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合并两个或多个相邻的县,你可以通过提交请愿书,或者由每个相关县的监事会通过决议来启动这个过程。这些文件随后必须提交给参与合并的主要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23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启动一项程序的请愿,每个相关县的注册选民中至少有25%(根据上次州长选举时的选民人数计算)必须签署。每位签署人必须注明其所在县、居住详情和签署日期,以便计入。

启动程序的请愿书须由每个受影响县的合格选民签署,其人数不得少于上次州长选举之日该县注册选民人数的25%。
每位选民在签署请愿书后,应填写其居住县的名称、居住地(提供街道和门牌号,或足以使居住地易于查明的描述),以及签署请愿书的日期。

Section § 2351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准备呈请书时,你可以将其制作成一份文件,或者将其分成多个独立的部分,这些部分被称为“副本”。

Section § 23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份请愿书指定最多三个人作为主要请愿人,并列出他们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Section § 235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条提交请愿书,所有签名必须在第一个签名日期起六个月内收集完成。最后一个签名收集完成后,请愿书必须在六十 (60) 天内提交。如果不符合这些时间要求,该请愿书将被视为无效,并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但这不影响您重新发起一份新的请愿书。

根据本条提交的请愿书,除非其中所附签名须在请愿书上第一个签名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获得,且该请愿书须在最后一个签名签署之日起六十 (60) 日内,按照第 23515 条的规定提交备案,否则不予受理。如果最后一个签名签署之日与请愿书提交备案之日之间的时间超过六十 (60) 日,或者,如果请愿书上的任何签名是在第一个签名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获得的,则该请愿书应被视为无效,并由书记员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但不影响提交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23515

Explanation
你需要提交的任何请愿书都必须提交给主县办公室的书记员。如果请愿书有任何副本或对应文件,它们应该同时提交。

Section § 23516

Explanation
请愿书提交后,主县书记员有30天时间来核查是否有足够多的选举人签署了该请愿书。审查完毕后,书记员必须认证此次审查的结果。

Section § 23517

Explanation

如果书记员发现一份请愿书不符合要求,书记员必须通过邮件通知主要请愿人,并将该请愿书作为公开文件保存。这不影响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

如果书记员证明请愿书不充分,书记员应邮寄通知每一位主要请愿人(如有),并将请愿书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但不影响提交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23518

Explanation
当请愿书经书记员确认有效后,书记员必须迅速将此确认副本发送给县监事会,以及每位协助组织请愿书的主要人员。

Section § 2351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书记员核实,通过将其姓名与居住县的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比较,以确认每位签署请愿书的人都是注册选民。

Section § 23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要县的县委员会在收到县合并请愿书的认证或相关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后,迅速将其发送给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