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地方性条例设立公共监护人办公室,并设定必要的员工职位及其薪资。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也有权关闭公共监护人办公室。

(a)CA 政府 Code § 27430(a) 在任何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设立公共监护人办公室以及必要的下属职位,并确定其报酬。
(b)CA 政府 Code § 27430(b) 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终止公共监护人办公室。

Section § 27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任命一名公共监护人,该监护人也可以处理财产保管事务。在选择公共监护人时,监事会可以优先考虑已经从事类似工作的人,但他们必须确保与财产保管职责没有冲突。

(a)CA 政府 Code § 27431(a) 监事会可以任命一名公共监护人担任该职务,并规定下属职位的任命。
(b)CA 政府 Code § 27431(b) 在任命公共监护人时,监事会可以优先考虑在每个县提供公共监护服务的个人或机构。任何个人或机构,如果其机构职能与财产保管调查或管理的职能存在实际冲突,均不得被指定为公共监护人。

Section § 27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县监事会权力,决定由谁来担任公共监护人。他们可以选择指定公共管理人自动兼任此职,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员。如果他们最初选择了其他人,之后可以通过指定公共管理人来担任公共监护人,从而改变之前的决定。同样,如果公共管理人已经兼任公共监护人,监事会也可以通过发布条例终止其权力,并任命其他人来担任此职。

Section § 27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监护人或当然公共监护人离职时,他们的权力会移交给接替该职位的人。如果已向公共监护人签发了称为“授权书”的官方文件,这些授权书对继任者仍然有效,因此无需签发新的文件。

Section § 27434

Explanation

公共监护人必须提供一份保证金,其金额由监事会设定,以保护他们监管的财产和县。这份保证金涵盖他们管理的所有监护或财产托管事务,而非单个财产。

公共监护人应提供一份官方保证金,其金额由监事会不时确定。该保证金应为监护或财产托管的财产以及县的共同利益而设。公共监护人无需为单个财产提供保证金。

Section § 27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为公共监护人管理监护或财产托管事务垫付必要开支,并在遗产资金或财产可用后获得偿还。县还可以设立一个周转基金,以帮助公共监护人支付这些开支,并遵循特定的财务程序。

Section § 27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决定谁可以担任公共代表收款人,即管理他人福利的人。它还允许监事会指派公共监护人收取这些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