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章应被称为“区域住房融资法案”,并可被引用为该名称。
权力形成总则
Section § 62502
本节定义了与区域住房金融管理局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可负担住房”是指根据特定协议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保留的住房。“管理局”是指根据特定指导方针成立的区域住房金融管理局。“董事会”是管理该管理局的机构。“地方政府”包括各种市政实体,如市、县和学区。“基础土地使用管辖区”是指管理局所代表的任何市或县。
为本篇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62502(a) “可负担住房”是指受可负担性限制或与公共实体签订股权共享协议的住房,该住房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保留住房单元,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
(b)CA 政府 Code § 62502(b) “管理局”是指根据第62505条设立的区域住房金融管理局。
(c)CA 政府 Code § 62502(c) “董事会”是指区域住房金融管理局的管理董事会。
(d)CA 政府 Code § 62502(d) “地方政府”是指市、县或特别区,包括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e)CA 政府 Code § 62502(e) “基础土地使用管辖区”是指管理局的任何代表市或县。
可负担住房 可负担性限制 股权共享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