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县的监事会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它也允许多个县合作,共同设立和维护一个联合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这些县的合并区域提供服务。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为该县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任何县可与一个或多个县联合,设立并维持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以服务此类县。

Section § 27701

Explanation
要想在加州担任公设辩护人,一个人必须在其被选任或任命到该职位之前,已在本州所有法院执业至少一年。

Section § 27702

Explanation
当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首次设立时,县监事会会决定公设辩护人是通过任命还是选举来选出。

Section § 27703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需要公设辩护人,该县的监事会负责任命。公设辩护人将根据监事会的意愿任职,这意味着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更换他们。如果两个或更多县需要公设辩护人,则这些县各自的监事会必须共同任命一人。

Section § 277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决定通过选举产生公设辩护人,监事会必须首先任命一人临时担任此职务。这位临时公设辩护人将任职至下一次县普选后的第一个一月星期一。

公设辩护人的首次选举应在该职位设立后的第一次县官员普选中举行。一旦当选,公设辩护人将从其当选后的第一个一月星期一开始,任期四年。

如果公设辩护人将通过选举产生:
(a)CA 政府 Code § 27704(a) 监事会应任命一名公设辩护人,其任期应持续至下一次县官员普选后的第一个一月星期一。
(b)CA 政府 Code § 27704(b) 公设辩护人的首次选举应在该职位设立后的第一次县官员普选中举行。
(c)CA 政府 Code § 27704(c) 公设辩护人的任期为四年,自其当选后的第一个一月星期一开始。

Section § 27705

Explanation
在加州被列为一、二或三级的县,公设辩护人必须把全部时间投入到他们的本职工作中,不能在作为公设辩护人之外再接其他法律案件或工作。

Section § 277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设辩护人在其担任公职期间,不得在任何县承办任何刑事辩护案件,除非同一章中的其他规定明确允许。

公设辩护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在任何县为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的人进行辩护、协助辩护或担任其律师,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Section § 27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设辩护人的职责。它指出,公设辩护人必须为刑事案件中无力聘请律师的任何人辩护,追讨小额工资债权,并在民事案件中为受迫害或骚扰的人辩护。如果个人无力聘请律师,他们还会在与遗嘱认证和福利相关的各种法律程序中代表这些个人。这些职责在个人请求或法院命令下启动,确保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免费的法律代理。这项法律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

公设辩护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CA 政府 Code § 27706(a) 应被告人的请求或根据法院的命令,公设辩护人应为任何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提供辩护,且被告人无需承担费用,该人被指控犯有任何藐视法庭罪或可在高等法院审理的罪行,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包括初步审查。公设辩护人应根据请求,就其正在辩护的任何指控向该人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应为任何已被定罪的人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所有上诉,如果公设辩护人认为,该上诉将或可能合理地导致定罪判决被撤销或修改。
(b)CA 政府 Code § 27706(b) 应请求,公设辩护人应为任何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提起追讨工资和其他债权的诉讼,涉案金额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且公设辩护人认为,所主张的债权在法院是有效且可执行的。
(c)CA 政府 Code § 27706(c) 应请求,公设辩护人应为任何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提供辩护,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如果公设辩护人认为该人正在遭受迫害或不公正的骚扰。
(d)CA 政府 Code § 27706(d) 应请求或根据法院命令,公设辩护人应代表任何无力聘请律师的人参与《遗嘱认证法典》第 4 编(自第 1400 条起)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 编第 1 部分(自第 5000 条起)规定的程序。
(e)CA 政府 Code § 27706(e) 根据法院命令,公设辩护人应代表任何有权获得律师代理但无力聘请律师的人参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2 编第 1 部分第 2 章(自第 500 条起)规定的程序。
(f)CA 政府 Code § 27706(f) 根据法院命令,公设辩护人应代表根据《刑法典》第 686.1 条规定必须有律师代理的任何人。
(g)CA 政府 Code § 27706(g) 根据法院命令或相关人员的请求,公设辩护人可以代表任何无力聘请律师的人参与与刑事或少年诉讼所导致的拘留性质或条件、审判前的其他限制、治疗或惩罚相关的任何性质的程序。
(h)CA 政府 Code § 27706(h) 本节将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7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法院如何根据一个人的经济状况来决定其是否符合获得公设辩护人服务的条件。如果公设辩护人最初认为某人无力聘请律师,他们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如果法院后来裁定该人有能力聘请律师,公设辩护人将停止提供帮助,除非是为了审查该裁定或处理不相关的案件。为了做出决定,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交一份保密的财务声明,这份声明不能在法庭上使用,除非是作为伪证指控的一部分。这项规定已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7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之间合作,签订协议,以便公设辩护人可以临时协助其他县处理法律案件。这种指派发生在某个县的公设辩护人因利益冲突或当前缺乏人员、专业知识等资源而无法履行职责时。当公设辩护人被派往另一个县时,他们仍会获得正常工资,这笔费用由接受帮助的县报销。他们还将获得差旅费报销。这项法律还允许各县与州公设辩护人签订类似的协助协议。

Section § 27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县都必须为公设辩护人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家具和用品,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这些费用的开销由公设辩护人所在的县负责。

在每个县,监事会应为公设辩护人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办公家具和用品,以便其办公室能够妥善开展业务。此类费用由公设辩护人受雇的县或各县承担。

Section § 27709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由公设辩护人代理,其上诉状的印刷或打字费用由县支付。

Section § 27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设辩护人记录他们提供的所有服务。每年,他们必须向监事会提交一份详细说明这些服务的书面报告。

Section § 27711

Explanation
每位公设辩护人的薪水由他们工作的当地县或各县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