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程序的请愿书须由每个受影响县的合格选民签署,其人数不得少于上次州长选举之日该县注册选民人数的25%。
每位选民在签署请愿书后,应填写其居住县的名称、居住地(提供街道和门牌号,或足以使居住地易于查明的描述),以及签署请愿书的日期。
这项法律规定,要启动一项程序的请愿,每个相关县的注册选民中至少有25%(根据上次州长选举时的选民人数计算)必须签署。每位签署人必须注明其所在县、居住详情和签署日期,以便计入。
如果您根据本条提交请愿书,所有签名必须在第一个签名日期起六个月内收集完成。最后一个签名收集完成后,请愿书必须在六十 (60) 天内提交。如果不符合这些时间要求,该请愿书将被视为无效,并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但这不影响您重新发起一份新的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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