长时间的未支付的废物服务相关费用。县监事会必须每年编制一份关于这些未支付费用的报告,并通知土地所有者参加听证会,讨论任何异议。听证会后,这些未支付的费用将成为财产的留置权,并被视为常规财产税。它们可以像税款一样收取,如果未支付,将面临相同的罚款。但是,如果财产在税款逾期前出售,留置权将不会附着在该财产上,费用将转入另一个收取程序。如果县提供了一种替代方式,允许财产所有者对费用提出上诉,并适当通知他们这一选择,县可以豁免标准程序。

依照第25830条或《公共资源法典》第40059条授权的任何费用,在开具账单之日起60天或更长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此后可由县按照本条规定收取。
(a)CA 政府 Code § 25831(a)  监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安排编制一份拖欠费用报告。监事会应确定听取该报告以及对该报告的任何异议或抗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b)CA 政府 Code § 25831(b) 监事会应安排在听证日期前不少于10天,将听证通知邮寄给报告中列出的土地所有者。
(c)CA 政府 Code § 25831(c) 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应听取应被评估拖欠费用的土地所有者的任何异议或抗议。监事会可对其认为公正的报告进行修订或更正,此后,该报告应通过决议予以确认。
(d)CA 政府 Code § 25831(d) 经确认的报告中列明的拖欠费用,或根据(e)款编制的清单,应构成对各自地块的特别评估,并作为拖欠费用金额的财产留置权。经确认的报告的认证副本,或根据(e)款编制的清单,应提交给县审计员,以记录当前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各自地块的评估金额。该留置权在确认决议的认证副本或根据(e)款编制的清单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后即产生。该评估可与普通县从价财产税同时同方式征收,并应在拖欠情况下适用与该等税款相同的罚款、程序和出售规定。所有适用于县从价财产税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均应适用于该评估,但如果任何本应附有留置权的不动产在税款第一期到期拖欠之日前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已产生并附有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则本条本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不动产,且经确认的与该财产相关的拖欠费用应转入无担保名册进行收取。
(e)Copy CA 政府 Code § 25831(e)
(a)Copy CA 政府 Code § 25831(e)(a)、(b)和(c)款的要求仅在县已采纳允许财产所有者对固体废物费用提出上诉的替代行政程序,并且财产所有者已获知其上诉权利的情况下方可豁免。应编制一份拖欠费用清单,显示每个各自地块的评估,并提交给审计员。

Section § 25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县提供或组织的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即使是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组织的,在某些法律定义下也不被视为公共事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县根据第 (25827) 条或第 (25830) 条,或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40059) 条提供或安排提供的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不属于《公共事业法典》第 (10001) 条含义范围内的公共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