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内每个县的官方边界都在本条文中详细说明。

Section § 231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阿拉米达县的官方边界。它从阿拉米达县与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交界的西南角开始,然后遵循各种详细的指示,利用地标、界线和点来描述其与圣华金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旧金山县的边界。该描述涵盖了陆地和水域边界,提及了具体的测量和历史法律边界,以确定阿拉米达县的终点和其他县的起点。

阿拉米达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西南角,即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和阿拉米达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圣克拉拉县的北部边界向东,到达圣克拉拉县、圣华金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阿拉米达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阿拉米达县和圣华金县之间的边界线向西北和向北,该边界线按照阿拉米达县(加利福尼亚州)监事会于1869年2月6日通过的该线测量现场记录中所述,到达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圣华金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阿拉米达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之间的边界线大致向西,该边界线按照1877年11月19日提交至阿拉米达县书记官办公室的该边界线测量现场记录中所述,到达其与康特拉科斯塔县水区(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机构)的最终征用令(FINAL ORDER OF CONDEMNATION)附件“B”中地块1(R/W)的通常最南线相交处,该征用令于1993年12月3日以系列号93425262在阿拉米达县(加利福尼亚州)官方记录中备案;该交点位于县界纪念碑89-1东北方向约12,512英尺处,如1962年2月绘制并以阿拉米达县档案号64-A-29-1备案的“阿拉米达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联合边界复测图,附件3”所示;然后沿该最南线向南、向西和向西北,到达与上述阿拉米达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之间边界线的再次交点,该再次交点位于县界纪念碑89-1东北方向约10,353英尺处;然后沿阿拉米达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之间的该边界线向西,到达其与一条12英尺小径的东北线相交处,该交点位于奥克兰市的法人界限内,该界限由该市市议会于1991年5月14日通过的第1132号条例(Ordinance No. 1132)确立并修改;然后沿该东北线和法人界限向北和向西北,从一条北偏东28度43分22秒的切线开始,沿一个半径为71英尺、弧长为85.47英尺的左转弯曲线,到达一个复合曲线点;然后从一条北偏西40度25分的切线开始,沿一个半径为306英尺、弧长为121.06英尺的左转弯曲线,到达该东北线(亦即该法人界限)与50英尺宽的维拉诺瓦大道(Villanova Drive)北线相交的点;然后沿该北线(亦即该法人界限)继续向西北,从一条北偏西7度48分59秒的切线开始,沿一个半径为200英尺、弧长为241.06英尺的左转弯曲线;然后北偏西76度52分30秒,133.94英尺;然后与上述路线相切,沿一个半径为175英尺、弧长为131.97英尺的右转弯曲线,到达一个反向曲线点;然后从一条北偏西33度40分的切线开始,沿一个半径为200英尺、弧长为151.33英尺的左转弯曲线,到达该北线(亦即该法人界限)与奥克兰市法人界限的交点,该交点亦是阿拉米达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在第1132号条例(Ordinance No. 1132)之前存在的共同边界;然后沿阿拉米达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之间的该边界线继续向西,到达该线与圣巴勃罗牧场(Rancho San Pablo)和圣安东尼奥牧场(Rancho San Antonio)分界线重合的最西点;然后沿圣安东尼奥牧场的北部边界线向西,到达其描述的起始点,该起始点记录在阿拉米达县专利登记簿“B”册第30页;然后沿直线向西南,到达旧金山湾内一点,该点位于金岩(Golden Rock,亦称红岩,Red Rock)西北点正东南方向四又二分之一法定英里处;然后沿直线向东南,到达一点,从该点看,金银岛(Yerba Buena Island)最南端的灯塔位于南偏西72度,4,700英尺处;然后沿直线向东南,到达T. 2 S., R. 4 W., M. D. B. & M.的南线上一点,该点位于该镇区东南角以西两法定英里处,形成旧金山县、圣马特奥县和阿拉米达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圣马特奥县的东线向东南,到达起点。

Section § 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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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阿尔派恩县的边界。边界从州界线横跨内华达山脉山顶的北角开始,沿山顶向西南延伸,经过汤普森峰。接着,它到达与阿马多尔县和埃尔多拉多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向南穿过莫克勒米河,到达大草甸附近的一条道路。从那里,它沿着道路到达大树,然后沿着索诺拉小径到达斯坦尼斯劳斯河。它继续沿着小径到达内华达山脉山顶,然后沿着西沃克河和卡森河之间的分水岭到达州界线。最后,它沿着州界线向西北方向返回起点。

阿尔派恩县的边界如下:
从北角开始,在州界线横跨内华达山脉东峰的地点,该点是埃尔多拉多县最东的角;然后沿该山峰向西南延伸,到达希望谷詹姆斯·格林家以西两英里处,名为汤普森峰的点;然后沿直线向西南延伸,到达阿马多尔和内华达收费公路Z.柯克伍德家门前的一个点,该点是阿马多尔县、阿尔派恩县和埃尔多拉多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向南穿过莫克勒米河的北支流,到达从卡拉维拉斯县西点通往大树路,靠近大草甸的道路;然后沿该西点路向东延伸至大树路;然后沿直线向东延伸,到达索诺拉小径与斯坦尼斯劳斯河中支流交汇处;然后沿该小径向东延伸至内华达山脉山顶;然后沿该山顶向北延伸至西沃克河和卡森河之间的分水岭;然后沿该分水岭向东北延伸至州界线,形成阿尔派恩县的东角和莫诺县的北角;然后沿该州界线向西北延伸至起点。

Section § 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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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阿马多县的地理边界。它解释了起点位于圣华金县边缘的莫克勒米河,然后详细说明了通过河流和道路形成的边界,涉及阿尔派恩县和埃尔多拉多县,并沿着萨克拉门托县的界线延伸至科苏姆内斯河,最后回到起点。

阿马多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西南角,在莫克勒米河中,圣华金县的东部边界上;然后沿该河向上至其与该河北支流的汇合处;然后沿该北支流向上至阿尔派恩县界线,该点位于阿马多县、阿尔派恩县和埃尔多拉多县共同边界角的南方,该共同边界角位于阿马多和内华达公路的中心,Z.柯克伍德房屋前;然后沿阿尔派恩县界线向北至该共同边界角;然后沿该公路向西至科苏姆内斯河南支流的南支流源头以东的一点;然后向西至该源头;然后沿南支流的南支流、南支流以及科苏姆内斯河主河道向下至萨克拉门托县的东部界线;然后沿萨克拉门托县和圣华金县的东部界线至起点。

Section § 2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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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蒙特县的地理边界。边界始于尤巴县西北角,沿羽毛河,然后沿着一条详细的路径,其中包括自然地标以及1901年由测量员确定的测量线。描述非常精确,提到了沿乡镇线、河流、溪流以及与尤巴、普卢默斯和特哈马等邻近县接壤的各种土地区段(或部分)。描述最终回到起点,即羽毛河。

蒙特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尤巴县西北角,在羽毛河中心线,洪卡特溪口对面;然后沿洪卡特溪和南洪卡特溪向东北方向上溯,沿其蜿蜒曲折的河道,并沿蒙特县县测量员B. L. McCoy和尤巴县县测量员Jason R. Meek于1901年测绘的边界线,直至其与第31区段南线的交点,该区段位于北19乡,东6范围,M. D. B. & M.;然后向东延伸至该乡镇和范围的第31区段东南1/4的东南1/4的西南角;然后向北四分之三英里;然后向东四分之一英里;然后向北四分之一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29、30、31和32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东半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29和32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半英里,到达第29区段的中心;然后向东半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28和29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四分之三英里;然后向东四分之一英里;然后向北四分之三英里;然后向东四分之一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16和21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一英里半,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9区段的中心;然后向东一英里半,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10和11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南半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10、11、14和15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东两英里,到达北19乡,东6范围,M. D. B. & M.的第12和13区段,以及北19乡,东7范围,M. D. B. & M.的第7和18区段的共同角;
然后向北一英里,到达北19乡,东6范围,M. D. B. & M.的第1和12区段,以及北19乡,东7范围,M. D. B. & M.的第6和7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东三英里,到达北19乡,东7范围,M. D. B. & M.的第3、4、9和10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南半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9和10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东一英里半,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11区段的中心;然后向北半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2和11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东半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1、2、11和12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北两英里,到达北20乡,东7范围,M. D. B. & M.的第25、26、35和36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东半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25和36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半英里,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25区段的中心;然后向东一英里半,到达北20乡,东8范围,M. D. B. & M.的第29和30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四分之一英里;然后向东半英里;然后向北一英里四分之一,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17和20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东一英里半,到达该乡镇和范围的第15、16、21和22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北到达普卢默斯、蒙特和尤巴的共同角;然后向北到达北20乡,东8范围,第9区段东南1/4的东南1/4的东北角;
然后向西半英里至所述第28和第33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两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16和第21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东半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15、16、21和22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北一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9、10、15和16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东半英里至所述第10和第15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一英里半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3区段中心;然后向东一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2区段中心;然后向北半英里,或多或少,至所述第2区段北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沿乡镇线向东至T. 26 N., R. 5 E., M. D. B. & M.的第35区段南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一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26和第35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东半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25、26、35和36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北一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23、24、25和26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西半英里至所述第23和第26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
然后向北一英里半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14区段中心;然后向西半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14和第15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半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10、11、14和15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西一英里至所述乡镇和范围内的第9、10、15和16区段的共同角;然后向北两英里半至T. 27 N., R. 5 E., M. D. B. & M.的第33和第34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西一又四分之三英里,或多或少,至普卢马斯、比特和特哈马共同角处的奇科和洪堡公路;然后沿特哈马东南线向西南至特哈马东南角,即岩溪与T. 24 N., M. D. B.南线的交汇点;然后沿所述乡镇线向西至萨克拉门托河;然后沿所述河流向下至利亚诺塞科赠地西南角;然后沿格伦东边界向东北和东南至科卢萨东北角;然后沿科卢萨东线,沿比特溪向下,至萨特西北角;然后沿萨特北线向东至费瑟河;然后沿费瑟河向下至起点。

Section § 2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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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卡拉维拉斯县的边界。它从斯坦尼斯劳斯河中骑士渡口附近的一点开始,沿河追踪至阿尔派恩县线。然后,边界沿阿尔派恩县线向北延伸,与阿马多尔县交界。接着,边界沿阿马多尔县南缘向西南方向,沿莫克勒米河而下,直至圣华金县。最后,它沿圣华金县和斯坦尼斯劳斯县的县界回到起点。

卡拉维拉斯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南角,即斯坦尼斯劳斯河与斯坦尼斯劳斯县东线交汇处的一点,该点位于骑士渡口以北一英里,同时也是图奥勒米县的西角;然后沿该河及其北支流而上,至阿尔派恩县西线;然后沿阿尔派恩县线向北,至阿马多尔县东南角;然后沿阿马多尔县南线向西南,沿莫克勒米河而下,至阿马多尔县西南角,该点位于圣华金县东线;然后沿圣华金县和斯坦尼斯劳斯县线向南和向东南,回到起点。

Section § 23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科卢萨县具体的地理边界。边界始于萨克拉门托河与一条镇区线的交汇点,然后沿这条线向西延伸,接着沿着一条分隔不同流域的山脊线,继续沿着海岸山脉,与莱克县和格伦县接壤,然后沿着包括比尤特溪和萨克拉门托河在内的水路,最终形成科卢萨县的周边。

科卢萨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东南角,即约洛县的东北角,位于萨克拉门托河与北13镇区,M. D. B.南线的交汇处;然后沿该镇区线向西,直至分隔流入熊溪和石溪的水域与向西流入凯什溪北汊和清澈湖的水域的山脊;然后沿该山脊向北,直至海岸山脉的峰线,即莱克县的东界,形成科卢萨县的西南角和约洛县的西北角;然后沿莱克县的该东界向北,直至格伦县的西南角;然后沿格伦县的南线向东,直至比尤特溪;然后沿比尤特溪而下,直至比尤特汊流;然后沿比尤特汊流而上,直至萨克拉门托河;然后沿萨克拉门托河而下,直至起点。

Section § 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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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康特拉科斯塔县的具体地理边界。它描述了始于旧金山湾红岩附近的西北角。从那里,边界继续穿过圣巴勃罗海峡和海湾、卡基内斯海峡以及圣华金河等主要水域。它详细说明了这些边界如何与马林县、索拉诺县、索诺马县和阿拉米达县等邻近县相交,并最终回到旧金山附近。

康特拉科斯塔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旧金山湾红岩西北角,该点为马林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旧金山的共同边界点;然后沿海峡和圣巴勃罗湾向上,沿马林县东部边界,至与一条南偏东261/2度、距纳帕县西南角约六又四分之一英里的线相交的点,该点形成马林县、索拉诺县、索诺马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的共同边界点;然后至卡基内斯海峡;然后沿上述海峡和苏伊森湾向上,至圣华金河口;然后沿上述河流向上,至其西支流和主支流的汇合处,如吉布(Gibbe)地图所示;然后沿上述西支流向上,至穆尔和罗兹(Moore and Rhodes)牧场下方约10英里处的一个河湾,在该河湾处,上述西支流向下流向大致向北,该点位于圣华金县的西线,并形成阿拉米达县的东北角和康特拉科斯塔县的东南角;然后沿阿拉米达县北线向西,至旧金山的东线;然后沿上述旧金山东线正西北方向,约四又二分之一英里,至起点。

Section § 231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德尔诺特县的边界。该县始于太平洋中俄勒冈州南界线上的一点,沿海岸向南延伸三英里至洪堡县北界线,并沿洪堡县北界线至西斯基尤山脉的一条支脉。随后沿该山脉支脉向北至北纬四十二度线,最后向西返回太平洋中的起点。

德尔诺特县的边界如下:
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西北角,起点在太平洋中,北纬四十二度线上,距海岸三英里处,即俄勒冈州南界线上;然后向南延伸,距海岸三英里处,至洪堡县北界线;然后向东,沿洪堡县北界线至西斯基尤山脉一山脊的顶峰;然后向北,沿该西斯基尤山脉山脊的顶峰,至北纬四十二度线;然后正西方向至起点。

Section § 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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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埃尔多拉多县(El Dorado County)的精确地理边界。边界从美利坚河(American River)的北汊和南汊交汇处开始,沿着多条汊流、河流、区划线以及太浩湖(Lake Tahoe)和内华达山脉(Sierra Nevada Mountains)等地标来划定该县的范围。关键点包括美利坚河中汊的汇合处、穿过鲁比肯河(Rubicon River)的区划线、州界线交汇处以及与阿尔派恩县(Alpine)、阿马多尔县(Amador)和萨克拉门托县(Sacramento)等周边地区的边界。

埃尔多拉多县(El Dorado County)的边界如下:
从美利坚河(American River)的北汊和南汊交汇处开始,此处为最西角;然后沿美利坚河北汊向上至美利坚河中汊的汇合点;然后沿美利坚河中汊向上至美利坚河中汊南汊在交汇沙洲(Junction Bar)的汇合点;然后沿上述最后提及的汊流,即鲁比肯河(Rubicon River)向上,至该河与第29和32区(Secs. 29 and 32)、北纬14度(T. 14 N.)、东经14度(R. 14 E.)、M. D. B. & M.之间的区划线相交处;然后沿区划线向东穿过北纬14度(T. 14 N.)、东经14和15度(R. 14 and 15 E.),至第35区(Sec. 35)、北纬14度(T. 14 N.)、东经15度(R. 15 E.)的东北角;然后沿经线向北至第30区(Sec. 30)、北纬14度(T. 14 N.)、东经16度(R. 16 E.)的西南角;然后沿区划线向东至第30区(Sec. 30)、北纬14度(T. 14 N.)、东经16度(R. 16 E.)的东南角;然后向北至第29和30区(Secs. 29 and 30)、北纬14度(T. 14 N.)、东经16度(R. 16 E.)之间的四分之一区划角;然后穿过第29、28和27区(Secs. 29, 28 and 27)的中心,至第26和27区(Secs. 26 and 27)、北纬14度(T. 14 N.)、东经16度(R. 16 E.)之间的四分之一区划角;然后沿区划线向北至第26区(Sec. 26)的西北角;然后沿区划线向东至第26区(Sec. 26)的东北角;然后沿区划线向北至第23和24区(Secs. 23 and 24)之间的四分之一区划角;然后穿过第24区(Sec. 24)的中心向东,至第19和24区(Secs. 19 and 24)、北纬14度(T. 14 N.)、东经16度(R. 16 E.)以及北纬14度(T. 14 N.)、东经17度(R. 17 E.)之间的四分之一角;然后沿经线向北至第13和18区(Secs. 13 and 18)之间的四分之一区划角;
然后向东至第18区(Sec. 18)、北纬14度(T. 14 N.)、东经17度(R. 17 E.)的法定中心;然后向北至该镇区和经度范围内的第7和18区(Secs. 7 and 18)之间的四分之一区划角;然后沿区划线向东至太浩湖(Lake Tahoe)的西岸线;然后在该湖中向东至州界线;然后沿州界线向南和东南方向至阿尔派恩县(Alpine)的北角,该点为州界线与内华达山脉(Sierra Nevada Mountains)东部山脊线相交处;然后沿阿尔派恩县(Alpine)的西线向西南方向至阿尔派恩县(Alpine)、阿马多尔县(Amador)和埃尔多拉多县(El Dorado)的共同角;然后沿阿马多尔县(Amador)的北线向西,并沿科苏姆内斯河(Cosumnes River)及其南汊向下,至萨克拉门托县(Sacramento)的东线;然后沿萨克拉门托县(Sacramento)的东线向北至美利坚河(American River)的南汊;然后沿后者向下至起点。

Section § 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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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弗雷斯诺县的具体地理边界。它描述了从圣华金河与默塞德县交界处的起点开始,沿着一条详细的路径,经过各种地标和坐标,包括沟渠、地块分界线、山脉和河流,勾勒出弗雷斯诺县的周界。边界通过连接不同镇区和区域的多个点来划定,最终回到圣华金河上的起点。

弗雷斯诺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默塞德县南线与圣华金河交汇处;然后沿默塞德县线向西南45度,至第6区(T. 11 S., R. 13 E., M.D.B.&M)西南四分之一的西南四分之一处的一条排水沟中心线;然后沿该中心线向东南至殖民地东渠运河中心线;然后沿该中心线向南至第7区(同镇同域)东南四分之一的北半部南线;然后沿该南线向西至该区东南四分之一的西南四分之一的西半部东北角;然后沿该西半部的东线向南至该区的南线;然后沿该线向西至第18区(同镇同域)的北四分之一角;然后沿第18区和第19区的南北中心线向南至第19区的南线;然后沿该南线以及南11镇东12域的第24、23、22和21区的南线向西,至默塞德县线西南45度的一个点;然后向西南45度至圣贝尼托县的东部边界线;然后沿该边界线向东南至南16镇东12域的东南角;然后沿南16镇的南线向东至南17镇东12域的东北角;然后沿东12域的东线向南至海岸山脉山脊线与东12域东线交汇处,并沿该圣贝尼托县边界线沿山脊线继续至蒙特雷县;然后沿蒙特雷县边界线和该山脊线向南和东南方向继续,至该边界线上的一个点,该点位于国王河上南16镇北线与国王河交汇处西南45度;该点为弗雷斯诺县、蒙特雷县和国王县的共同角点;该角点由弗雷斯诺县记录第42册测量记录第57和58页记载的测量结果确定;然后沿该测量结果确定的弗雷斯诺-国王县边界线向北47度12分09秒东,至第19区(南20镇东19域)的西北角;然后沿东19域的西线向北至南18镇的北线;然后沿南18镇的北线向东至国王河中心线;然后沿国王河中心线向东至与西南45度边界线交汇的点,该边界线位于国王河上南16镇北线与国王河交汇处西南45度;然后向东北45度至国王河上南16镇北线与国王河交汇的点;然后沿南16镇的北线向东,并沿该线继续至南16镇东25域的西北角;然后向北至南15镇东25域的西北角;然后向东至南15镇东27域的东北角;然后向北至南14镇东27域的东北角;然后沿南13镇和南14镇之间的线向东至内华达山脉山顶,该山顶为因约县的西线;然后沿山脊线以及因约县和莫诺县的线向西北,至莫诺县、马德拉县和弗雷斯诺县的共同角点;然后沿马德拉县边界线向西南至圣华金河与南6镇东24域南边界线交汇的点;然后沿该河的蜿蜒走向向西南和西北,至默塞德县南边界线上的一个点,该点为弗雷斯诺县、马德拉县和默塞德县的共同角点,也是起点。

Section § 231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格伦县的地理边界。它从莱克县东部边界上的一个特定点开始,沿着各种自然和测绘地标,如节线、萨克拉门托河、巴特溪以及历史上的土地赠与地块。它利用这些特征提供了详细的边界描述,以勾勒出格伦县的边缘。

格伦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莱克县东部边界线上,在第 26 节、北 18 镇、西 8 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 (M. D. B. & M.) 的西南四分之一的西北角;然后沿半节线向东延伸,并在分隔北 17 镇和北 18 镇、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 (M. D. B. & M.) 的线以北一英里半处,到达分隔北 18 镇、西 2 范围与北 18 镇、西 3 范围的范围线;然后向北延伸两英里,到达第 13 节、北 18 镇、西 3 范围的东南四分之一的东北角;然后沿半节线向东延伸至萨克拉门托河中心;然后沿上述萨克拉门托河中心,向东南方向延伸,至与半节线的交点,该交点位于分隔北 17 镇和北 18 镇、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 (M. D. B. & M.) 的线以北一英里半处;然后沿上述半节线向东延伸至与巴特溪的交点,该交点位于巴特县西部边界上,是格伦县的东南角和科卢萨县的东北角;然后沿上述巴特溪河道中心向北延伸,至与拉克罗兹(La Croze)测绘的阿瓜斯弗里亚斯牧场第 3 节和第 4 节之间线的交点;然后沿上述第 3 节和第 4 节之间的线向北延伸,至与北 19 镇、东 1 范围和北 20 镇、东 1 范围之间线的交点;然后沿上述线向西延伸,至与利亚诺塞科地块南部边界的交点,该交点位于北 19 镇、西 1 范围第 2 节的北线上;然后沿上述地块线向西南延伸,至上述地块位于萨克拉门托河中心的西南角;然后沿上述萨克拉门托河中心向北延伸,并沿其蜿蜒处,至北 22 镇北线与萨克拉门托河中心相交的点,该点是特哈马县的起始点;然后沿北 22 镇北线向西延伸,至特哈马县的西南角;然后沿门多西诺县和莱克县之间既定线向南延伸,至起点。

Section § 23112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洪堡县精确的地理边界。它始于一条特定的乡镇线与太平洋交汇处的一点,并沿着克拉马斯河、萨蒙河和特里尼蒂河等各种自然地标。它还提到了其他一些自然特征,例如分隔水体的山脊和北纬四十度线。边界线最终沿着太平洋海岸线回到起点。

洪堡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北12乡镇、东1区,洪堡基线和子午线(T. 12 N., R. 1 E., H. B. & M.)的北线与太平洋交汇处;然后沿该乡镇线向东,至北12乡镇、东3区,洪堡基线和子午线(T. 12 N., R. 3 E., H. B. & M.)的东北角;然后向南,至该北12乡镇、东3区,洪堡基线和子午线(T. 12 N., R. 3 E., H. B. & M.)的东南角;然后沿北11乡镇、东4区,北11乡镇、东5区,以及北11乡镇、东6区,洪堡基线和子午线(T. 11 N., R. 4 E., 11 N., 5 E., and 11 N., 6 E., H. B. & M.)的北边界线向东,至克拉马斯河;然后沿该克拉马斯河向南,至萨蒙河口;然后向南,沿分隔萨蒙河及其支流水域与克拉马斯河和特里尼蒂河及其支流水域的山脊,至特里尼蒂的北线;然后沿山线向西南,该山线即特里尼蒂的北线,至特里尼蒂河中位于疯河口正东方的一点;然后沿特里尼蒂河向上游向东南,至其南岔流的河口;然后沿该南岔流东侧,高于高水位线100英尺处向东南,至松鸡溪口;然后向南,至北纬四十度线上的一点,该点位于门多西诺的北线,并形成洪堡的东南角;然后沿该线向西,至太平洋;然后沿海岸线向北,至起点。

Section § 23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帝国县的具体地理边界。起点是帝国县的西北角和圣地亚哥县的东北角交汇处。然后,边界向南延伸至美墨边境,沿科罗拉多河向东沿着边境线,并继续经过几个已正式记录的详细边界点。该描述还引用了位于一份州际协定中的地图和地理坐标,该协定界定了亚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的边界。

帝国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 S.B.B. & M. 以南的第二条标准纬线,位于 T.9 S., R.9 E. 和 T.9 S., R.8 E. 的公共角点,该角点是帝国县的西北角和圣地亚哥县的东北角;然后沿 R.8 E. 和 R.9 E. 之间的经线向南,直至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边界线;然后沿瓜达卢佩-伊达尔戈条约确定的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边界线向东,直至边界点 No. 34,该点是科罗拉多河中心线与加利福尼亚州和墨西哥合众国之间国际边界线的交汇点,该点是亚利桑那州、墨西哥合众国和加利福尼亚州边界的共同点,该边界点 No. 34 以及此后提及的所有其他边界点,均在“界定亚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边界的州际协定”中描述,该协定的真实完整副本作为永久公共记录存档于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办公室,其经认证的副本存档于加利福尼亚州州土地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帝国县县记录员办公室;然后沿科罗拉多河中心线向东北和向东,直至科罗拉多河中的边界点 No. 33,该点垂直位于新的美国80号公路桥中心下方;然后沿科罗拉多河中心线向东,直至科罗拉多河中心线上的边界点 No. 32,该中心线与 Section 35, T. 16 S., R. 22 E., S.B.M. 的东线相交;然后离开科罗拉多河,沿上述 Section 35 的东线向北,直至边界点 No. 31;然后正东方向约 110 英尺,直至边界点 No. 30;然后向北,直至边界点 No. 29;然后正东方向,直至边界点 No. 28;然后向北约 700 英尺,直至边界点 No. 27;然后向东约 1.93 英里,直至边界点 No. 26,该点是 Section 13, T. 8 S., R. 23W., 希拉和盐河子午线的西四分之一角点;然后沿边界点 Nos. 26 至 21 之间的截面线向北和向东;然后从边界点 No. 21 向东,直至边界点 No. 20,该点位于科罗拉多河中心线上;然后沿科罗拉多河向北,沿上述州际协定中描述的州际边界,直至其与 S.B.B. & M. 以南的第二条标准纬线相交;然后向西并沿该第二条标准纬线,直至起点。
帝国县边界线中与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州际边界重合的部分,显示在上述州际协定附录“A”中的一系列平面图上。
上述描述中提及的所有边界点的地理位置和平面坐标,均列于该州际协定附录“A”中。

Section § 2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因约县的边界。它从图莱里县的东南角,内华达山脉的一条特定线上开始,然后沿着一系列地理标志和镇区界线勾勒出整个县的轮廓。该描述涉及州界、镇区边界和山顶,为因约县相对于其周边区域的位置提供了精确的地理指示。

Section § 2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克恩县的地理边界。它从西北角开始描述该县的边界,划定了其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金斯县、圣贝纳迪诺县、洛杉矶县、文图拉县和圣巴巴拉县等邻近县的共同边界点和边缘。该描述使用特定的乡镇线和经线来精确界定该县的范围。

Section § 23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金斯县的具体边界。它通过使用各种段、镇和区,并从一个明确的东北角开始,沿着指定的距离和地理标志,以特定的路径描述了该县的界限。描述中包含了南、东、西、北等方向,标示了金斯县与克恩县、蒙特雷县、弗雷斯诺县和图莱里县等邻近县的边界,并提到了金斯河等显著的自然特征。

金斯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南17镇、东22区第1段的东北角,M. D. B. & M.;然后向南六英里;然后向东三英里;然后向南九英里,到达南19镇、东23区第16段的东南角,M. D. B. & M.;然后向西三英里,到达南19镇、东22区第13段的东南角,M. D. B. & M.;然后向南九英里,到达南20镇、东22区的东南角,M. D. B. & M.;然后向西,到达南21镇、东22区的东北角;然后向南24英里,到达克恩县的北边界;然后沿克恩县的北边界向西,到达蒙特雷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和克恩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蒙特雷县和金斯县之间的界线向西北方向,到达金斯县、蒙特雷县和弗雷斯诺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弗雷斯诺县和金斯县之间的边界线向东北方向,到达南20镇、东18区第13段和第24段,M. D. B. & M.,以及南20镇、东19区第18段和第19段的共同边界角,M. D. B. & M.,该角即为南20镇、东19区第19段的西北角,M. D. B. & M.;然后向北15英里,到达南17镇、东19区第31段的西南角,M. D. B. & M.;然后沿镇界线向东,距离约111/2 英里,大致如此,到达该镇界线与金斯河主河道中心线的交汇点;然后沿金斯河主河道中心线的蜿蜒走向向东北和向东,到达该中心线与弗雷斯诺县和金斯县之间边界线的交汇点;然后沿该边界线向东北方向,到达图莱里县、弗雷斯诺县和金斯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第四标准南平行线向东,M. D. B. & M.,回到起点。

Section § 23117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湖县的精确地理边界。它始于赫尔山上的一个特定纪念碑,并详细描绘了一条穿过镇区、区段线和各种自然地标的路径。这条路径向北、向东、向南、向西延伸,标示出与门多西诺县、格伦县、科卢萨县、纳帕县、约洛县和索诺马县等邻近县的交界点。

湖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赫尔山顶的纪念碑,该纪念碑由T. P. 史迈斯和R. P. 哈蒙德及其团队于1885年10月20日设立,并经加利福尼亚州测量总长H. J. 威利于1885年12月23日批准;然后正北至穿过第2区、北19镇、西10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东西向半区段线;然后沿该半区段线向东,穿过该镇、段、基线和子午线的第2区和第1区,再穿过第5区,到达该第5区、北19镇、西9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东北1/4的东南角;然后沿该镇、段、基线和子午线的第4区和第5区之间的分界线向北,并继续沿第32区和第33区、第28区和第29区、第20区和第21区之间的分界线向北,直至北20镇、西9段的第16区、第17区、第20区和第21区的公共区段角;该区段角位于门多西诺的东部边界上,同时也是湖县和格伦县的公共角;然后向东,穿过北20镇、西9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第16、21、15、22、14、23、13、24区,以及北20镇、西8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第18、19、17、20、16、21、15、22区,到达北20镇、西8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第14、15、22、23区角;
然后向南,穿过北20镇、西8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第22、23、26、27、34、35区,以及北19镇、西8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第2、3、10、11、14、15、22、23、26、27、34、35区,以及北18镇、西8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第2、3、10、11、14、15、22、23、26、27区,到达分隔第26区和第27区的区段线上的四分之一区段角;该点位于格伦县和科卢萨县的边界线上;然后沿半区段线向西,位于分隔北17镇和北18镇、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线以北一英里半处,到达北18镇、西8段、蒙特迪亚布罗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的第30区西南四分之一的西北角,该角也是科卢萨县的西北角;
然后沿科卢萨县和约洛县的西线向南,到达该约洛县线上纳帕县和湖县边界线相交的点;然后沿直线向西南,到达县道东南侧、亨廷谷最低和最东端的巨石堆;然后沿亨廷溪而下,至其与杰里科谷的杰里科溪汇合处;然后沿杰里科溪而下,至其与普塔溪汇合处;然后沿直线向西南,到达巴特斯峡谷路,该点位于北10镇、西5段的第19区西北角附近,该点位于湖县和纳帕县之间;然后沿该线向西,到达圣赫勒拿山顶;然后沿马亚卡马斯山脉的山顶向西北,该山脉是流入俄罗斯河的水域和流入克利尔湖的水域之间的分水岭,直至门多西诺县的东南角和索诺马县的东北角;然后沿门多西诺县的东线向北,回到起点。

Section § 23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详细描述地理点和方向来界定拉森县的边界,起点位于特定镇区和范围交汇处的西南角。边界沿着特定方向的路径延伸,每个方向都参照根据迪亚布罗山基准线和子午线(M.D.B. & M.)系统定义的镇区和范围内的角点或区段。它涉及沿镇区线、区段线和区段角的北、南、东、西方向的组合路线。

该法律通过指示众多区段角并沿不同方向穿越不同距离,勾勒出一条细致的路径,最终回到起点。实质上,这就像一张口头地图,将许多小方块拼接成被认定为拉森县的更大区域。

拉森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西南角,在塞拉县的北线上,位于T. 22 N., R. 16 E., M. D. B. & M.的南边界上,是第35和36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北延伸两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23、24和26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东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的东边界,是第24和25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北延伸一英里,到达T. 22 N., R. 17 E., M. D. B. & M.的第18和19区段的西角;然后向东延伸半英里,到达上述第18和19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7和18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东延伸半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7、8、17和18区段的公共角;然后沿区段线向北延伸,到达T. 23 N., R. 17 E., M. D. B. & M.的第31和32区段的南角;然后向北延伸六英里,到达T. 24 N., R. 17 E., M. D. B. & M.的第31和32区段的南角;然后向东延伸半英里;然后向北延伸两英里;然后向西延伸半英里;然后向北延伸两英里;
然后向西延伸一英里,到达T. 24 N., R. 16 E. , M. D. B. & M.的第12和13区段的东角;然后向北延伸半英里,到达上述第12区段东侧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西延伸半英里,到达上述第12区段的中心;然后向北延伸半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和12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西延伸半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2、11和12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北延伸半英里,到达上述第1和2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西延伸半英里,到达上述第2区段的中心;然后向北延伸半英里,到达上述第2区段北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沿镇区线向西延伸半英里,到达T. 25 N., R. 16 E., M. D. B. & M.的第34和35区段的南角;然后向北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26、27、34和35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西延伸半英里,到达上述第27和34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22和27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西延伸半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21、22、27和28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北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5、16、21和22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西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6、17、20和21区段的公共角;
然后向北延伸两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4、5、8和9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西延伸半英里,到达上述第5和8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延伸三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9、20、29和30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西延伸两英里,到达T. 26 N., R. 15 E., M. D. B. & M.的第23、24、25和26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北延伸一英里半,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3和14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西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4和15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延伸半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0、11、14和15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西延伸四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7和18区段的西角;然后沿镇区线向北延伸半英里,到达T. 26 N., R. 14 E., M. D. B. & M.的第12区段东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西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1和12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北延伸半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1、2、11和12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西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2、3、10和11区段的公共角;然后向北延伸四分之三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2区段第5地块的西南角以及第3区段第7地块的东南角;然后向西延伸一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内的第3区段第5地块的西南角以及第4区段第7地块的东南角;
然后向北半英里至第 3 和 4 区的北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沿镇区线向西半英里至第 33 区南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区角,T. 27 N., R. 14 E., M. D. B. & M.;然后向北一英里至第 28 和 33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半英里至第 28、29、32 和 33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北半英里至上述第 28 和 29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然后向西一英里至第 29 和 30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北半英里至第 19、20、29 和 30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半英里至上述第 19 和 30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然后向北一英里至第 18 和 19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半英里至上述第 18 和 19 区的西角;然后沿镇区线向北一英里至第 12 和 13 区的东角,T. 27 N., R. 13 E., M. D. B. & M.;然后向西一英里半至第 11 和 14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北一英里至第 2 和 11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
然后向西半英里至第 2、3、10 和 11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北一英里至上述第 2 和 3 区的北角;然后沿镇区线向西一英里至第 23 和 34 区的南角,T. 28 N., R. 13 E., M. D. B. & M.;然后向北一英里至第 27、28、33 和 34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一英里至第 28、29、32 和 33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北半英里至上述第 28 和 29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然后向西一英里至第 29 和 30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北半英里;然后向西一英里半至第 24 和 25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T. 28 N., R. 12 E.;然后向北一英里半至第 13 区的中心,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两英里半至第 15 和 16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北半英里至第 9、10、15 和 16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一英里至第 8、9、16 和 17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北半英里至上述第 8 和 9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然后向西半英里至上述第 8 区的中心;然后向北半英里至第 5 和 8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四英里至第 3 和 10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T. 28 N., R. 11 E., M. D. B. & M.;然后向北半英里至上述第 3 区的中心;然后向西两英里至第 5 区的中心,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南半英里至第 5 和 8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
然后向西半英里至第 5、6、7 和 8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南半英里至上述第 7 和 8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然后向西一英里,或多或少,至上述第 7 区西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区角;然后沿镇区线向南至第 13 和 24 区的东角,T. 28 N., R. 10 E., M. D. B. & M.;然后向西一英里至第 13、14、23 和 24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南半英里至上述第 23 和 24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然后向西一英里至第 22 和 23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南一英里至第 26 和 27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半英里至上述第 27 区的中心;然后向南半英里至第 27 和 34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西半英里至第 27、28、33 和 34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南半英里至上述第 33 和 34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然后向西一英里至第 32 和 33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南三英里至第 16 和 17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T. 27 N., R. 10 E., M. D. B. & M.;然后向西一英里至第 17 和 18 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区角,该镇区和范围;然后向南半英里至第 17、18、19 和 20 区的公共角,该镇区和范围;

Section § 23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描述了洛杉矶县的地理边界,包括详细的参考点、方向指示和显著的地理特征。边界从州西南线开始,利用一系列地标、测量点和方向方位来划定县的范围。描述中提到了邻近的县,如克恩县、文图拉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奥兰治县,以及具体的牧场边界和历史测量数据。此外,边界还将圣卡塔利娜岛和圣克莱门特岛纳入洛杉矶县的范围。

洛杉矶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西南边界线上的一点,该点位于托潘加马里布塞奎特牧场(Rancho Topanga Malibu Sequit)西边界线的向南延长线上;然后沿该延长线和该牧场的西线向北,到达其西北角;然后沿直线向东北,到达西米牧场(Rancho Simi)边界的第七个角点;然后沿西米牧场边界的七号线向东,沿八号线向北,沿九号线向东,到达西米牧场边界的第十个角点;然后沿县测量员 E. T. 赖特和 J. T. 斯托于1881年6月和7月测绘的边界线,如洛杉矶县杂项记录第43册第25页及后续页面地图所示,具体如下:向北105.01链至一点;然后向北07度29分西,157.50链至一点;然后向北21度57分西,至第4区(Sec. 4)、北8镇(T. 8 N.)、西19域(R. 19 W.)、S. B. B. & M. 的北线上的一个点,该点沿该北线向西距离该第4区的东北角约1,400英尺,该点为克恩县(Kern)、文图拉县(Ventura)和洛杉矶县(Los Angeles)边界的共同点;然后沿北8镇(T. 8 N.)、S. B. B. & M. 的北线向东,至金州高速公路(Golden State Freeway)(Interstate 5) 的东线;然后沿该东线向西南、向南、向东南,至第3区(Sec. 3)、北8镇(T. 8 N.)、西19域(R. 19 W.)、S. B. B. & M. 的南线;然后沿该南线和第2区(Sec. 2)、北8镇(T. 8 N.)、西19域(R. 19 W.)、S. B. B. & M. 的南线向东,至该第2区的东南角;然后沿该第2区的东线向北,至北8镇(T. 8 N.)、S. B. B. & M. 的北线;然后沿北8镇(T. 8 N.)、S. B. B. & M. 的北线向东,至北8镇(T. 8 N.)、西8域(R. 8 W.)、S. B. B. & M. 的东北角,该角点为圣贝纳迪诺县(San Bernardino)、克恩县(Kern)和洛杉矶县(Los Angeles)边界的共同点;
然后沿西7域和西8域(R. 7 and 8 W.)之间的域线向南,至北6镇(T. 6 N.)、西8域(R. 8 W.)、S. B. B. & M. 的东南角;然后沿北5镇和北6镇(T. 5 and 6 N.)之间的镇线向东,至北5镇(T. 5 N.)、西8域(R. 8 W.)、S. B. B. & M. 的东北角;然后沿西7域和西8域(R. 7 and 8 W.)之间的域线向南,至第12区(Sec. 12)、北4镇(T. 4 N.)、西8域(R. 8 W.)、S. B. B. & M. 的东线上的一点,该点沿该东线向南距离该第12区的东北角940英尺;然后沿直线向南,至圣安东尼奥峰(San Antonio Peak)的顶峰;然后沿一条穿过库卡蒙加牧场(Rancho Cucamonga)西北角的直线向南,至该直线上的一点,该点沿该直线向南11°51′04″西,距离其与第37地块(Tract 37)、北2镇(T. 2 N.)、西7域(R. 7 W.)、S. B. B. & M. 的北线的交点333.81英尺;然后向北25°38′59″西,15.06英尺;然后向南70°15′29″西,47.76英尺;然后向南09°57′30″东,62.51英尺;然后向南34°17′02″东,36.94英尺至该直线;然后沿该直线继续向南,至该直线上的一点,该点沿该直线向北11°51′04″东,距离其与该第37地块南线的交点547.37英尺;然后向南84°57′02″西,35.25英尺;然后向南23°47′27″西,75.70英尺,至一条非切线曲线的起点,该曲线向西南凹陷,半径为181.00英尺,且其起点处径向线方向为南29°24′24″西;然后沿该曲线向东南,通过12°08′32″的圆心角,弧长38.36英尺,至一条反向曲线的起点,该曲线向东北凹陷,半径为169.00英尺;然后沿该曲线向东南16.07英尺,通过05°26′52″的圆心角,至该直线;然后沿直线向西南,至库卡蒙加牧场的西北角,然后沿库卡蒙加牧场的西北边界线向西南,至库卡蒙加牧场的最西角;然后沿直线向西南,至圣何塞牧场(Rancho San Jose)的东北角;然后沿圣何塞牧场的东边界线和南边界线向西南和向西,至南2镇(T. 2 S.)、S. B. B. & M. 中西8域和西9域(R. 8 and 9 W.)之间的域线;

Section § 23120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马德拉县的地理边界。边界始于迪亚波罗山基线以南的第三条标准线与圣华金河交汇的一个特定点。边界沿着河流的东南和东北方向延伸,直到到达某个特定镇区的南边界。接着,它向东北方向延伸到莫诺县的边界,并沿着莫诺县的西线和图奥勒米县的南线,到达与图奥勒米县、马里波萨县和马德拉县共享的一个点。随后,它沿着马里波萨县的南线到达默塞德县的东南角,并沿着默塞德县的南线返回圣华金河,最终回到最初的起点。

马德拉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为迪亚波罗山基线以南的第三条标准线与圣华金河交汇处;然后沿该河中线向上,顺着其东南向和东北向的蜿蜒曲折,到该河与T. 6 S., R. 24 E., M. D. B. & M.的南边界线交汇处;然后向东北延伸至莫诺县的边界线;然后沿莫诺县的西线和图奥勒米县的南线,到达图奥勒米县、马里波萨县和马德拉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马里波萨县的南线,到达默塞德县的东南角;然后向西,沿默塞德县的南线,到达该线与圣华金河交汇处;然后沿该河中线向上,回到起点。

Section § 23121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马林县的地理边界。它从太平洋开始,勾勒出经过佩塔卢马溪、圣巴勃罗湾、天使岛和博尼塔角等各种地标和水域的边界,最后回到太平洋沿岸。

Section § 23122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马里波萨县的边界。它从乔奇拉溪上的牛顿渡口开始,勾勒出一条路径,涉及各种乡镇和范围区段、马里波萨大树特许地等著名地标,并与马德拉、弗雷斯诺、图奥勒米、斯坦尼斯劳斯和默塞德等周边县接壤。终点回到起点,完成了边界描述。

Section § 23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门多西诺县的边界。它始于洪堡县的西南角,并勾勒出一条向东朝特里尼蒂县移动的路径。描述沿着各种区段线和四分之一区段线继续,向南和向东穿过不同的镇区和经线,涉及海岸山脉和赫尔山等特定地理地标。边界遵循历史测量中标记的线路,最终到达太平洋。描述以沿海洋向北的线路返回起点结束。

门多西诺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洪堡县的西南角;然后沿洪堡县南线向东至特里尼蒂县西界;然后沿特里尼蒂县西界向南约两英里至该县西南角;然后沿特里尼蒂县南界向东至海岸山脉山顶,形成特里尼蒂县的东南角和门多西诺县的东北角,并作为特哈马县的西界;然后沿特哈马县西界向南至该县西南角,该角亦为格伦县的西北角;然后沿穿过第2、11、14和23区段的半区段线向南,至T. 22 N., R. 10 W., M. D. B. & M.中第23区段的中间点;然后沿穿过第23和24区段的半区段线向东,至第24区段东北四分之一的东南角;然后沿R. 9和10 W.之间的经线向南,至T. 22 N., R. 9 W.中第32区段的西南角;然后沿分隔第5和32区段的线向东,至该第32区段的东南角;
然后沿分隔第4和5、8和9、16和17、20和21、28和29、32和33区段的线向南,所有这些区段均在T. 21 N., R. 9 W., M. D. B. & M.中,至第32区段的东南角;然后沿分隔T. 20和21 N., R. 9 W.的线向东,该线为第四条标准北平行线,约775英尺,至T. 20 N., R. 9 W.中第5区段的东北角;然后沿分隔第4和5、8和9、16和17、20和21、28和29、32和33区段的线向南,所有这些区段均在T. 20 N., R. 9 W.中;然后继续沿分隔T. 19 N., R. 9 W.中第4和5区段的线向南,至该T. 19 N., R. 9 W.中第5区段东北四分之一的东南角;然后沿该半区段线向西,穿过T. 19 N., R. 10 W., M. D. B. & M.中第5区段,然后穿过第1和2区段,到达该线上一个点,该点位于赫尔山顶纪念碑的正北方向,该纪念碑由T. P. Smythe和R. P. Hammond及其团队于1885年10月20日设立,并于1885年12月23日经加利福尼亚州测量总监H. J. Willey批准;然后正南至该纪念碑;然后正南至穿过T. 19 N., R. 10 W., M. D. B. & M.中第11区段的东西向半区段线;然后沿该半区段线向西,穿过该镇区、经线、基线和子午线中的第11、10、9、8和7区段;
然后穿过T. 19 N., R. 11 W., M. D. B. & M.中第12区段;至该第12区段的中心;然后向南半英里至该第12区段南界上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西一英里至该镇区和经线中第11和14区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向南半英里至该第14区段的中心;然后向西一英里至该镇区和经线中第15区段的中心;然后沿穿过第15、22、27和34区段的半区段线向南,至该T. 19 N., R. 11 W., M. D. B. & M.中第34区段南线上的四分之一区段角;然后沿T. 18和19 N., R. 11 W., M. D. B. & M.之间的镇区线向西;至T. 18 N., R. 11 W., M. D. B. & M.中第3区段第三地块的西北角;然后沿分隔该第3区段西半部的东半部与西半部的西半部的线向南,距离一英里,至该第3区段的南界线;然后沿该第3区段的南界向西,至该镇区和经线中第3、4、9和10区段的公共角;然后沿第9、10区段与第15、16区段之间的区段线向南,距离两英里,至该镇区和经线中第15、16、21和22区段的角;然后沿第15和22区段之间的线向东,至该T. 19 N., R. 11 W.中第14、15、22和23区段的角;
然后沿第22和23区以及第26和27区之间的地段线向南,行进两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的第26、27、34和35区交界处;然后沿第26和35区之间的地段线向东,行进半英里,到达上述地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半地段线向南行进一英里,到达第35区(T. 18 N., R. 11 W., M. D. B. & M.)南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T. 17 N., R. 11 W., M. D. B. & M.北边界上的镇区线向东,到达该镇区和范围的第2区东北角;然后沿第1和2区以及第11和12区之间的地段线向南,行进两英里,到达第11、12、13和14区交界处;然后沿第12和13区之间的地段线向东,行进半英里,到达上述地段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半地段线向南行进一英里,到达第13和24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上述第13和24区之间的地段线向东,行进半英里,到达T. 17 N., R. 10 and 11 W., M. D. B. & M.之间的线;然后沿该线向南行进三英里,到达T. 16 and 17 N., R. 10 and 11 W., M. D. B. & M.的交界处;
然后沿T. 16 N., R. 10 W., M. D. B. & M.的北线向东,到达该镇区和范围的第6区东北角;然后沿第5和6区以及第7和8区之间的地段线向南,行进一英里半,到达第7和8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半地段线向东行进半英里,到达上述第8区的中心;然后沿半地段线向南行进一英里半,到达该镇区和范围的第17和20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地段线向西行进一英里,到达第18和19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半地段线向南行进一英里,到达第19和30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向西行进大约半英里,到达T. 16 N., R. 10 and 11 W., M. D. B. & M.的第19、24、25和30区交界处;然后沿上述第十和第十一范围之间的范围线向南,行进半英里,到达T. 16 N., R. 11 W.的第25区东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该镇区和范围的第25区第三地块的北线向西,行进大约四分之一英里,到达上述第三地块的西北角;然后沿上述第25区第三和第四地块的西线向南,行进半英里,到达上述第25区的南边界;然后沿上述第25区的南线向西,到达该镇区和范围的第25和36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半地段线向南,行进半英里,到达上述第36区的中心;然后沿半地段线向西行进四分之一英里,到达上述第36区西南四分之一的东北四分之一的西北角;
然后沿上述第36区西南1/4的东北1/4的西线以及第六地块的西线向南,到达T. 15 N., R. 11 W., M. D. B. & M.的北边界;然后沿该镇区线向西,到达T. 15 N., R. 11 W., M. D. B. & M.的第2区北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半地段线向南,到达该镇区和范围的第2和11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第2和11区之间的地段线向西行进四分之一英里,到达上述第11区西北1/4的东半部的西北角;然后沿上述第11区西北1/4的东半部的西线向南,行进半英里,到达穿过上述第11区的东西向半地段线;然后沿该半地段线向西行进一又四分之三英里,到达该镇区和范围的第9区中心;然后沿半地段线向南行进两英里半,到达第21和28区之间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地段线向西行进半英里,到达第20、21、28和29区交界处;然后沿地段线向南行进两英里,到达T. 14 N., R. 11 W., M. D. B. & M.北边界上的线;然后沿该镇区线向东行进三点六五链,到达T. 14 N., R. 11 W., M. D. B. & M.的第4区西北角;
继而沿宗地线向南一英里,至该镇区和范围内的宗地 4、5、8 和 9 的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西半英里,至宗地 5 和 8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半宗地线向南,至宗地 8 南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宗地 8 和 17 之间的宗地线向东,距离大约五点九零链,至宗地 17 北边界上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半宗地线向南半英里,至该宗地 17 的中心;继而沿半宗地线向东半英里,至宗地 16 和 17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南半英里,至宗地 16、17、20 和 21 的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东一英里,至宗地 15、16、21 和 22 的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南一英里,至宗地 21、22、27 和 28 的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东半英里,至宗地 22 和 27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半宗地线向南两英里,至 T. 13 N., R. 11 W., M. D. B. & M. 的北边界;继而沿镇区线向东半英里,至该镇区和范围内的宗地 2 的西北角;继而沿宗地线向南半英里,至宗地 2 和 3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半宗地线向东半英里,至该宗地 2 的中心;继而沿半宗地线向南半英里,至宗地 2 和 11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
继而沿宗地线向东半英里,至宗地 1、2、11 和 12 的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南半英里,至宗地 11 和 12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半宗地线向东半英里,至该宗地 12 的中心;继而沿半宗地线向南四分之一英里,至该宗地 12 的地块二、三、六和七的角点;继而沿该宗地 12 的地块一和地块二的南线向东半英里,至 T. 13 N., R. 11 和 12 W., M. D. B. & M. 之间的界线;继而沿该范围线向北九点二五链,至 T. 13 N., R. 10 W., M. D. B. & M. 的宗地 5 的西南角;继而沿宗地线向东 89 链,至宗地 4、5、8 和 9 的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南一英里,至宗地 8、9、16 和 17 的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东半英里,至宗地 9 和 16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半宗地线向南两英里半,至宗地 28 的中心;继而沿半宗地线向东半英里,至宗地 27 和 28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宗地线向南一英里,至宗地 33 和 34 之间的四分之一宗地角点;继而沿半宗地线向东半英里,至宗地 34 的中心;

Section § 2312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默塞德县的精确边界。它从与斯坦尼斯劳斯县接壤的西北角开始,描述了一系列勾勒出该县轮廓的方向和地标。描述中包括默塞德河、乔奇拉溪等地点,以及马德拉县和马里波萨县界线内由乡和区标记的多个地块,最终回到起始点。

默塞德县的边界如下:
起始于西北角,该角为斯坦尼斯劳斯县的西南角,如A. J. Stakes于1868年绘制的测量图所示;然后沿斯坦尼斯劳斯县的南线向东北方向延伸,直至图奥勒米县、马里波萨县、默塞德县和斯坦尼斯劳斯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马里波萨县的西线,以直线向东南方向延伸,直至默塞德河上的菲利普斯渡口;然后沿马里波萨县的界线(即“马里波萨县地图”上所示的界线)向东南方向延伸,直至乔奇拉溪上的牛顿渡口,形成东南角;然后沿北侧并沿高水位线(即马德拉县的界线)向下延伸,直至该溪流汇入处的下部杨木林;然后向南偏西45度,直至M.D.B.&M.第11南乡13东区第6节西南四分之一的西南四分之一中的排水沟中心线;然后沿该中心线向东南方向延伸,直至科洛尼东渠运河的中心线;然后沿该中心线向南延伸,直至上述乡区第7节东南四分之一的北半部的南线;然后沿该南线向西延伸,直至该节东南四分之一的西南四分之一的西半部的东北角;然后沿该西半部的东线向南延伸,直至该节的南线;然后沿该线向西延伸,直至上述乡区第18节的北四分之一角;然后沿该节和第19节的南北中心线向南延伸,直至第19节的南线;然后沿该南线以及第11南乡12东区第24、23、22和21节的南线向西延伸,直至一个点,该点位于上述杨木林以南偏西45度;然后向南偏西45度,直至圣贝尼托县的东线,形成西南角;然后沿圣贝尼托县和圣克拉拉县的界线向西北方向延伸,直至起始点。

Section § 23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莫多克县的地理边界。它从该州的东北角开始,沿着州北部边界向西,然后向南,沿着西斯基尤县的南部边界向东到达州界线,然后向北回到起点。

莫多克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为加利福尼亚州的东北角;然后沿该州的北部边界线向西,至M. D. B. & M.的东4区和东5区之间的经线;然后沿该经线正南,至西斯基尤县的南部边界线;然后沿该南部边界线的延伸线向东,至州界线;然后向北回到起点。

Section § 23126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莫诺县的地理边界。边界始于州界上的北角,该点同时也是阿尔卑斯县的东角。从那里,它沿着阿尔卑斯县的东线向西南延伸,直至内华达山脉的主峰。边界随后沿着该主峰向南延伸,依次沿着阿尔卑斯县、图奥勒米县、马德拉县和弗雷斯诺县的东线,直到一条特定的镇区线与主峰线相交,形成西南角。接下来,它沿着这条镇区线向东延伸至州东线,形成东南角。最后,它沿着州界向西北方向返回起点。

莫诺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州界上的北角,该点亦为阿尔卑斯县的东角;然后沿阿尔卑斯县的东线向西南延伸至内华达山脉的主峰;然后沿该主峰向南延伸,沿阿尔卑斯县、图奥勒米县、马德拉县和弗雷斯诺县的东线,直至T. 6 S., M. D. B.的北线与该主峰线相交的点,形成西南角;然后沿该镇区线(即因约县的北线)向东延伸至州东线,形成东南角;然后沿州界向西北延伸至起点。

Section § 23127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蒙特雷县的地理边界,从太平洋开始,经过河流和山顶等各种自然地标,最终回到太平洋。它提到了帕哈罗河、加比兰山脉、查隆峰和海岸山脉等具体地点,划定了与圣克鲁斯、圣贝尼托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等邻近地区的共享边界。

蒙特雷县的边界如下:
起始于太平洋,在圣克鲁斯西南角;然后向东至蒙特雷湾的帕哈罗河口;然后沿该河流向上至其中心点,该点为Rancho las Arromitas y Agua Caliente的西北角,亦为圣贝尼托的西北角,并由此沿该牧场的西南边界向南延伸至其西南角;然后沿直线向南至Rancho las Vergelos的西北角;然后沿直线向南至加比兰山脉的山顶;然后沿该加比兰山脉的山顶向东南延伸至查隆峰;然后沿直线向东南延伸至圣洛伦索索布兰特斯牧场中分别由布林和邓恩拥有的部分的分界线;然后沿该牧场的该分界线至其南部边界;然后正南至圣洛伦索溪;然后沿该圣洛伦索溪或刘易斯溪及其北支流向上向东南延伸,至该刘易斯溪和圣贝尼托溪水系分水岭的山顶;然后沿该分水岭向南,至海岸山脉的山顶,此点为蒙特雷、圣贝尼托和弗雷斯诺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海岸山脉的山顶向东南延伸至迪亚布罗山基准线以南第六标准线,此点为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克恩、图莱里和蒙特雷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的北部边界,在该标准线及其延伸线上,至太平洋;然后沿海岸线向北至起始点。

Section § 23128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纳帕县的精确地理边界。

它从胡伊奇卡溪流入圣巴勃罗湾的地方开始,勾勒出一条穿过各种地标和自然特征(如山脉、溪流和山谷)的路径,直到回到起点。主要地标包括分隔纳帕谷和苏伊森谷的山脉、瓦卡山脉、普塔溪、贝里埃萨谷,以及与约洛县、莱克县和索诺马县共享的边界。

纳帕县的边界如下:
起始于西南角,在胡伊奇卡溪(Huichica Creek)流入圣巴勃罗湾(San Pablo Bay)处的一点;然后向东至分隔纳帕谷(Napa Valley)和苏伊森谷(Suisun Valley)的山脉,形成东南角;然后沿上述山脉的山脊线向北,直至其与迪亚布罗山(Mount Diablo)基线第一标准北线的交汇处,该处由拉尔夫·诺里斯(Ralph Norris)竖立的石碑标记;然后沿上述标准线向东七又四分之三英里至瓦卡山脉(Vaca Mountains),该山脉分隔瓦卡谷(Vaca Valley)和苏伊森谷;然后沿上述瓦卡山脉的主山脊向北至普塔溪(Putah Creek),在一个名为“魔鬼之门”(Devil's Gate)的点;然后向北穿过上述溪流,并沿分隔贝里埃萨谷(Berryessa Valley)和萨克拉门托谷(Sacramento Valley)的山脉,直至约洛县(Yolo)西线上的莱克县(Lake)东南角;然后沿莱克县南线向西南,直至其与索诺马县(Sonoma)东线的交汇处;然后沿上述索诺马县线向东南至胡伊奇卡溪源头的西支流;然后向西至分隔胡伊奇卡谷(Huichica Valley)和索诺马谷(Sonoma Valley)的主山脊;然后沿上述分隔山脊向南至圣巴勃罗湾沿岸的香蒲沼泽;然后向南至胡伊奇卡溪的中心;然后沿上述溪流而下至其入海口,即起始点。

Section § 23129

Explanation

本法规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县的地理边界。边界始于尤巴河与鹿溪交汇处的西北角。边界线沿着多条河流,包括尤巴河主河道、中尤巴河以及尤巴河南岔口。它明确了本特纪念碑等标志物,并延伸至州的东部边界,然后沿州边界线向南。从那里,它勾勒出与普莱瑟县的东北部和北部边界,最后回到最初的起点。

内华达县的边界如下:
起始于西北角,在尤巴河主河道与鹿溪交汇处;然后沿尤巴河主河道上溯至中尤巴河口;再沿中尤巴河上溯至其南岔口;再沿南岔口上溯至位于该南岔口瀑布处的本特纪念碑,该纪念碑位于Sec. 10, T. 18 N., R. 13 E., M. D. B. & M. 的西北四分之一处,且位于上述镇区和范围的Secs. 3 和 10 之间的四分之一节角西南约1,000英尺处;然后至州东部边界线,全程沿尤巴县和塞拉县的东南边界线和南部边界线;然后沿州边界线向南至普莱瑟县的东北角;再沿普莱瑟县的北部边界线向西至熊河源头;再沿熊河而下,至鹿溪与尤巴河主河道交汇处以南一点,形成西南角;然后向北,回到起始点。

Section § 231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橙县的地理边界。边界始于太平洋中圣迭戈县的西北角,并沿圣迭戈县界延伸。它遵循各种测量线、镇区线、区段线和现有县界线,详细说明了具体的方向和距离。边界包括米申维耶霍牧场、圣地亚哥洛马斯牧场和洛斯科约特斯牧场等地标,并与圣迭戈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洛杉矶县之间的多个角点相接,最后返回太平洋。

橙县的边界如下:
起始于圣迭戈县的西北角,位于太平洋中与圣马特奥角相对的一点;然后沿圣迭戈县界向北,至米申维耶霍牧场(Rancho Mission Viejo)的南界,该界线显示在橙县县记录员办公室测量记录第8册第34至46页(含)存档的测量图上;
然后,向东和东北方向至其中的一个拐点,该点为米申维耶霍牧场第7号角点,如上述测量记录所示;然后沿圣迭戈县西北边界向北12,693.95英尺,至第33区(Section 33)、南7镇(T. 7 S.)、西6区(R. 6 W.)的西南角,该点亦为河滨县的最西南角;然后沿上述河滨县西边界向北1,324.46英尺,至第3号政府地块(Government Lot 3)、第33分段区(Fractional Section 33)、南7镇(T. 7 S.)、西6区(R. 6 W.)、S.B.M.的西南角,如橙县县记录员办公室测量记录第122册第17和18页存档的测量图所示;
然后离开上述西边界,向南89°25´11″东方向2,042.68英尺,至上述第33区东南四分之一的东北四分之一的东南角;然后向北01°00´50″东方向1,320.33英尺,至上述第33区东南四分之一的东北四分之一的东北角;然后向北00°27´14″东方向2,647.46英尺,至上述第33区的东北角;然后沿上述区段的北界线向北89°16´14″西方向2,086.39英尺,至上述区段第1号政府地块的西北角,该点位于上述河滨县现有西边界上;
然后沿上述河滨县边界向北、东北、西北、西、北、西和西北方向,至第36区(Section 36)、南3镇(T. 3 S.)、西8区(R. 8 W.)南界线上的一点,如橙县县记录员办公室测量记录第131册第24和25页存档的测量图所示,该点位于上述第36区东南角向北89°05´38″西方向151.58英尺处;
然后离开上述河滨县现有边界,沿上述南界线向北89°05´38″西方向2,484.00英尺;然后继续沿上述南界线向北89°07´27″西方向818.46英尺,至圣地亚哥洛马斯牧场(Rancho Lomas de Santiago)的东界线;然后沿上述东界线向北02°53´27″西方向3,273.18英尺,至一条非切线曲线上的一个点,该曲线向西北凹陷,半径为1,550.00英尺,从该点发出的径向线方向为北14°05´30″西;然后向东,离开上述东界线,沿上述曲线通过15°01´17″的圆心角,弧长为406.35英尺;然后与上述曲线非切线地,向南84°32´29″东方向155.61英尺;然后向北65°40´06″东方向75.15英尺;然后向北48°16´56″东方向150.70英尺;然后向北68°49´57″东方向35.37英尺,至上述河滨县现有边界;
然后沿四分之一地段线向西,至所述第26地段西线上的四分之一角点;然后沿地段线向南,至所述第26地段的西南角;然后沿地段线向西,至南3镇区、西11范围第33地段的东北角;然后沿地段线向南,至所述第33地段东线上的四分之一角点;然后沿四分之一地段线向西,至所述第33地段的中心;然后沿四分之一地段线向南,至所述第33地段西南四分之一的东南四分之一的东北角;然后沿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地段线向西,至所述第33地段西南四分之一的中心;然后沿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地段线向南,至所述第33地段的南线;然后沿南3和南4镇区之间的镇区线向西,至南4镇区、西11范围第5地段的东北角;然后沿地段线向南,至所述第5地段东南四分之一的东北角;然后沿四分之一地段线向西,至所述第5地段东南四分之一的东北四分之一的西北角;然后沿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地段线向南,至所述第5地段东南四分之一的中心;然后沿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地段线向西,至所述第5地段东南四分之一的西线;然后沿四分之一地段线向南,至所述第5地段南线上的四分之一角点;然后沿地段线向西,至南4镇区、西11范围第8地段西北四分之一的西北四分之一的东北角;
然后沿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地段线向南,至所述第8地段西南四分之一的西南四分之一的东北角;然后沿直线向西南,至穆迪溪河道南线上的一点,该点显示在橙县记录官办公室测量记录第120册第5页备案的测量图上,该点位于一条非切线曲线上,该曲线向东南凹陷,半径为950.00英尺,从该点发出的径向线方位为南03度41分24秒东;然后沿所述南线和所述曲线向西,经过26度34分39秒的圆心角和440.67英尺的弧长,至其与郊狼溪河道东线的交点,该点位于一条非切线曲线上,该曲线向西北凹陷,半径为5,200.00英尺,从该点发出的径向线方位为北75度11分46秒西;然后沿所述东线和所述曲线向西南,经过03度10分38秒的圆心角和288.36英尺的弧长;然后沿所述东线继续,与所述曲线相切,南17度58分52秒西,132.27英尺,至洛杉矶县现有边界上的一点;然后沿所述边界沿直线向西南,至南4镇区、西11范围第8地段的西南角,该角点也即洛杉矶/橙县第11号角点,如洛杉矶县测量师办公室备案的洛杉矶县测量师第8175号地图所示;
然后南00度11分50秒东,沿地段线至洛斯科约特牧场与洛斯阿拉米托斯牧场之间的边界线上的一点,该点也即洛杉矶/橙县第10号角点;
然后南59度07分40秒西,距离3,391.48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9号角点;
然后南39度48分20秒西,距离5,650.97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8号角点;
然后南11度36分55秒西,距离2,241.41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7号角点;
然后南27度55分55秒西,距离8,375.40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6号角点;
然后南31度22分50秒东,距离1,296.21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5号角点;
然后南27度12分00秒东,距离2,106.10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4号角点;
然后南16度46分45秒东,距离1,444.82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3号角点;
然后南2度48分35秒东,距离2,207.94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2号角点;
然后南57度10分40秒西,距离8,238.78英尺,至洛杉矶/橙县第1号角点;

Section § 23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普莱瑟县的地理边界。它详细说明了沿纬线、区划线和经线,以及河流和州界线的起点和方向路径,以界定普莱瑟县所包含的土地范围。

普莱瑟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为T. 10 N., R. 5 E., M. D. B. & M.的西线与萨克拉门托北部边界线的交点;然后沿经线向北至T. 10 N., R. 5 E.中第6区西北角;然后沿纬线向东至T. 11 N., R. 5 E.中第31区西南角;然后沿经线向北至T. 12 N., R. 5 E.西北角;然后向东至T. 13 N., R 5 E.中第34区西南角;然后向北至熊河;然后沿尤巴和内华达的南线,溯该河而上至其源头;然后沿直线向东至加利福尼亚州的东部边界线,形成东北角;然后沿该线向南至埃尔多拉多的东北角;然后向西,沿埃尔多拉多和萨克拉门托的北部边界线至起点。

Section § 23132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普卢默斯县的边界。它从普卢默斯、比尤特和尤巴县交界的一个特定点开始,沿着各种自然地标和测量线,例如斯莱特溪、山脊线以及特定的镇区和范围线。描述中包含了穿过特定测量地块的走向,以及瀑布区和黄金湖等显著特征,勾勒出普卢默斯县与塞拉县、拉森县、沙斯塔县、特哈马县和比尤特县等相邻县的接壤边缘。描述最终回到起点,完成了边界的勾勒。

普卢默斯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普卢默斯、比尤特和尤巴三县的共同角,该角位于第15节、北20镇、东8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的西北四分之一处,由巴克艾屋前一棵标有“普卢默斯、比尤特和尤巴县角”字样的大云杉树指示;然后沿直线向东北方向延伸至普卢默斯、塞拉和尤巴三县在斯莱特溪的共同角,该角位于第31节、北21镇、东9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的东北四分之一处,即凯迪和丘奇于1866年6月19日进行的测量中,第三条测线或终止南北线穿过该溪流的点;然后沿该溪流向东北方向上溯至其与上述测量中第一条南北线的交汇处,该交汇处位于第11节、北21镇、东9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的东北四分之一处;然后沿该线向北延伸至其起始点,该点是分隔羽毛河水域与尤巴河水域的山脊线,位于第26节、北22镇、东9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的东南四分之一处;然后沿该山脊线向东,并向东延伸至“该瀑布”,该瀑布位于黄金湖出口下方约一英里处;
然后向东延伸至北21镇、东13范围与北21镇、东14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之间的范围线;然后沿该范围线向北延伸至北21镇、东14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的西北角;然后沿北21镇与北22镇、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之间的线向东延伸至普卢默斯、拉森和塞拉三县的共同角,该角是普卢默斯县的东南角和拉森县的西南角,该点也是第1节和第2节、北21镇、东16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以及第35节和第36节、北22镇、东16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与子午线(M. D. B. & M.)的共同角;然后沿拉森县的西南不规则线向西北方向延伸至沙斯塔、拉森和普卢默斯三县的共同角;然后沿沙斯塔县的南线向西延伸约九英里(或多或少)至特哈马县的东北角;然后沿山脊(即特哈马县的东线)向南延伸至特哈马、比尤特和普卢默斯三县的共同角;然后沿比尤特县的东部边界向南延伸至起始点。

Section § 23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里弗赛德县的地理边界。其起点位于与奥兰治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交界处,并沿着特定的测量线和地理标记延伸。描述中引用了测量簿、牧场边界、乡镇线以及科罗拉多河,科罗拉多河构成了与亚利桑那州的部分边界。此外,法律还提及使用特定的角度和距离来精确界定该县的周长。

Section § 23134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县的地理边界。它概述了构成该县边缘的具体位置,从美国河以北的一个点开始,经过多个地理地标,包括河流分汊的汇合处、科苏姆尼斯河和莫克勒米河等河流,以及摩门岛等特定地点。描述中包含了由河流和河汊界定的该县的东北角和西南角等多个点,最终回到最初的北部起始点。

萨克拉门托县的边界如下:
从该县北部边界线上的一个点开始,该点位于1857年3月30日美国河河口以北10英里处;然后向东到达该河的北汊和南汊汇合处;然后沿南汊主河道向上游到达摩门岛上方一英里处,以便将该岛纳入萨克拉门托县,形成东北角;然后向南到达科苏姆尼斯河上威廉·戴洛(William Daylor)房屋上方八英里处的一个点;然后向南到达干溪(Dry Creek),形成东南角;然后沿该干溪向下游到达其汇入莫克勒米河(Mokelumne River)处;然后沿莫克勒米河向下游到达该河分为东汊和西汊处;然后沿西汊向下游到达其与东汊汇合处;然后沿该河向下游到达其与圣华金河(San Joaquin River)汇合处;
然后沿圣华金河向下游到达萨克拉门托河河口,即苏伊森湾(Suisun Bay)的源头,形成西南角;然后沿萨克拉门托河向上游到达汽船河汊(Steamboat Slough)河口,该河汊以前称为梅里特河汊(Merritt Slough);然后沿该河汊向上游到达萨特河汊(Sutter Slough)河口;然后沿该萨特河汊向上游到达萨克拉门托河;然后沿萨克拉门托河向上游到达起始点以西的一个点,形成萨克拉门托的西北角;然后向东到达起始点。

Section § 23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圣贝尼托县的地理边界。它始于帕哈罗河,沿着兰乔拉斯阿罗米塔斯和阿瓜卡连特牧场,越过加比兰山脉,并朝向查隆峰。边界继续延伸至圣洛伦索索布兰特斯牧场,然后转向圣洛伦索溪,沿着刘易斯溪和圣贝尼托溪之间的分水岭。该县的边界沿着海岸山脉以及各种镇区线和经界线,与默塞德县相交,最终与圣克拉拉县接壤,形成一个闭合的环线回到起点。

圣贝尼托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帕哈罗河中心的一点,该点是兰乔拉斯阿罗米塔斯和阿瓜卡连特牧场的西北角,并位于蒙特雷县的北部边界线上,然后沿该牧场的西南边界向南延伸至其西南角;然后沿直线向南延伸至加比兰山脉的山顶,再沿该加比兰山脉的山顶向东南延伸至查隆峰;然后沿直线向东南延伸至圣洛伦索索布兰特斯牧场分别由布林和邓恩拥有的部分的分界线;然后沿该牧场的分界线延伸至其南部边界;然后正南方向延伸至圣洛伦索溪;然后沿该圣洛伦索溪或刘易斯溪的中心向上游向东南延伸,并沿其北支流向上游延伸,直至该刘易斯溪和圣贝尼托溪水系分水岭的山顶;然后沿该分水岭向南延伸至蒙特雷县的东部边界和海岸山脉的山顶;
然后向北,沿该山脉的山顶延伸至T. 18 S., of R. 12 and 13 E., M. D. B. & M.之间的经界线穿过此处;然后沿该经界线向北延伸至T. 18 S., R. 12 E.的东北角;然后沿该镇区线向北延伸至T. 16 N., R. 13 E., M. D. B. & M.的南线;然后向西延伸至T. 16 S., R. 12 E., M. D. B. & M.的东南角;然后沿直线向西北延伸至T. 14 S., R. 9 E.的东北角;然后沿直线向西北延伸,朝向T. 13 S., R. 7 E.的东北角,直至该线与圣贝尼托县和默塞德县之间的边界线相交的点;然后沿圣贝尼托县和默塞德县之间的边界线延伸至圣贝尼托县的东北角和圣克拉拉县的东南角;然后沿圣克拉拉县和圣贝尼托县之间的县界线延伸至起点。

Section § 231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圣贝纳迪诺县具体的地理边界。它使用镇区和范围,以及科罗拉多河、与内华达州和亚利桑那州的州界线等显著地理特征,描述了边界的起点、方向和坐标。该边界遵循历史上不同时期勘测和批准的界线,并引用节线和镇区线来明确界定县的范围。有关地图和地理坐标的信息可在州际协定所附的附件中找到。

圣贝纳迪诺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第25南镇区第40东范围第1节的西北角;继而沿迪亚布罗山基线第24和25南镇区之间的镇区线向东,该线为南第六标准线,迪亚布罗山基线,并沿该标准线及其延长线继续向东,直至圣贝纳迪诺基线和子午线(S. B. B. & M.)第19北镇区第12东范围的西部边界;继而沿该西部边界向北,直至该镇区的北线;继而沿该镇区的北线向东,直至加利福尼亚州的东部边界,该边界是美国海岸与大地测量局于1899年勘测并设置界碑,并经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于1901年3月1日和内华达州于1903年2月27日批准的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之间的斜边界线;继而沿该州际边界向东南,直至其与美国垦务局修建的科罗拉多河河道中心线的交汇点,该点是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边界的共有点,位于北纬35度与该河道中心线的交汇处,上述中心线是《界定亚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边界的州际协定》中所述的亚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州际边界的一部分,该协定的经认证副本已在圣贝纳迪诺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和备案;继而沿该中心线沿下游方向,直至施工的南端;继而,继续沿下游方向,沿该州际边界直至其与圣贝纳迪诺基线和子午线(S. B. B. & M.)第1南镇区第24东范围的东西中心线或其延长线的交汇点;继而沿河滨县的北部边界向西,直至橙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共有角点;继而沿1876年12月和1877年1月联合勘测确定的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之间的边界线向西北,直至圣贝纳迪诺县、洛杉矶县和橙县的共有角点;继而沿洛杉矶县的东部边界向北,直至洛杉矶县、克恩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共有角点;该点位于圣贝纳迪诺基线和子午线(S. B. B. & M.)第8北镇区第8西范围的东北角;继而沿圣贝纳迪诺基线第8和9北镇区之间的镇区线向东,直至第9北镇区第7西范围第32和33节之间的节线;继而沿节线向北,直至迪亚布罗山基线南第八标准平行线;继而沿该第八标准平行线向东,直至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第32南镇区第41东范围的西南角;继而沿镇区线向北,直至迪亚布罗山基线南第七标准平行线;继而沿该标准平行线,直至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第28南镇区第40东范围第36节的西南角;继而沿节线向北,直至第26南镇区第40东范围第24节的西南角;继而沿该第24节的南线向东,直至与该第24节的东线交汇;继而沿该东线向北,并沿同镇区同范围第13节的东线继续向北,直至与该第13节的北线交汇;继而沿该北线向西,并沿同镇区同范围第11节的南线继续向西,直至与该第11节的西线交汇;继而沿该西线向北,并沿同镇区同范围第2节的西线继续向北,直至与该第2节的北线交汇;继而沿该北线向东,直至与该第2节的东线交汇;继而沿节线向北,直至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第25南镇区第40东范围第1节的西北角,该点即为起点。
圣贝纳迪诺县边界线中与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州际边界重合的部分,显示在上述州际协定附件“A”中的一系列平面图上。
上述描述中提及的所有边界点的地理位置和平面坐标均列于该州际协定附件“A”中。

Section § 23137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县的具体地理边界。它概述了从该州西南角开始的起点,沿着美墨边境,然后沿着各种乡镇线和经线、牧场边界,直至太平洋海岸线等特定地标。

圣迭戈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加利福尼亚州西南角;然后沿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国际边界线向东,直至其与圣贝纳迪诺子午线R. 8 E.和9 E.之间的经线相交;然后沿R. 8 E.和9 E.之间的经线向北,该经线也是帝国县的西边界,直至T. 9 S., R. 8 E.的东北角,该点也位于河滨县的南边界线上;然后沿圣贝纳迪诺基线以南的第二标准纬线向西,该纬线也是河滨县的南边界线,直至T. 8 S., R. 3 W.和T. 8 S., R. 4 W.之间的经线;然后沿该经线向北,直至Rancho Santa Rosa的南边界;然后沿Rancho Santa Rosa的边界线向西北和向北,直至T. 7 S.和T. 8 S., S. B. B. & M.之间的纬线;然后沿该纬线向西,直至Rancho Mission Viejo或La Paz的东边界线,该边界线也是橙县的东南边界线;然后沿橙县的该东南边界线,沿Rancho Mission Viejo或La Paz的东边界线和南边界线向南和向西,直至Rancho Santa Margarita y Las Flores的最西边界线;然后沿Rancho Santa Margarita y Las Flores的该西边界线向南,直至太平洋海岸线,并沿同一方向继续延伸至太平洋中三英里处的一点,该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西边界线上;然后沿加利福尼亚州的该西边界线向南,直至起点。

Section § 23138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旧金山市县的地理边界。它从西南角开始,沿着太平洋海岸,经过博尼塔角和天使岛等几个地标,并勾勒出与马林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等邻近县连接的各个点。本节最后指出,法拉隆群岛也被视为旧金山的一部分。

旧金山市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西南角,即圣马特奥县的西北角,位于太平洋中,在迪亚布罗山基线南3号镇区北线的延伸线上;然后沿着太平洋海岸向北,直至其与旧金山湾入口北侧低水位线向西延伸线的交点,该点为马林县的西南角和旧金山的西北角;然后向东,穿过博尼塔角和卡瓦洛角,到达天使岛的最东南点,所有这些点都在马林县的线上;然后沿着马林县的东线向北,到达金岩(也称红岩)的西北点,该点是马林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旧金山的共同角点;然后正东南方向四又二分之一法定英里,到达一个被确定为康特拉科斯塔县、阿拉米达县和旧金山共同角点的点;然后东南方向,沿着阿拉米达县的西线,到达南3号镇区、西4号范围、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M D. B. & M.)北线上的一点;然后沿着镇区线及其延伸线向西,回到起点。被称为法拉隆群岛(Farallons)的岛屿是该市县的一部分。

Section § 23139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圣华金县的地理边界。它从圣华金河和莫克勒米河的交汇处开始,沿着各种小溪、河流和测量线延伸。其中包括干溪和斯坦尼斯劳斯河等特定地标。边界随后环绕该县,到达海岸山脉和阿拉米达县东部边界的某些点,然后返回起点。

圣华金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为萨克拉门托线上的圣华金河与莫克勒米河交汇处;然后沿后者上溯至干溪口;然后沿干溪上溯至萨克拉门托的东南角;然后向东南方向延伸至莫克勒米河上的一点,该点为布歇和华莱士于1864年5月对圣华金与卡拉维拉斯之间界线进行测量的起点;然后沿上述测量线向东南方向延伸,至斯坦尼斯劳斯县的最北角,位于卡拉维拉斯河北侧附近,在R. 10 E.,迪亚布罗山子午线的西线上的一点,该点由乔治·E·德鲁于1860年5月批准的测量所确定,并显示在上述测量地图上;然后沿上述范围线向南延伸至斯坦尼斯劳斯河;然后沿该河下溯至其与圣华金河的汇合处;然后向西南方向延伸至海岸山脉的顶峰,如华莱士和斯泰克斯于1868年5月进行的测量和地图所示,并形成圣华金、斯坦尼斯劳斯、圣克拉拉和阿拉米达县的共同边界角,如博德曼和斯泰克斯于1868年7月绘制的地图所示;然后沿阿拉米达县的东部边界向西北和向北延伸,至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和圣华金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正东方向延伸至圣华金河西河道的中心;然后沿上述西河道下溯至其与主河道的汇合处;然后沿上述河流下溯至起点。

Section § 23140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地理边界。它从太平洋中圣巴巴拉县西北角的一个点开始,沿着特定的界线和地标,包括河流、镇区和范围,勾勒出该县的轮廓。边界遵循各种镇区和区之间的界线,例如 T. 10 N. 和 R. 24 W.,以及魔鬼山基线和子午线 (M. D. B. & M.) 和圣巴巴拉基线和子午线。边界的路径通过沿测量线的南北东西方向描述详细说明,直到在太平洋的起点结束。

Section § 231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圣马特奥县的边界,从圣克鲁斯附近的西南角开始。它描述了沿圣克鲁斯山脉山脊线的路径,并沿着圣弗朗西斯基托溪到达各种地标和工程测站。边界沿着圣弗朗西斯基托溪的已建改进设施延伸,并继续沿着市政边界。北部边界与门洛帕克市对齐,并延伸至旧金山湾。边界随后沿直线移动,最终与旧金山的边界汇合,这些边界由带有独特标识的花岗岩纪念碑标记。西部边界沿着海岸线返回起点。
始于西南角,即圣克鲁斯(Santa Cruz)的西角;继而沿圣克鲁斯的西北线至圣克拉拉(Santa Clara)的西南线,该线即圣克鲁斯山脉(Santa Cruz Mountains)的山脊线;继而沿该山脊线西北行至圣弗朗西斯基托溪(San Francisquito Creek)的源头;继而沿其南支流而下,并沿该溪流大致向北和东北方向,沿着圣马特奥县(San Mateo County)和圣克拉拉县(Santa Clara County)之间的共同边界,到达该边界与海湾大道(Bayshore Freeway)的D2中心线相交的点,该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工程师站D2 322+68.88 P.O.T.处,该工程师站和该共同边界在“竣工图——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州公路平面和纵断面图,位于柳树路(Willow Road)以南0.3英里和圣马特奥-圣克拉拉县界线以南0.5英里之间”——圣马特奥、圣克拉拉68号公路,D、A段,于1958年6月4日批准的文件中有所标示;该交点位于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的边界上,该边界由圣马特奥县监事会于1963年10月15日通过的第 (1619) 号条例(更改上述县的边界)所确立;继而沿该已更改的边界,向东北方向延伸105英尺,到达指定为“Sta. 78+45± 工程终点”的特定路线“南40° 47´ 西”的西南终点,该路线和该测站在“NW-1区‘西北’项目2号圣弗朗西斯基托溪(San Francisquito Creek)改善工程从海湾公路(Bayshore Highway)至旧金山湾(San Francisco Bay)的地图和总施工计划,圣克拉拉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1958年9月”中显示——该计划文件存档于圣马特奥县工程师办公室,案件3,H-(1691);继而沿上述圣弗朗西斯基托溪改善工程的中心线,北40° 47´ 东128.12英尺(约数),至该中心线的77+16.88测站;继而沿向右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305.00英尺,圆心角为82° 30´,弧长为439.17英尺;继而南56° 43´ 东235.00英尺;继而南61° 43´ 东204.00英尺;继而沿向左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250.00英尺,圆心角为49° 00´,弧长为213.80英尺;继而北69° 17´ 东404.14英尺;继而沿向左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425.00英尺,圆心角为96° 45´,弧长为717.66英尺;继而北27° 28´ 西367.46英尺;继而沿向右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455.00英尺,圆心角为28° 15´,弧长为224.38英尺;继而北0° 47´ 东295.00英尺;继而沿向左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855.00英尺,圆心角为13° 37´,弧长为203.20英尺;继而北12° 50´ 西1075.00英尺;继而沿向右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300.00英尺,圆心角为65° 35´,弧长为343.39英尺;继而北52° 45´ 东1250.00英尺;继而北50° 20´ 东820.00英尺;继而沿向右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300.00英尺,圆心角为20° 00´,弧长为104.72英尺;继而北70° 20´ 东500英尺,至3+00测站,该测站在上述圣弗朗西斯基托溪改善工程中被指定为“项目起点”;继而沿上述路线继续北70° 20´ 东300英尺(约数),到达门洛帕克市(City of Menlo Park)的市界内一点,该市界由该市市议会于1959年7月14日通过的第 (318) 号条例所确立的门洛帕克市的某次兼并而设定;继而沿该市界向东南、东和南方向,至其与第 (1619) 号条例之前存在的上述共同县界线的交点;继而沿该边界向东北方向,到达旧金山湾(San Francisco Bay)中部的一点,该点形成圣马特奥、圣克拉拉和阿拉米达(Alameda)的共同角点;继而沿直线向北,到达旧金山湾船运航道中心的一点,该点位于邓巴顿角(Dumbarton Point)以西并与其相对;继而沿直线向北,到达旧金山的东南角;
继而沿圣马特奥和旧金山之间的边界线向西(该线是圣马特奥的北边界和旧金山的南边界,位于圣马特奥和旧金山之间),该线由旧金山市县测量员查尔斯·S·蒂尔顿(Charles S. Tilton)、圣马特奥县测量员威廉·B·吉尔伯特(William B. Gilbert)以及圣马特奥助理土木工程师D·布罗姆菲尔德(D. Bromfield)于1898年8月28日至12月28日期间测量、确立和标记,该线是圣马特奥的北边界线和旧金山的南边界线,并由八英寸乘八英寸见方的花岗岩界碑标记,这些界碑埋入地下三英尺,置于三英尺见方、深三英尺的混凝土基座中,位于地块和四分之一地块的角点上,在t2和3南乡、5和6西区、M.D.B. & M.之间的乡镇线,该线在每个界碑上均以一个铜钉标记,铜钉嵌在一个铅塞中,铅塞又被沉入界碑顶部;在修整过的表面上,界线旧金山一侧的石头上刻有字母“S.F.”,圣马特奥一侧的石头上刻有字母“S.M.”;该线的方位通过星体观测确定为北偏东89度49又二分之一分,直至太平洋中旧金山该边界线的西南角,然后沿海岸线向南延伸至起点。圣马特奥的东部边界应为阿拉米达的西部边界,以其与圣马特奥接壤的部分为限。

Section § 231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圣巴巴拉县的边界。它概述了起点位于文图拉县的西南角,沿文图拉县的西线向北延伸至一条特定的镇区线,然后向西至圣玛丽亚河。从那里,它沿河向下至太平洋,并沿海岸线回到起点。它包括圣巴巴拉岛、圣米格尔岛、圣罗莎岛和圣克鲁斯岛。

Section § 23143

Explanation

该法律条款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的具体地理边界。它首先概述了与圣马特奥县和阿拉米达县共享的一个点,然后详细描述了边界,使用了测量界碑、土狼河(Coyote River)和帕哈罗河(Pajaro River)等河流以及各种小溪等地理标志。其中包含了对历史测量记录和公路规划的引用,以精确界定该县的范围。描述最后追溯回县边界的起始点。

圣克拉拉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第22节(Sec. 22)、南5镇(T. 5 S.)、西2区(R. 2 W.)、M.D.B. & M. 的西南角向北30度西方向1,254英尺处,该点为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和阿拉米达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直线向东南方向延伸至第26节(Sec. 26)、南5镇(T. 5 S.)、西2区(R. 2 W.)、M.D.B. & M. 的西南角;然后沿直线向东方向延伸至土狼河(Coyote River)中心线与南5镇(T. 5 S.)、西1区(R. 1 W.)、M.D.B. & M. 的西线相交处;然后沿土狼河中心线向东方向延伸至一点,该点与一块砂岩界碑的相对位置为:该界碑位于从圣何塞通往奥克兰的县道或州高速公路的西南侧,根据1873年6月2日提交至圣克拉拉县书记官办公室的阿拉米达县与圣克拉拉县边界线测量记录所述,该界碑位于该点北57度35分东方向约4,340英尺处;然后向北57度35分东方向延伸约4,340英尺,到达所述砂岩界碑;
然后沿阿拉米达县和圣克拉拉县之间的边界线(如所述测量的现场记录中所述)向东北和东方向延伸,直至阿拉米达县、圣华金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圣克拉拉县的共同边界角;然后沿海岸山脉山顶向东南方向延伸,直至圣贝尼托县、默塞德县和圣克拉拉县的共同边界角,该角位于第21区,南纬11度,东经7度,M.D.B. & M.,由加利福尼亚州副测量总监查尔斯·T·希利于1858年9月确定;然后沿圣克拉拉县和圣贝尼托县之间的测量线向西延伸,直至圣费利佩溪上的一点,靠近圣费利佩湖;然后沿该湖的东侧和北侧延伸至帕哈罗河;然后沿该河向下延伸至圣克拉拉县的西南角和圣克鲁斯县的东南角;然后向西北方向延伸,沿圣克鲁斯县的东北边界,并继续沿圣马特奥县的东南边界,直至圣弗朗西斯奎托溪南支的源头;然后沿该溪流大致向北和东北方向延伸,沿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之间的共同边界,直至该边界与海湾高速公路的D 2中心线相交的点,该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工程师站D 2 322+68.88 P.O.T.,如该工程师站和该共同边界在“竣工图——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州际公路的平面和纵断面图,位于柳树路以南0.3英里和圣马特奥-圣克拉拉县界线以南0.5英里之间”——圣马特奥,圣克拉拉68号公路,D段,A,于1958年6月4日接受;该交点位于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的边界上,该边界由圣马特奥县监事会于1963年10月15日通过的第1619号条例(更改上述县边界)所确定;然后沿更改后的边界向东北方向延伸105英尺,直至“南40° 47´ 西”这一特定路线的西南终点,该路线标记为“站78+45± 工程终点”,如该路线和该站所示于“NW-1区‘西北’项目2号圣弗朗西斯奎托溪从海湾高速公路至旧金山湾的改进工程地图和总施工计划,圣克拉拉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日期:1958年9月”——该计划文件存档于圣马特奥县工程师办公室,案件3,H-1691;然后沿上述圣弗朗西斯奎托溪改进工程的中心线,向北40° 47´ 东方向延伸128.12英尺,或多或少,至该中心线的77+16.88站;然后沿向右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305.00英尺,圆心角为82° 30´,弧长为439.17英尺;然后向南56° 43´ 东方向延伸235.00英尺;然后向南61° 43´ 东方向延伸204.00英尺;然后沿向左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250.00英尺,圆心角为49° 00´,弧长为213.80英尺;然后向北69° 17´ 东方向延伸404.14英尺;然后沿向左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425.00英尺,圆心角为96° 45´,弧长为717.66英尺;然后向北27° 28´ 西方向延伸367.46英尺;然后沿向右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455.00英尺,圆心角为28° 15´,弧长为224.38英尺;然后向北0° 47´ 东方向延伸295.00英尺;然后沿向左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855.00英尺,圆心角为13° 37´,弧长为203.20英尺;然后向北12° 50´ 西方向延伸1075.00英尺;然后沿向右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300.00英尺,圆心角为65° 35´,弧长为343.39英尺;然后向北52° 45´ 东方向延伸1250.00英尺;然后向北50° 20´ 东方向延伸820.00英尺;然后沿向右的曲线,该曲线半径为300.00英尺,圆心角为20° 00´,弧长为104.72英尺;然后向北70° 20´ 东方向延伸500英尺,至3±00站,该站被指定为上述圣弗朗西斯奎托溪改进工程的“项目起点”;然后沿最后所述路线继续向北70° 20´ 东方向延伸300英尺,或多或少,直至门洛帕克市的市界内一点,该市界由该市市议会于1959年7月14日通过的第318号条例所确定的门洛帕克市的某次兼并而建立;然后沿上述市界向东南、东和南方向延伸,直至其与第1619号条例之前存在的共同县边界的交点;然后沿该边界向东北方向延伸至起点。

Section § 231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圣克鲁斯县的边界,其起始于太平洋,并利用各种地理特征和地标来界定其范围。边界线穿过海洋点、特定地标、高速公路、道路、测量标志和私人土地描述的组合,涵盖了诸如Rancho Punta del Año Nuevo、Summit Road、Loma Prieta Avenue和Hecker Pass Road等著名地点。该描述包括沿既定和历史路线的精确方向、角度和距离,涉及与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圣贝尼托县和蒙特雷县的交界。边界线描绘了一条路径,其中包括测量参考点、历史道路和当前高速公路,直至海洋中离岸三英里处。

圣克鲁斯县的边界如下:

Section § 23145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沙斯塔县的地理边界。它详细说明了起点和终点,以及界定县界的自然地标和特征,例如河流和小溪。县界从特哈马县的北缘开始,沿着萨克拉门托河和巴特尔溪等各种水道,并利用黑孤山和城堡岩等地作为边界标记。

Section § 23146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塞拉县的边界是通过一系列地理点和线来描述的。边界从普卢马斯县南角斯莱特溪开始,沿着普卢马斯县的南线向东延伸。接着,它沿着一系列直线和自然地标,包括州界线、本特纪念碑,以及尤巴河和大峡谷溪沿线的多个点,最终回到起点。

Section § 231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西斯基尤县的地理边界。它从德尔诺特县东北角的一处山脉支脉开始,然后沿着德尔诺特县和洪堡县的边界线向南和向东延伸。它继续延伸至特里尼蒂县的西北角,沿着特里尼蒂县的北边界线到达沙斯塔县的西北角,最后向东再向北到达州边界,然后向西回到起点,从而形成一个闭合的环线。

西斯基尤县的边界如下:
从加利福尼亚州北界线上的德尔诺特县东北角(位于西斯基尤山脉支脉的山顶)开始;然后沿德尔诺特县东界线向南至洪堡县北界线;然后沿洪堡县北界线和东界线向东和向南至特里尼蒂县西北角;然后沿特里尼蒂县北界线至沙斯塔县西北角(位于卡斯尔罗克);然后正东至M. D. B. & M.的东经4号和5号测区线之间;然后沿该测区线向北至加利福尼亚州北界线;然后沿该州界线正西至起点。

Section § 23148

Explanation

本节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索拉诺县的地理边界。边界始于圣巴勃罗湾的一个特定点,该点是康特拉科斯塔、索诺玛、马林和索拉诺县的共同交界处。从该点开始,边界线穿过惠奇卡溪和瓦卡山脉之巅等各种地标,并沿着普塔溪、萨特支流和萨克拉门托河等水域延伸。该描述还参考了测量员威廉·韦恩·菲奇和E. H. 马歇尔的工作,他们的地图和记录勾勒出了这些边界。

索拉诺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圣巴勃罗湾的西南角,该点为康特拉科斯塔、索诺玛、马林和索拉诺四县的共同边界点;然后向北,西偏北261/2度,沿索诺玛县东线约六又四分之一英里,至纳帕县西南角,位于惠奇卡溪口;然后向东,沿纳帕县南线,至其东南角;然后向北,沿纳帕县线,至第一标准北线;然后沿该标准线向东,沿该纳帕县线,至瓦卡山脉之巅;然后向北,沿该山巅和纳帕县线,至普塔溪上的魔鬼门,该点构成索拉诺县的西北角和约洛县的西南角;然后向东,沿约洛县线,沿该溪流及其旧河床而下,至其与东3区(R. 3 E.),M. D. M. 西线的交汇处,形成索拉诺县的东北角,在约洛县境内形成外角;然后向南,沿约洛县线,沿该区线,两又七十分之一英里,至北7镇(T. 7 N.),M. D. B. 北线;然后向东,九又百分之七十二链,至该镇的东北角;然后向南,至第一标准北线,M. D. B.;然后向东,沿该标准线,至萨特支流中心;然后沿该支流而下至汽船支流(原名梅里特支流),沿该支流而下至萨克拉门托河,沿萨克拉门托河而下约13英里至苏伊逊湾;然后沿该湾而下,沿主航道中心,向西约18英里,至卡奎内斯海峡;然后沿该海峡中部而下,并沿圣巴勃罗湾而下,至起点;所有这些走向和界线均如索拉诺县测量员威廉·韦恩·菲奇和副测量员E. H. 马歇尔的地图和记录所示。

Section § 2314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索诺马县的边界,始于瓜拉拉河口附近太平洋中的一点。它详细描述了沿河流、区段线、山脊和县界线划定的县域周界。该描述包含了具体的地理地标,并与门多西诺县、莱克县、纳帕县、索拉诺县、马林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等周边县相交。该边界线通过各种乡镇和范围,描绘出一条复杂的路径,最终回到太平洋。

索诺马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太平洋中的一点,该点位于瓜拉拉河口河道中心点正西三英里处;然后正东三英里至所述瓜拉拉河口河道中心点;然后沿所述瓜拉拉河河道中心上溯至该河道中心与第23区和第26区之间东西走向的区段线相交处,该区段线位于T. 11 N., R. 15 W., M. D. B. & M.;然后沿所述区段线及其在所述乡镇和范围的第24区和第25区之间的延伸线向东,至R. 14和15 W., M. D. M.之间的范围线;然后沿T. 11 N., R. 14 W., M. D. B. & M.的第19区和第30区、第20区和第29区、第21区和第28区、第22区和第27区、第23区和第26区以及第24区和第25区之间的区段线继续向东,至R. 13和14 W., M. D. M.之间的范围线;然后沿所述R. 13和14之间的范围线向北约两英里,至T. 11 N., R. 14 W., M. D. B. & M.的第12区和第13区以及T. 11 N., R. 13 W., M. D. B. & M.的第7区和第18区共有的区段角;
然后沿T. 11 N., R. 13 W., M. D. B. & M.的第7区和第18区、第8区和第17区、第9区和第16区、第10区和第15区、第11区和第14区以及第12区和第13区之间的区段线向东,至所述区段线与R. 12和13 W., M. D. M.之间的范围线相交处;然后沿T. 11 N., R. 12 W., M. D. B. & M.的第7区和第18区、第8区和第17区、第9区和第16区、第10区和第15区、第11区和第14区以及第12区和第13区之间的区段线继续向东,至所述区段线与R. 11和12 W., M. D. M.之间的范围线相交处;
然后沿R. 11和12之间的所述范围线向北约两英里,至T. 12 N., R. 11 W., M. D. B. & M.的西南角;然后沿所述T. 12 N., R. 11 W.的南边界线向东约三英里,至T. 12 N., R. 11 W.的第33区的东南角;然后沿第33区和第34区之间的区段线向北约一英里,至所述第34区的西北角;然后沿T. 12 N., R. 11 W., M. D. B. & M.的第27区和第34区、第26区和第35区以及第25区和第36区之间的区段线向东,并沿T. 12 N., R. 10 W., M. D. B. & M.的第30区和第31区、第29区和第32区、第28区和第33区、第27区和第34区、第26区和第35区以及第25区和第36区之间的区段线继续向东,并沿第30区和第31区、第29区和第32区、第28区和第33区、第27区和第34区以及第26区和第35区之间的区段线继续向东,至T. 12 N., R. 9 W., M. D. B. & M.的第25区、第26区、第35区和第36区共有的角,该点位于马亚卡马斯山脊之巅,并构成门多西诺县、莱克县和索诺马县的共同县界角;然后沿马亚卡马斯山脉向南,并沿莱克县和纳帕县的西界线,至惠奇卡溪源头的西支流;
然后沿纳帕县界线向西,至将惠奇卡谷与索诺马谷分隔开的主山脊之巅;然后沿所述分界山脊向南,至圣巴勃罗湾沿岸的香蒲地;然后向南至惠奇卡溪中心;然后沿该溪流下溯至其河口,该河口是纳帕县的西南角;然后沿索拉诺县界线向南,东偏26.5度,距离惠奇卡溪口约六又四分之一英里,至与康特拉科斯塔县西界线的交点,形成马林县、索拉诺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索诺马县的共同县界角;然后沿马林县北界线向西,至佩塔卢马溪口;然后沿该溪流上溯至圣安东尼奥溪口;然后沿所述圣安东尼奥溪上溯至其源头;然后沿直线至美洲河口湾源头,该界线由威廉·莫克在测量总监指导下于1856年测量并确定;然后沿所述美洲河口湾下溯至其河口;然后正西三英里至太平洋中的一点;然后沿海岸线西北方向至起点。

Section § 231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斯坦尼斯劳斯县的地理边界。边界描述从迪亚布罗山脉的一个点开始,并遵循19世纪60年代进行的几次历史测量中确定的特定自然地标和测量标记。它涉及沿河流和山脊的多个点,以此界定该县与邻近县的范围。

斯坦尼斯劳斯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为斯坦尼斯劳斯县、圣克拉拉县、阿拉米达县和圣华金县的共同县界角,位于迪亚布罗山脉的博德曼山顶,如华莱士和斯泰克斯于1868年5月进行的测量和绘制的地图所示;然后沿该山脉的山脊线向东南方向延伸,该线为圣克拉拉县的东部边界,直至默塞德县的西北角,形成斯坦尼斯劳斯县的西南角,如A. J. 斯泰克斯于1868年7月进行的测量和绘制的地图所确定;然后沿该测量所确定的线向东北方向延伸,直至默塞德河和圣华金河的交汇处;然后沿圣华金河向下游七英里;然后沿略偏东北的直线延伸,直至A. J. 斯泰克斯测量所设立的界碑,该界碑位于默塞德县和斯坦尼斯劳斯县之间的山脊顶上,并标志着图奥勒米县、默塞德县、马里波萨县和斯坦尼斯劳斯县的共同县界角;然后沿直线向西北方向延伸,并跨过斯坦尼斯劳斯河,直至乔治·E·德鲁于1860年5月进行的测量和绘制的地图所设立的界碑,该界碑位于斯坦尼斯劳斯河北岸;然后沿该测量线向西北方向延伸,直至其与R. 10 E., M. D. M. 的西线相交,该点由一个界碑标记,确立了斯坦尼斯劳斯县的北角;然后沿该山脉线向南延伸,直至斯坦尼斯劳斯河;然后沿斯坦尼斯劳斯河向下游延伸,直至其在圣华金河的入河口;然后沿华莱士和斯泰克斯于1868年5月测量和绘制的地图所确定的线向西南方向延伸,直至起点。

Section § 23151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萨特县的地理边界。它始于萨克拉门托县的西北角,并沿着萨克拉门托河、巴特沼泽、巴特溪和羽毛河等水道的中心线延伸,以及根据官方政府测量确定的乡镇和地块内的各种界线。该描述通过各种方向路线继续,明确了距离和方位,直到形成一个完整的环路回到起点。

萨特县的边界如下:

Section § 231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特哈马县的地理边界。它始于萨克拉门托河,沿着第23北镇区戴阿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的南线向西延伸至海岸山脉之巅。描述继续沿着山脉向北,然后沿着沙斯塔县的南线向东,直至其与普卢马斯县西北角的交点。它沿着分隔主要水系支流的山脊向南延伸,然后西南转向洛克溪,并沿着洛克溪返回萨克拉门托河,最终回到起点,形成一个闭合的环线。

特哈马县的边界如下:
始于萨克拉门托河与第23北镇区戴阿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南线的交点;然后沿该线(即格伦县北线)向西,直至海岸山脉之巅,此为西南角;然后沿该山脉线向北,直至沙斯塔县西南角;然后沿沙斯塔县南线向东,直至普卢马斯县西北角,此为沙斯塔县南线与萨克拉门托河支流米尔溪和迪尔溪水系以及费瑟河北叉支流赖斯溪和华纳溪水系之间分水岭的交点,形成特哈马县的东北角;然后沿该分水岭线向南,直至比特县北端,此为从大草甸经戴伊之家到比特草甸的北路与该分水岭线的交叉点;然后沿直线向西南,直至洛克溪源头;然后沿洛克溪向西南,直至第24北镇区戴阿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南线;然后沿该线向西,直至萨克拉门托河;然后沿该河返回起点。

Section § 23153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特里尼蒂县的地理边界。它从东北角的一个特定点开始,沿着各种自然地标,如山脉的山顶和河流,以及威廉·H·方特勒罗伊于1872年设定的历史测量标记。边界沿着分水岭之间的山脊线延伸,并包括与特哈马县、沙斯塔县、锡斯基尤县和洪堡县等邻近县的交汇点,最后回到最初的起点,完成整个轮廓。

特里尼蒂县的边界如下:
起始于门多西诺县的东北角和特里尼蒂县的东南角,该点由威廉·H·方特勒罗伊于1872年确定并标记,位于海岸山脉的山顶,在或接近北纬25度、西经10度、M. D. B. & M.(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的第34节(Sec. 34)东线上的四分之一地段角;然后沿该山脉的山顶和特哈马县的边界向北延伸至特哈马县的西北角;然后沿分隔流入萨克拉门托河和流入特里尼蒂河水域的山脉山顶向东北和向北延伸,沿沙斯塔县和锡斯基尤县的西线,直至锡斯基尤县南线上的一个点,该点位于北纬41度、西经6度、M. D. B. & M.的第26节(Sec. 26);然后沿分隔流入特里尼蒂河水域和流入斯科特河及萨蒙河水域的山脉山顶向西南和向西延伸,直至与洪堡县东线在被称为萨蒙峰(Salmon Summit)处的交汇点,该点为特里尼蒂县的西北角,靠近北纬9度、东经7度、H. B. & M.(洪堡基线和子午线)的第4、5、8和9节(Secs. 4, 5, 8, and 9)的角;然后沿洪堡县的东线向西南和向南延伸,直至特里尼蒂县的西南角,该角由威廉·H·方特勒罗伊于1872年8月测量并标记,位于南纬5度、东经6度、H. B. & M.的第31节(Sec. 31)的东南1/4处;然后沿特里尼蒂县和门多西诺县之间的边界向东延伸,该边界由威廉·H·方特勒罗伊于1872年测量并标记,直至起始点。

Section § 2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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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杜拉雷县的地理边界。它描述了从杜拉雷县、金斯县和克恩县交界处的西南角开始。从那里,边界线向东延伸到内华达山脉,向北延伸到弗雷斯诺县的东角,然后沿着金斯县向南返回起点。

Section § 2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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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蒂奥勒米县的边界。边界从斯坦尼斯劳斯河最西边的角落开始,然后向东南延伸,到达与默塞德县、马里波萨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蒂奥勒米县共享的交界点。接着,边界沿着蒂奥勒米河和默塞德河之间的山脊线,一直延伸到莱尔山,并沿着内华达山脉到达莫诺县的边界线。从那里,它向北延伸到阿尔派恩县的南角,然后沿着阿尔派恩县和卡拉维拉斯县的边界线向西北转,最后沿着斯坦尼斯劳斯河返回起点。

蒂奥勒米县的边界如下:
起点位于最西角,即卡拉维拉斯县的南角,在斯坦尼斯劳斯河中;然后向东南延伸至默塞德县、马里波萨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蒂奥勒米县的共同边界点;然后沿马里波萨县和马德拉县的北线向东延伸,沿着蒂奥勒米河和默塞德河之间分水岭的顶线,到达莱尔山(如沃伦·霍尔特1869年地图所示),并沿内华达山脉的山顶线,该线位于莫诺县的西线,也是蒂奥勒米县、马德拉县和莫诺县的共同边界点;然后沿莫诺县的线向北延伸,该线即内华达山脉的山顶线,直至阿尔派恩县的南角;然后沿阿尔派恩县的线向西北延伸至卡拉维拉斯县的东南角;然后沿卡拉维拉斯县的线向西延伸,并沿斯坦尼斯劳斯河而下,直至起点。

Section § 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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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范杜拉县的具体地理边界。它描述了该县的边界,从太平洋林肯溪开始,沿着溪流和各种镇区线,直到经界线和地块角的指定点。它还将阿纳卡帕岛和圣尼古拉斯岛纳入其边界内,明确了范杜拉县的领土范围。

范杜拉县的边界如下:
起始于太平洋沿岸,林肯溪入海口处;随后沿该溪流中心向上游至其源头;随后正北方向至克恩县、圣巴巴拉县和范杜拉县的共同边界角,该角位于T. 9和10 N., R. 24 W., S. B. B. & M.之间的镇区线上,随后沿T. 9和10 N.之间的该线向东,至T. 9 N., R. 24 W., S. B. B. & M.的东北角;随后沿经界线向南,至T. 9 N., R. 23 W., S. B. B. & M.的第7区西线上的四分之一区角;随后沿上述T. 9 N., R. 23 W.的第7、8、9、10、11和12区的中心线向东,至该镇区的R. 22和23 W.之间的线;随后沿经界线向南,至T. 9 N., R. 22 W.的第18区西南角;随后向东至该镇区的第16、17、20和21区角;随后向南至该镇区的第33区西南角;随后沿T. 8和9 N.之间的线向东,至T. 8 N., R. 20 W., S. B. B. & M.的第2区西线;随后沿该镇区上述第2区和第11区的西线向南,至上述第11区西南角;随后沿该镇区上述第11区和第12区的南线向东,并沿T. 8 N., R. 19 W., S. B. B. & M.的第7、8、9和10区的南线至洛杉矶的西线;随后沿洛杉矶的上述西线向南至太平洋,并向海内延伸三英里;随后向西北方向至林肯溪入海口中心正南三英里处;随后向北至起始点,并包括阿纳卡帕岛和圣尼古拉斯岛。

Section § 2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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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约洛县的地理边界。边界从索拉诺县与萨特溪交汇的东南角开始,沿着一条明确的路径向西和向北延伸,详细说明了标准线、经线、镇区、普塔溪以及周围山脊等具体地点。描述继续沿着卡什溪和沿海山脉的顶峰等各种自然地标,最终在追溯萨克拉门托河和萨特溪后回到起点。

Section § 2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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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尤巴县的详细边界。它从熊河和羽毛河交汇处的西南角开始,沿着由界碑和铁路线等各种地标标记的特定路线和距离,经过几个部分。描述包括沿河道、中心线和地段角的路线,并参考了根据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测量法确定的特定镇区和范围。边界线涵盖了熊河和尤巴河等自然特征,并穿过多个地段,突出了诸如卡特艾·福斯特沙洲和巴克艾屋云杉树等显著地点。最终,它沿着羽毛河返回起点。这份法律文本实质上为尤巴县的管辖范围提供了精确的地理轮廓。

尤巴县的边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