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100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法律赋予主要官员权力或职责,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该官员的副职人员。

Section § 24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或区官员(不包括监事和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雇佣任意数量的副手,以帮助他们高效、有效地完成工作。

Section § 2410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县级副职任命人员的要求。在开始任职前,被任命者的书面任命书必须提交给县书记官,如果县审计官提出要求,也可能需要提交给县审计官。被任命者还必须宣誓就职。如果副职合法更改姓名、权限或部门,县监事会可以要求他们在十天内提交新的任命书。县会保存这些备案记录,这些记录是公共记录。撤销副职的任命应遵循与任命相同的备案程序。此外,副职的就职宣誓书可以在其任命撤销五年后销毁。

(a)CA 政府 Code § 24102(a) 被任命者在以下情况发生前不得担任副职:
(1)CA 政府 Code § 24102(a)(1) 副职的委任人向县书记官提交书面任命书。
(2)CA 政府 Code § 24102(a)(2) 如果县审计官提出要求,则向县审计官提交任命书副本。
(3)CA 政府 Code § 24102(a)(3) 副职已宣誓就职。
(b)CA 政府 Code § 24102(b) 县监事会可自行决定,要求该县每位被任命的副职,如其合法更改姓名、受托权限或部门,在更改之日起10天内,以与原始备案相同的方式提交新的任命书。县可对每位被要求提交新就职宣誓书的人员进行记录,以表明该人员是否已遵守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保存的任何记录均为公共记录,须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篇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予以披露。
(c)CA 政府 Code § 24102(c) 任何副职的任命撤销应以与任命相同的方式进行并备案。
(d)CA 政府 Code § 24102(d) 副职任命撤销之日起五年后,该副职签署的书面就职宣誓书可予以销毁,无需制作或保存其复制件。

Section § 241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县级官员,通常情况下,您不能被任命或担任同一县内另一名县级官员的副手并领取报酬,除非您的月薪低于150美元。

Section § 24105

Explanation

如果县级官员的职位空缺,其顺位继承人——例如副手或助理——可以暂时接管该职位。他们将拥有相同的权力和职责,直到有人永久填补该职位。如果警长的职位空缺,则由副警长接任;如果副警长无法履职,则由助理警长接任;如果助理警长也无法履职,则由首席副警长接任。

如果本法典第 (24000) 条所列举的任何县级官员的职位空缺,该职位的职责可由该官员的首席副手、助理或副手(视情况而定),即在空缺发生时在该县级官员之后具有最高权限的人员暂时履行,具有与该县级官员相同的权限,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和处罚,直至该职位空缺依法填补;但如果警长职位空缺,该职位的职责应由副警长履行;如果该职位空缺,则由助理警长履行;如果该职位也空缺,则由权限顺位最高的首席副警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