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70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本法律部分中的术语和定义用于描述县的边界,除非有明确的声明另有规定。

Section § 23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方向被表述为“北”、“南”、“东”或“西”时,它们指的是真实的地理方向,而不是磁方向,并且是以真子午线为基准的。

Section § 23072

Explanation
“北向”、“南向”、“东向”和“西向”这些词通常指的是正北、正南、正东和正西,除非有其他方向、界线、标记或自然特征的明确指示,表明并非如此。

Section § 230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至”、“在”、“沿”、“与”或“通过”这些词语用于描述山脉或山脊时,它们指的是山脉或山脊的最高点或山顶线。

Section § 23074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当“至”、“沿”、“随”、“在”、“上”或“下”等方向词用于描述与小溪或河流等水体相关的位置时,它们指的是主航道的中心线。

“至”、“沿”、“随”、“在”、“上”或“下”一条小溪、河流、汊道、海峡或海湾,均指其主航道的中心线。

Section § 23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海岸线附近位置相关的特定术语。当提到“在”、“至”或“从”海岸线时,指的是从海岸线向海方向三英里处。当使用“沿”、“与”、“靠”或“在”海岸线时,指的是一条与海岸线平行,同样向海方向三英里处的线。

“在”、“至”或“从”海岸线,指从海岸线向海方向三英里处的一个点。“沿”、“与”、“靠”或“在”海岸线,指与海岸线平行且从海岸线向海方向三英里处的一条线。

Section § 23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条溪流、河流或汊道汇入另一条水体时,其汇合处就是这些水体河道中心线交汇的点。

Section § 23077

Explanation
当只提到一个县的名称而没有其他附加说明时,它指的就是那个特定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