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一个或多个现有县的部分区域设立新县的程序,必须遵循本章中概述的规则。

Section § 23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加州设立新县相关的关键术语。“受影响县”是指任何因设立新县而失去土地的县。“已批准县”是指在初选中获得选民批准后,准备成为新县的区域,但在此之前,尚未通过额外选举最终确定县府所在地和官员。“书记员”负责处理与选举相关的职责或执行其他指定任务。“委员会”指的是县设立审查委员会。“债务”涵盖了县的长期财政义务,不包括短期开支。“主要县”是指新县大部分土地价值的来源县。“毗连”表示与规划中的新县边界相邻的土地区域。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23301(a) “受影响县”指拟从中划出领土以设立新县的每个县。
(b)CA 政府 Code § 23301(b) “已批准县”指在受影响县或各县的注册选民已根据第4条(自第23350节起)在初选中批准设立该新县后,但尚未根据第4.5条(自第23374.1节起)举行选举以确定该新县的县府所在地和县官员选任之前,将纳入新县的领土。
(c)CA 政府 Code § 23301(c) “书记员”指县监事会书记员。如果监事会书记员办公室与选民登记官办公室是分开的,“书记员”就选举的举行和请愿书的认证相关的所有职责而言,指选民登记官;就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职责而言,指监事会书记员。
(d)CA 政府 Code § 23301(d) “委员会”指县设立审查委员会。
(e)CA 政府 Code § 23301(e) “债务”指县因合同或法律运作而产生的净义务,不包括短期运营费用,但包括但不限于因普通义务债券、租赁、联合权力协议以及县在请愿书提交日期之前订立的类似义务或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净义务应被视为指在扣除抵销收入(税收收入除外)后的未偿总义务。
(f)CA 政府 Code § 23301(f) “主要县”指拟从中划出领土以部分设立拟议县的县,该领土在拟议县边界内的应税财产总额中,其评估价值(如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所占比例最大。
(g)CA 政府 Code § 23301(g) “毗连”指与拟议县边界线相邻的领土。

Section § 23302

Explanation
如果你质疑一个县是否合法成立,你需要遵循加州法律法规另一部分中规定的特定法律程序。

Section § 23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以下条件不满足,则不能设立新县:它不能使任何现有县的人口减少到20,000人以下,并且新县本身必须至少有10,000名居民。此外,任何相关县的面积不能小于1,200平方英里。联邦人口普查用于核实人口数据。

拟议的县不得设立,如果:
(a)CA 政府 Code § 23306(a) 任何受影响县的人口将减少到20,000人以下。
(b)CA 政府 Code § 23306(b) 拟议县的人口将少于10,000人。
(c)CA 政府 Code § 23306(c) 任何受影响县的面积将减少到1,200平方英里以下。
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应被用于确定人口。

Section § 23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内华达县的部分土地中成立一个新县,但前提是划出的面积不超过内华达县总土地面积的25%。

Section § 23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划定新县边界时,不能分割或穿过任何现有城市。简单来说,一个城市必须保持完整,不能被县界线分割。

Section § 23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所提及的任何程序不适用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相关的规则。

本章下的程序不适用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6章(自第54773条起)中关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