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一个新县,您必须先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愿书需要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拟设县的边界,并确保这些边界不会分割任何城市,除非该城市的人口多于新县的人口。您还需要包含新县和剩余县的估计人口、剩余县的平方英里面积、拟设县的名称、任何受影响的现有县的名称,以及启动设立新县程序的请求。

设立拟设县的程序应通过请愿书启动。任何此类请愿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3320(a) 拟设县边界的准确描述。
(b)CA 政府 Code § 23320(b) 一份声明,表明此类边界不穿过或分割任何建制市的辖区,除非该市的人口多于拟设新县的人口。
(c)CA 政府 Code § 23320(c) 拟设县的人口声明,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
(d)CA 政府 Code § 23320(d) 一份声明,表明如果拟设县的辖区从中分离,受影响的县或各县中将剩余的人口,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
(e)CA 政府 Code § 23320(e) 一份声明,表明如果拟设县的辖区从中分离,受影响的县或各县中将剩余的以平方英里计的面积。
(f)CA 政府 Code § 23320(f) 拟设县的名称。
(g)CA 政府 Code § 23320(g) 受影响的县或各县的名称。
(h)CA 政府 Code § 23320(h) 一项请求,要求启动设立拟设县的程序。

Section § 233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议设立新县的请愿书要求。如果新县的人口少于现有区域总人口的5%,请愿书必须由新县25%的选民以及上次州长选举时剩余县10%的选民签署。如果新县的人口占5%或以上,请愿书需要新县25%的选民签名。每位签署人必须填写其所在县、家庭住址和签署日期。

(a)CA 政府 Code § 23321(a) 如果拟设县的人口少于受影响县总人口的5%,启动程序的请愿书应由居住在请愿书所述拟设县区域内的合格选民签署,其人数不少于在上次州长选举之日在该区域内登记的拟设县区域选民人数的25%,且不少于在上次州长选举之日受影响县其余区域内登记的选民人数的10%。
(b)CA 政府 Code § 23321(b) 如果拟设县的人口占受影响县总人口的5%或以上,启动程序的请愿书应由居住在请愿书所述拟设县区域内的合格选民签署,其人数不少于在上次州长选举之日在该区域内登记的拟设县区域选民人数的25%。
每位选民在签署请愿书后,应填写选民居住的县名称、选民的居住地址(注明街道和门牌号或足以方便确定居住地址的描述),以及选民签署请愿书的日期。

Section § 2332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准备呈请书时,你可以将其制作成一份文件,或者将其分成多个独立的部分,这些部分被称为“副本”。

Section § 23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份请愿书指定最多三个人作为主要请愿人,并列出他们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Section § 2332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启动设立新县的流程。在发起请愿之前,提案人必须向县书记员提交一份意向通知,并附带一份说明新县目标的声明。该通知还必须包括公开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听证会将讨论拟议县的边界,并安排在通知提交后的30至60天内举行。

该通知必须由书记员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张贴在公共场所。书记员还将公正地主持公开听证会。请愿书必须在第一个签名获得之日起六个月内收集签名,并在最后一个签名签署后60天内提交。如果未达到这些时间要求,请愿书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在提交意向通知60天后才能传阅请愿书。

(a)CA 政府 Code § 23324(a) 在根据本条传阅任何请愿书之前,提案人应依照第23325节的规定向书记员提交一份意向通知。该通知应附带一份篇幅不超过500字的书面声明,说明设立新县的目标。通知还应明确公开听证会的日期,该听证会应在提交通知后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60天内举行,并在由拟设新县所在县的书记员或主县的书记员(视情况而定)确定的适当地点举行,旨在讨论拟议县的边界划定。
(b)CA 政府 Code § 23324(b) 根据(a)款要求提交的意向通知,应由书记员在每个受影响县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书记员还应将其张贴在由书记员确定的适当公共场所。
(c)CA 政府 Code § 23324(c) 书记员还应担任本节要求的公开听证会的公正主持人。
(d)CA 政府 Code § 23324(d) 除非请愿书上的签名是在请愿书上第一个签名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获得的,且该请愿书在最后一个签名签署后60天内依照第23325节的规定提交备案,否则根据本条不得接受任何请愿书备案。如果最后一个签名签署之日与请愿书提交备案之日之间的时间超过60天,或者,如果请愿书上的任何签名是在第一个签名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获得的,则该请愿书应被视为无效,并应由书记员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但不影响提交新的请愿书。
(e)CA 政府 Code § 23324(e) 在根据本节提交意向通知60天后,方可根据本条传阅请愿书。

Section § 23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一个新县,你需要将所有请愿书提交给正确的县书记员。如果新县只涉及一个现有县,则提交给该县的书记员。如果新县涉及两个或更多县的部分区域,则提交给主要县的书记员。请愿书的所有版本必须同时提交。

Section § 233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请愿书提交后30天内,主县的书记员必须检查请愿书,以确认其是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一旦审查完成,书记员必须认证结果。

Section § 23327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审查请愿书的人发现某份请愿书的支持不足,他们必须通知请愿书的主要发起人,并将该请愿书存档供公众查阅。这不影响之后提交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23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书记员核实一份请愿书符合要求时,他们必须立即将这份证明的副本发送给每个相关县的监事会,以及发起请愿书的主要人员。

如果书记员证明请愿书符合要求,他应立即将一份证明副本送交每个受影响县的监事会,以及(如果存在的话)每位主要请愿人。

Section § 2332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书记员核实,通过将其姓名与居住县的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比较,以确认每位签署请愿书的人都是注册选民。

Section § 23330

Explanation
一旦请愿书获得正式认可或认证,主县的委员会必须立即将这份认证的副本发送给州长。

Section § 233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新的县设立请愿书所涉及的土地曾是之前请愿书边界的一部分,那么在之前请愿书获得认证后的五年内,不能再次提交新的请愿书。但是,如果所涉县的人口超过500万,则此规定不适用,届时将转而适用另一项规定,即第23373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