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治县治所在地
Section § 23600
这项法律规定,州内的每个县都有一个官方的县府所在地,通常是一个建制市,其中可能包括并入该市的区域。县监事会还必须选择一个替代的临时县府所在地,以在战争或灾难期间使用,即使该地点位于县域之外,但他们不得为此目的在该地购买房产。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更改这个临时地点,并且必须在那里设立设施,以确保县政府在必要时能够运作。
州内各县的县府所在地,依照法律确定并于本条中指定,被宣布为各县的县府所在地。在县府所在地为建制市的任何情况下,它包括之前或之后并入该建制市的所有区域。
监事会应通过决议指定一个替代临时县府所在地,该地点可在县域之外,用于发生战争或敌方造成的灾难,或其迫近时,但县不得购买县域之外的不动产作为临时县府所在地。该决议的副本应提交给该县和替代县的相关县官员。在任何时候,只要情况表明此类变更的必要性,即可指定不同的临时县府所在地。
监事会,以及经监事会指示的任何县官员或机构,应在临时县府所在地提供各类设施,以在根据本条规定有必要时,确保县政府在该临时县府所在地正常运作。
县府所在地 监事会 替代临时县府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