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章程如何修改或废止。要修改或废止章程,县的理事机构可以提交提案,或者居民可以发起一份由至少10%的县选民签署的请愿书。这个百分比是根据上次州长选举中所有州长候选人的总票数计算的。无论是修改还是废止章程,请愿书都必须正式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此外,此类请愿书必须遵守州《选举法》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a)CA 政府 Code § 23720(a) 县章程可以通过理事机构提交的提案进行修订,或通过由该县10%的合格选民签署的请愿书进行修订,该比例根据上次选举州长时该县所有州长候选人的总票数计算。该请愿书应提交至县选举官员办公室,请求理事机构将一项或多项拟议的县章程修正案提交给该县的合格选民,该修正案或修正案应在请愿书中全文列出。
(b)CA 政府 Code § 23720(b) 县章程可以通过理事机构提交的提案进行废止,或通过由该县10%的合格选民签署的请愿书进行废止,该比例根据上次选举州长时该县所有州长候选人的总票数计算。该请愿书请求理事机构将废止章程的问题提交给该县的合格选民,应提交至县选举官员办公室。
(c)CA 政府 Code § 23720(c) 修订或废止县章程的请愿书应遵守《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1条(自第9100节起)。

Section § 23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请愿书都必须由县选举官员根据《选举法》第9100条及之后的相关规定,快速进行审核和确认。

该请愿书应立即由县选举官员依照《选举法》第9编第2章第1条(自第9100条起)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认证。

Section § 23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章程修改或废除的程序。当有请愿书或理事机构提出提案时,这些修改必须由县选民在一次特别选举中投票决定,该选举应在提案提交后至少88天举行。选民可以查阅任何拟议修改的完整文本,这些文本将被印制并可应要求提供。此外,一份中立的分析报告必须告知选民,他们可以免费索取拟议修正案的邮寄副本。

在提交请愿书后,或在理事机构自行提交修改或废除章程的提案后,理事机构应将拟议的修正案或废除章程的问题提交给该县符合资格的注册选民,在请愿书提交或提案提交后不少于88天的下一个既定选举日期举行的特别选举中进行投票。在提交章程废除或修正案的问题时,可以提出任何替代条款或议案供选民选择,并且可以单独投票,不影响其他选项。
县选举官员应负责印制拟议修正案的完整文本。任何选民均可应要求获取拟议修正案的副本。
根据《选举法》第9160条编写的公正分析报告应包含一份声明,告知选民他们可以致电县选举官员办公室,要求免费将章程拟议修正案的副本邮寄给他们。

Section § 23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在选举中超过半数的选民批准了章程的修改或废除,那么这些修改就被视为获得批准。但是,它们直到州务卿根据下一节的规定接受并备案后,才正式生效。

Section § 237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章程的任何变更或修正案都必须以与原始章程相同的方式处理。这包括对修正案的两份副本进行认证、证明、记录、提交、备案和公布,就像对普通章程所做的那样。

修正案或修正案的两份副本,应当按照第23713条和第23714条为章程规定的相同方式进行认证、证明、记录、提交、备案和公布,并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23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地亚哥县修改其县章,以改变县级公职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来说,它可以要求候选人在大选中选出,并相应调整选举程序。只有初选中的前两名候选人会出现在大选选票上,除非候选人只有两名或更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跳过初选,直接进入大选。

如果县章修正案请愿书获得10%的县选民(根据最近一次州长选举的投票人数计算)签署,该措施将被列入下一次大选的选票,至少在请愿书核实后的88天。受影响的县级公职包括县监事、地方检察官、县治安官、估税官、记录官、县书记官、财务官、税务官以及县教育委员会成员。这些变更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政府 Code § 2372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372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圣地亚哥县的县章可按照第23720条的规定进行修订,以要求县级公职候选人在大选中选出,并对选举程序进行相应修改以实施县章修正案,包括允许圣地亚哥县制定关于非登记候选人资格和登记日期的规则。只有在初选中获得最高或次高票数的候选人,方可作为县级公职候选人出现在随之而来的大选选票上。如果县级公职候选人只有两名或更少,则候选人的姓名不应出现在初选选票上,而获得最高票数的县级公职候选人应在大选中选出。
(b)CA 政府 Code § 23725(b) 尽管有第23722条的规定,当选举官员确定本条授权的倡议性县章修正案请愿书已由该县10%的合格选民签署(根据上次选出州长的普选中该县所有州长候选人的总票数计算),选举官员应将该措施提交给该县选民,在选举官员确定之日起不少于88天的下一次大选中进行投票。如果选举官员确定需要缩短审查期,或者时间不允许进行公开审查期,以确保选票的及时印刷,或者出于选举有效管理的其他需要,选举官员可以设定少于10个日历日的公开审查期。
(c)CA 政府 Code § 23725(c) 就本条而言,“县级公职”指以下任何职位:
(1)CA 政府 Code § 23725(c)(1) 县监事。
(2)CA 政府 Code § 23725(c)(2) 地方检察官。
(3)CA 政府 Code § 23725(c)(3) 县治安官。
(4)CA 政府 Code § 23725(c)(4) 估税官、记录官和县书记官。
(5)CA 政府 Code § 23725(c)(5) 财务官和税务官。
(6)CA 政府 Code § 23725(c)(6) 县教育委员会成员。
(d)CA 政府 Code § 23725(d) 增加本条的法案所作的修正应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