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之间在1927年7月30日之前持续25年经相邻各县相互承认并用于税款评估和征收目的的每一条共同边界,均予以确认、验证并宣布为合法设立。
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解决
Section § 23170
本法律确认,加利福尼亚州各县之间在1927年7月30日之前至少25年经相邻各县持续承认并用于税款评估和征收的任何边界,均已正式设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县界 税款评估 税款征收
Section § 231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的边界或角点没有通过自然地标或合法的测量清楚地标明,就需要正式地进行标记。这应该由相关县的测量员进行测量来完成,并且必须得到这些县的县政委员会的批准。另外,如果某个县的县政委员会提出请求,州土地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这项测量。
县界 共同角点 未标记边界
Section § 23172
如果县政委员会无法就县测量员完成的测量达成一致,每位测量员必须向州土地委员会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测量报告、地图、记录以及关于争议点的详细信息。
县政委员会 县测量员 州土地委员会
Section § 231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土地委员会根据县测量员的报告来确定和最终确立共同边界和界角的程序。如果报告不够详细,委员会将安排进行额外的测量。一旦这些测量结果获得委员会批准,边界和界角即正式确定。
州土地委员会 县测量员 边界确定
Section § 23174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提及的任何勘测费用应由所有相关县平均分担。每个县的监事会必须审核并批准这些费用,然后这些费用将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
勘测费用分摊 县级开支 县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