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150

Explanation

在县级官员选举前的初选之前,县监事会必须决定一些重要职位(例如财务官、县书记员、审计官、治安官、税务官、检察官、记录官、估价官、测量官、教育局长、公共管理人和验尸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

在县级官员选举之前的初选之前,监事会应规定司库、县书记员、审计官、县治安官、税务征收官、地方检察官、记录官、估价官、测量官、学区总监、公共管理人和验尸官的官方保证金金额。

Section § 24151

Explanation
在县级官员选举之前,高等法院法官必须确定监事会每位成员在开始履行其公务职责之前需要提供的公务保证金的金额。

Section § 24152

Explanation
在税务征收员正式开始工作之前,他们需要以执照征收员的身份提供一份额外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的金额由监事会决定。

Section § 24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事会必须确保警长为其职责提供两种不同的担保金——一种用于民事事项,另一种用于刑事事项。每种担保金的金额由监事会决定。

监事会应当要求警长提供单独的担保金,其金额由监事会规定,分别针对 (a) 民事事项和 (b) 刑事事项。

Section § 24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监事会使用一份综合担保,来涵盖某些县官员,这可以替代或补充通常所需的单独担保。此举需遵循第1481条下的具体规定。

作为本章所要求保证金的替代或补充,监事会可将本章所列的县官员作为受保雇员纳入其县内根据本法典第1481条使用的任何总担保中。

Section § 24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多个官员职位合并为一个时,监事会可以选择要求承担合并职责的人提供一份单一的公务保证金。他们也有权设定这份保证金的金额。

Section § 24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的监事会选择一项自保计划,而不是使用保证金来保证其官员和雇员的忠实履行职责。这项决定可以适用于县雇员、监事会作为管理委员会的辖区雇员,以及由该县资助的任何法院的雇员。一旦采纳自保,对某些履行保证金的法律要求将被免除。自保所需的金额将根据其他指定的条款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