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通则一般规定
Section § 23003
县是一种组织,拥有本法特定章节中概述的权限和职责,以及从明确规定中间接暗示的其他权力。
Section § 23004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县的几项主要权力。县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被他人起诉。县可以购买、接受赠与并拥有土地和个人财产,只要这些财产是县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它们还可以签订合同,并根据当地社区的需求管理或出售其财产。最后,县有权征收和收取法律允许的税款。
Section § 23004.1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为因他人过失(例如事故)而受伤的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可以向造成伤害的责任方追讨医疗费用。县可以直接起诉责任方,也可以作为受伤者本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一部分。
如果受伤者对造成伤害的责任方提起法律诉讼,县的起诉权会暂停,但会成为受伤者赢得的任何赔偿金的优先索赔权。县必须将此索赔告知责任方的任何保险公司,但未能这样做不会影响受伤者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Section § 23004.2
Section § 23004.3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条款(即条款 23004.1 和 23004.2)只有在该县的监事会通过决议,决定采纳并遵守这些规定时,才会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23004.4
这项法律允许县向经营寄养家庭的人提供保险。这种保险有助于保护他们,使其不必为县安置在其照护下的儿童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孩子不小心伤害了某人或造成了损害,寄养家庭的经营者无需自掏腰包支付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Section § 23004.5
Section § 23005
这项法律规定,县只能通过其监事会,或通过获得监事会或法律授权的个人来行使其权力。
Section § 23007
Section § 23007.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不能向民选官员(例如县政委员会成员)授予或支付他们未实际履行的工作的服务年限积分。即使这些官员想自己支付额外的服务年限积分,除非服务已经完成,否则县不允许为此支付。
然而,如果退休金制度有规定允许官员通过自掏腰包购买额外的服务年限积分,他们仍然可以选择这样做。
Section § 23008
这项法律允许县向县内的当地区或市租赁设备、提供劳务或供应货物,只要这样做经济划算且令人满意。在开始工作或订购货物之前,该区或市必须预留出等于成本的金额,或比估算成本多10%的金额,以便在工作完成或货物交付后支付给县。
Section § 23009
这项法律解释了向区或市法团提供工作或货物如何进行支付。支付可以通过审计员指示格式的已批准账单进行处理,而不是使用传统的索赔和支付令。资金随后可根据监事会的命令,通过审计员和司库的账簿在账户间划拨,从而简化了支付流程,无需正式的索赔和支付令。
Section § 230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将其可用资金借给消防或自来水厂等地方行政区,以帮助它们履行职责并满足财务义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行政区该财政年度预期收入的85%,并且必须在偿还其他债务之前优先偿还。县监事会需要通过决议批准这些贷款。
该法律也适用于跨多个县的特别行政区和垃圾处理区,允许它们借款。如果符合其最佳利益,垃圾处理区也可以向银行寻求贷款。
所有贷款都必须优先偿还,并且贷款利息将按照县对该行政区存放在县的资金所适用的相同利率收取。
Section § 23010.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通过其监事会的一项决议,向县内的消防区借款。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该区所需的财产和建造建筑物。县监事会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偿还方式和时间,这可能包括年度分期付款。整个贷款必须在10年内偿还。
Section § 23010.2
Section § 2301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动用额外资金,用于下水道或排水项目,以满足当前项目范围之外区域的未来需求。县监事会必须认定并宣布,扩展项目对于外部区域的未来使用是必要的。县可以使用未来的接驳费来偿还那些为额外建设做出贡献的实体或个人。本法规适用于由县、区、市或代表县的个人实施的项目,且监事会对工程的使用拥有权利。他们可以向受益于扩展建设的外部区域征收接驳费,其中可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利息成本。
这项法律确保县有权将未来区域纳入其项目规划,同时保持其现有权力不受影响。
Section § 23010.4
Section § 23011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赋予县的名称是其官方法人名称。在任何涉及该县权利、财产或责任的法律诉讼或程序中,都应使用此名称。
Section § 23012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县。它本质上是一个从阿拉米达县到尤巴县的完整名录。每个县的名称都被提及,以便于识别和参考。
Section § 23013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惩教部门。该部门将负责所有与惩罚、照护和改造囚犯相关的任务,包括管理县监狱以及工业农场和道路营地等其他设施。
此外,这项法律允许多个县通过组建一个联合惩教部门进行合作,该部门将为所有参与的县提供服务,并由各县监事会共同任命的负责人管理。
Section § 23014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监事会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决议,拨出最多50万美元设立一个周转基金。该基金旨在帮助县内的卫生区、防洪区或维护区。这笔资金可用于购买房产、进行研究、分析或为满足区级需求进行建设。
各区必须在10年内偿还这笔资金,偿还方式包括使用服务费、税收或其他可用资金。从税收中偿还的金额每年不得超过2.5万美元,或每1美分税率所产生的收入,以较低者为准。偿还时将包括按当前县投资利率计算的利息。
Section § 23015
这项法律允许县设立或参与旨在培训、教育或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使用州或联邦资金。县还可以与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合作运营这些项目,并可以使用县级资金来支持它们。
Section § 23025
Section § 23026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为其雇员设立了退休制度,监事会必须在定期举行的会议上公开宣布所有影响雇员的薪资或福利增长。此公告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并应解释这些变化将如何影响退休制度的资金状况。
此外,退休或投资委员会可以委托精算师估算这些变化的财务影响,并向监事会报告。本法律不改变现有规定,即任何公共退休福利增长的成本必须由精算师计算,并在变更批准前两周向公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