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章程章程修订与废止
Section § 23720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章程如何修改或废止。要修改或废止章程,县的理事机构可以提交提案,或者居民可以发起一份由至少10%的县选民签署的请愿书。这个百分比是根据上次州长选举中所有州长候选人的总票数计算的。无论是修改还是废止章程,请愿书都必须正式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此外,此类请愿书必须遵守州《选举法》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23721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请愿书都必须由县选举官员根据《选举法》第9100条及之后的相关规定,快速进行审核和确认。
Section § 2372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章程修改或废除的程序。当有请愿书或理事机构提出提案时,这些修改必须由县选民在一次特别选举中投票决定,该选举应在提案提交后至少88天举行。选民可以查阅任何拟议修改的完整文本,这些文本将被印制并可应要求提供。此外,一份中立的分析报告必须告知选民,他们可以免费索取拟议修正案的邮寄副本。
Section § 23723
Section § 23724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章程的任何变更或修正案都必须以与原始章程相同的方式处理。这包括对修正案的两份副本进行认证、证明、记录、提交、备案和公布,就像对普通章程所做的那样。
Section § 23725
这项法律允许圣地亚哥县修改其县章,以改变县级公职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来说,它可以要求候选人在大选中选出,并相应调整选举程序。只有初选中的前两名候选人会出现在大选选票上,除非候选人只有两名或更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跳过初选,直接进入大选。
如果县章修正案请愿书获得10%的县选民(根据最近一次州长选举的投票人数计算)签署,该措施将被列入下一次大选的选票,至少在请愿书核实后的88天。受影响的县级公职包括县监事、地方检察官、县治安官、估税官、记录官、县书记官、财务官、税务官以及县教育委员会成员。这些变更于201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