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民选的县级官员将在《选举法》特定条款中规定的选举中选出。他们应在当选后的次年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中午正式开始履行职责。

Section § 24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依照本特定章节选出的任何官员将继续留任,直到新的官员被选举或任命并准备好接替他们的职务。

Section § 24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监事必须在现任官员任期结束前的大选中选举产生。

Section § 24203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在1907年7月1日之后设立了一个新县,其首届监事会必须在首次选举后的六个月内分成两组。他们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以使每组人数尽可能相等。人数较多的一组将任职两年,人数较少的一组将任职四年。

在县设立后的首次大选后的六个月内,任何在1907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县的监事会成员,应当通过抽签将自己分为两类,数量尽可能相等,且人数较多的一类成员的任期应自任期开始之日起两年届满,而人数较少的一类成员的任期应自任期开始之日起四年届满。

Section § 24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一个县制定并采纳一份新的政府章程,并获得立法机关批准时,如果章程规定某些县官员将通过任命而非选举产生,那么根据章程首次任命的官员将取代在章程批准时在任的类似民选官员。这些民选官员将继续任职,直到他们的任期结束,并且章程规定的新官员被任命并符合资格。章程批准后,将不再为那些继任者将通过任命产生的官员举行选举,除非是为了填补未届满任期的空缺。

Section § 24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官的职位通常应通过选举产生,其方式与县级官员的选举方式相同,除非某个县拥有自己的特许状并规定了不同的规则。但是,如果县的特许状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相冲突,治安官必须按照标准程序通过选举产生。治安官职位的空缺必须按照民选县级官员职位空缺的法律规定进行填补。

Section § 242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圣克拉拉县监事会或其选民决定是否使用排序选择投票选举某些县官员。该条例应说明谁将以这种方式当选,以及选举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还是按区进行。排序选择投票可以在常规初选、大选或填补空缺的特别选举中进行。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圣克拉拉县监事会可以采纳,或该县选民可以通过倡议提出,一项通过排序选择投票选举该县官员的条例。该条例应指明哪些县官员应通过此方法选举,以及他们是应在全县范围内选举还是按区或从区选举,视情况而定。尽管有《选举法》第13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规定排序选择投票程序的条例可以在全州初选中举行该选举,该选举原本应根据《选举法》第1300条举行,或在该全州初选之后的第一次全州大选,或两者的结合。该条例还可以进一步规定排序选择投票是否可用于填补县级职位空缺的特别选举。此类特别选举可在允许举行此类特别选举的任何日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