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23301(a) “受影响县”指拟从中划出领土以设立新县的每个县。
(b)CA 政府 Code § 23301(b) “已批准县”指在受影响县或各县的注册选民已根据第4条(自第23350节起)在初选中批准设立该新县后,但尚未根据第4.5条(自第23374.1节起)举行选举以确定该新县的县府所在地和县官员选任之前,将纳入新县的领土。
(c)CA 政府 Code § 23301(c) “书记员”指县监事会书记员。如果监事会书记员办公室与选民登记官办公室是分开的,“书记员”就选举的举行和请愿书的认证相关的所有职责而言,指选民登记官;就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职责而言,指监事会书记员。
(d)CA 政府 Code § 23301(d) “委员会”指县设立审查委员会。
(e)CA 政府 Code § 23301(e) “债务”指县因合同或法律运作而产生的净义务,不包括短期运营费用,但包括但不限于因普通义务债券、租赁、联合权力协议以及县在请愿书提交日期之前订立的类似义务或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净义务应被视为指在扣除抵销收入(税收收入除外)后的未偿总义务。
(f)CA 政府 Code § 23301(f) “主要县”指拟从中划出领土以部分设立拟议县的县,该领土在拟议县边界内的应税财产总额中,其评估价值(如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所占比例最大。
(g)CA 政府 Code § 23301(g) “毗连”指与拟议县边界线相邻的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