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两个或多个相邻县合并为一个县。

Section § 235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县级合并相关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受影响县”是指任何参与或提议与其他县合并的县。而“主要县”是指在合并中拥有最高评估财产价值的县。最后,“文员”是指负责与选举和认证相关职责的个人,根据具体职能,可以是县文员或选民登记官。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23501(a) “受影响县”指拟成为合并县一部分的每个县,或已与一个或多个县合并的每个县。
(b)CA 政府 Code § 23501(b) “主要县”指根据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所示,其评估价值占该县应税财产总额比例最大的县。
(c)CA 政府 Code § 23501(c) “文员”指县监事会书记官。如果监事会书记官办公室与选民登记官办公室是独立的,则“文员”指选民登记官,负责所有与选举的举行和请愿书的认证相关的职责;以及监事会书记官,负责本章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职责。

Section § 23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所提及的任何程序不适用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相关的规则。

本章下的程序不适用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6章(自第54773条起)中关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规定。

Section § 235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根据本法律质疑或确认县级合并是否有效,他们需要遵循加州法律体系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法律程序,具体来说,该程序从《民事诉讼法典》第860条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