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170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认,加利福尼亚州各县之间在1927年7月30日之前至少25年经相邻各县持续承认并用于税款评估和征收的任何边界,均已正式设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各县之间在1927年7月30日之前持续25年经相邻各县相互承认并用于税款评估和征收目的的每一条共同边界,均予以确认、验证并宣布为合法设立。

Section § 23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的边界或角点没有通过自然地标或合法的测量清楚地标明,就需要正式地进行标记。这应该由相关县的测量员进行测量来完成,并且必须得到这些县的县政委员会的批准。另外,如果某个县的县政委员会提出请求,州土地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这项测量。

Section § 23172

Explanation
如果县政委员会无法就县测量员完成的测量达成一致,每位测量员必须向州土地委员会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测量报告、地图、记录以及关于争议点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3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土地委员会根据县测量员的报告来确定和最终确立共同边界和界角的程序。如果报告不够详细,委员会将安排进行额外的测量。一旦这些测量结果获得委员会批准,边界和界角即正式确定。

Section § 23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提及的任何勘测费用应由所有相关县平均分担。每个县的监事会必须审核并批准这些费用,然后这些费用将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23175

Explanation
一旦测量根据本法律获得最终批准,它就明确确立了该测量所包含的边界和标记。这意味着测量所标示的界线和界角被视为官方准确且具有决定性的。

Section § 23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874年3月30日之前制作并正式批准的界线测量和地图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地图和测量结果被视为界线的初步证据,除非它们与法典的其他部分相冲突。

Section § 231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两个县在本法律生效之前,已连续至少15年使用一条共享边界来评估和征收税款,那么该边界即被正式承认为合法设立。

Section § 23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两个县之间的边界已经正式确定(无论是通过法规还是法院判决),你可以将一个县的任何房产契约或文件的副本,在邻近县的官方记录保存办公室进行记录。这份副本将具有与原件在那里记录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使该房产实际上位于另一个县的边界内。

凡是县与县之间的共同边界已依照本章第3条的规定或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确立的,在其中一个县记录的、影响经确立位于毗邻县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任何文书的经认证副本,可以在该毗邻县的记录官办公室记录,具有与原件文书已在该毗邻县记录且其中提及的不动产已被描述为位于该毗邻县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