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官员县法律顾问
Section § 27641
县法律顾问一经任命,任期为四年,但在特定条件下可随时被免职。他们可能因法律中详述的法律程序而被解雇,或者如果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不当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监事会也可以将其解雇。
要免去县法律顾问的职务,非监事会成员必须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指控。监事会可以选择让地方检察官调查,或为此聘请私人法律顾问。被指控人会收到通知,并有至少10天的时间进行答复。监事会会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认为指控成立,可以通过五分之三的投票将县法律顾问免职,并立即任命新的法律顾问。
Section § 2764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决定,在公共遗产管理人有合法任命权的遗产案件中,县的法律代表(即县法律顾问)是否应担任公共遗产管理人的律师。
公共遗产管理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执行人无法任职时,负责管理遗产的人。
在某些情况下,公共遗产管理人可以聘请私人律师。这些情况包括:当他们原本不具有被任命的权利时;当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拒绝任职,他们接任遗产管理人时;或者他们因法律规定的优先权而被选中时。
当县法律顾问代表这些遗产时,他们会收取法律允许的律师费,并将这些费用上缴给县金库。
Section § 276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法律顾问何时负责代表县内的特别区。如果特别区的管理委员会请求法律代表,或者如果该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同时也是县监事会的成员,县法律顾问就会介入。此外,如果设立特别区的法律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获取法律服务,县法律顾问也会提供帮助。
Section § 27646
Section § 27647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司法委员会提出要求,并且不与其他职责冲突,县法律顾问可以代表高等法院或其法官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这种代理涵盖与法官官方职责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民事案件。
但是,这种代理不适用于法官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大陪审团程序、司法行为委员会前的行动,或任何源于法官刑事定罪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