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7771(a) 首席缓刑官应履行法律或高等法院命令赋予该职位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27771(a)(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或第1766条,对受少年法庭管辖的罪犯进行社区监督。
(2)CA 政府 Code § 27771(a)(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52条,运营少年拘留所。
(3)CA 政府 Code § 27771(a)(3)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80条设立的少年营地和农场的运营。
(4)CA 政府 Code § 27771(a)(4) 根据《刑法典》第1203条规定的条件,对受缓刑的个人进行社区监督。
(5)CA 政府 Code § 27771(a)(5) 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第(5)项(B)分项,对受强制监督的个人进行社区监督。
(6)CA 政府 Code § 27771(a)(6) 根据《刑法典》第3451条,对受释放后社区监督的个人进行社区监督。
(7)CA 政府 Code § 27771(a)(7) 管理社区矫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二部分第八篇第三章(第1228条起)授权的项目。
(8)CA 政府 Code § 27771(a)(8) 根据《刑法典》第1230条,担任社区矫正伙伴关系的主席。
(9)CA 政府 Code § 27771(a)(9) 向法院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刑法典》第1203.7条和第1203.10条提交的判前调查报告。
(b)CA 政府 Code § 27771(b) 首席缓刑官可以履行与(a)款所列职责一致的其他职责,并可接受任命为州和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并收取《刑法典》第6025.1条授权的每日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