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拟设县的程序应通过请愿书启动。任何此类请愿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3320(a) 拟设县边界的准确描述。
(b)CA 政府 Code § 23320(b) 一份声明,表明此类边界不穿过或分割任何建制市的辖区,除非该市的人口多于拟设新县的人口。
(c)CA 政府 Code § 23320(c) 拟设县的人口声明,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
(d)CA 政府 Code § 23320(d) 一份声明,表明如果拟设县的辖区从中分离,受影响的县或各县中将剩余的人口,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
(e)CA 政府 Code § 23320(e) 一份声明,表明如果拟设县的辖区从中分离,受影响的县或各县中将剩余的以平方英里计的面积。
(f)CA 政府 Code § 23320(f) 拟设县的名称。
(g)CA 政府 Code § 23320(g) 受影响的县或各县的名称。
(h)CA 政府 Code § 23320(h) 一项请求,要求启动设立拟设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