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5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受委员会合并决定影响的任何县的监事会必须安排一次选举。他们必须在所有受影响县的同一天宣布并举行这次选举。选举日期应与主要县的下一个预定选举日期一致,并且在收到委员会决定后至少74天举行。这次选举的目的是让这些县的居民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合并为一个县。

Section § 235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关于决定是否组建合并县的选举公告和详情,必须在每个受影响县的广泛阅读报纸上刊登。此刊登应至少每周一次,持续三周,并且必须在选举日期前至少70天开始。

Section § 23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每个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决定就成立一个新的合并县举行选举时,他们还需要在同一天组织一场由相同官员负责的选举。这场选举将决定县的官员以及县府的所在地,前提是投票结果支持成立新县。

Section § 235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县合并提案的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它规定通知应明确说明议案、列出所涉县份并提及选举日期。它还必须详细说明投票区和投票站。选民应被告知如何投票,通知应征集支持和反对合并的论据。这些论据可由各种团体和个人提交,必须在选举前54天提交,且字数不得超过500字,并附有最多三个签名。选票手册中只会刊登一份支持论据和一份反对论据。

选举通知应:
(a)CA 政府 Code § 23553(a) 明确说明将提交的议案。
(b)CA 政府 Code § 23553(b) 说明拟合并的县的名称。
(c)CA 政府 Code § 23553(c) 说明选举日期。
(d)CA 政府 Code § 23553(d) 指定由每个受影响县的委员会确定的投票区和投票站。
(e)CA 政府 Code § 23553(e) 指导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f)CA 政府 Code § 23553(f) 要求提交支持和反对拟议县合并的书面论据。
(g)CA 政府 Code § 23553(g) 一份声明,说明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或经该委员会授权的任何成员,受影响县内的任何市议会或城市或经该议会授权的任何成员,任何有资格在选举中投票的合格选民,任何真实的公民协会,或合格选民和协会的任何组合,可以向主要县的书记员提交并备案书面论据,以便在选票手册中印刷和分发,不迟于选举日期前54天。
(h)CA 政府 Code § 23553(h) 一份声明,说明只有一份支持论据和一份反对论据将被选中并印在选票上。
(i)CA 政府 Code § 23553(i) 一份声明,说明论据的长度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应附有至少一个但不超过三个签名。

Section § 23554

Explanation

为了在影响其县的选举中投票,居民必须在选举日期前至少30天完成选民登记。选民登记的规则,包括何时可以进行或更新登记,都遵循本州大选的相同指导方针。

每个受影响县的所有合格选民,凡在选举日期前30天已在该县注册的,均有权在该选举中投票。选民登记和登记转移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并截止,该方式和时间适用于本州大选的选民登记和登记转移。

Section § 2355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关于县合并和县府所在地指定选举的选票应如何格式化。选民将有两个投票议题需要考虑。第一个议题是询问他们是赞成还是反对合并,他们可以在“赞成”或“反对”旁边打叉来表明选择。第二个议题是询问他们是否支持某个特定地点作为县府所在地,同样有“赞成”或“反对”选项供他们选择。

选举选票应包含以下文字:
(a)CA 政府 Code § 23555(a) “赞成合并”,和“反对合并”。每位选民应在“赞成”或“反对”字样旁盖上一个叉号 (+)。
(b)CA 政府 Code § 23555(b) “赞成将(委员会确定的县府所在地名称)作为县府所在地”
和“反对将(委员会确定的县府所在地名称)作为县府所在地”。每位选民应在“赞成”或“反对”字样旁盖上一个叉号 (+)。

Section § 2355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合并县竞选公职,您必须与典型县选举中的候选人同时并以相同方式提交您的提名文件。

Section § 235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必须遵守州的普通选举法,除非本条中另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235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县级合并相关论据的筛选过程。如果县书记员收到多份支持或反对合并的论据,将从每一方中选出一份论据,用于印刷并分发给选民。在选择时,优先考虑来自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论据,其次是来自合格选民或公民协会的论据。

如果向主要县的书记员提交了多份支持拟议合并的论据或多份反对拟议合并的论据,书记员应从支持论据中选出一份,并从反对论据中选出一份,用于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论据时,书记员应按照规定的顺序,优先考虑由以下方面提交的论据:
(a)CA 政府 Code § 23558(a) 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或经其授权的该监事会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3558(b) 位于受影响县内的任何市的市议会,或经其授权的该市议会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
(c)CA 政府 Code § 23558(c) 合格选民或真正的公民协会,或选民与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235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的选举官员向受影响县的每位合格选民寄送一份关于拟议合并的选票小册子。小册子必须包含对提案的公正分析、其财政影响摘要、委员会的条款和条件、县级职位的候选人姓名,以及支持和反对合并的论点。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寄出,并被视为官方材料。

牵头县的选举官员应负责印刷并向每个受影响县的每位合格选民邮寄一份关于拟议合并的选票小册子。
选票小册子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3559(a) 由委员会编写的关于拟议合并的公正分析。
(b)CA 政府 Code § 23559(b) 委员会关于拟议合并财政影响报告的摘要。
(c)CA 政府 Code § 23559(c) 委员会的条款和条件摘要。
(d)CA 政府 Code § 23559(d) 经委员会指定,将投票选举以填补县级职位的人员姓名。
(e)CA 政府 Code § 23559(e) 支持合并的论点。
(f)CA 政府 Code § 23559(f) 反对合并的论点。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向每位合格选民邮寄一份选票小册子。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的含义,该选票小册子属于“官方事项”。

Section § 23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书记员向每个受影响县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选民寄送一份样本选票。样本选票必须与选票手册同时寄出。

书记员还应准备并向每个受影响县的合格选民邮寄一份样本选票。样本选票应与选票手册同时邮寄。

Section § 235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关于制作和分发样本选票以及组织初选的常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特定条款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23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本条另有明确说明,主要县的选举应按照与其他选举相同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23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的委员会任命三名当地居民作为选举官员。

Section § 23564

Explanation

投票站一关闭,选举官员必须与其各自的县合作,完成以下工作: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准备并认证投票记录(计票单),妥善封存选票,并在计票单上附上一份签署的声明,详细说明投票结果。最后,他们还必须封存计票单。这些步骤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官员应立即与其所代表的相关县合作,执行以下操作:
(a)CA 政府 Code § 23564(a) 清点选票。
(b)CA 政府 Code § 23564(b) 制作并认证所投选票的计票单。
(c)CA 政府 Code § 23564(c) 封存选票。
(d)CA 政府 Code § 23564(d) 在计票单上附上一份由每位选举官员签署的声明,显示所投选票总数以及提交给选民的每项提案的赞成票和反对票数。
(e)CA 政府 Code § 23564(e) 封存计票单。

Section § 23565

Explanation
投票计票结束后,县书记员必须向县委员会发送一份经认证的投票结果报告。这份报告会列出每项提案的赞成票数和反对票数。

Section § 23566

Explanation
如果两个或多个县通过选举进行合并,并且合并成功,那么新成立的县必须支付选举费用。但是,如果合并未能成功,那么所有参与选举的县必须平均分摊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