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6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康特拉科斯塔县治安官部门内设立了一个法院安保局,专门负责为高等法院提供安保服务。治安官部门与法院安保局之间的运作模式和合作关系,旨在类似于治安官部门与县内某些城市签订警务服务合同,为其提供警务服务的方式。

康特拉科斯塔县治安官部门内设一个法院安保局,为高等法院提供服务。治安官部门与法院安保局之间的关系,应类似于康特拉科斯塔县治安官部门与县内某些通过合同获得警务服务的城市之间存在的关系。

Section § 266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法院安保监督委员会,由首席法官任命的五名法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法院安保事宜。他们批准法院安保局内部的调动,决定人员配置水平和预算,并批准治安官办公室的安保计划。此外,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治安官负责在康特拉科斯塔县高等法院提供法警服务、法院安保和处理囚犯。

法院安保监督委员会由首席法官任命的五名高等法院法官组成。委员会的职责应为本条所规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26625.3(a) 批准法院安保局内部和外部的所有调动。
(b)CA 政府 Code § 26625.3(b) 批准人员配置水平和建议预算。
(c)CA 政府 Code § 26625.3(c) 批准由治安官通过法院安保局指挥官制定的安保措施和计划。
(d)CA 政府 Code § 26625.3(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治安官应在康特拉科斯塔县高等法院提供法警服务、法院安保和囚犯羁押。

Section § 266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警长负责招聘法院安保局内的所有职位。然而,在选拔或罢免该局的管理负责人时,决定由康特拉科斯塔县高等法院法官以多数票做出。他们从警长提供的合格中尉名单中进行选择。

(a)CA 政府 Code § 26625.4(a) 警长应是所有法院安保局职位和雇员的任命机构。
(b)CA 政府 Code § 26625.4(b) 法院安保局管理负责人的选拔、任命和罢免,应由康特拉科斯塔县高等法院法官从警长提交的合格中尉名单中以多数票决定。

Section § 26625.6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在法院安保局内部调动人员时,警长必须遵守警长部门现有的规定、他们达成的任何协议以及县级人事规定。

Section § 26625.7

Explanation
如果治安官办公室的员工想在法院服务部门工作,他们需要向法院安保局指挥官提出申请。如果他们的调动获得法院安保监督委员会的批准,他们必须承诺在法院安保局工作至少三年。

Section § 266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在法院安保部门工作的常设雇员,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设定的培训和标准,这与该州所有法警部门的要求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