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2590(a) 依照本部分产生的收入应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政府 Code § 62590(a)(1) 开发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和租赁住房,包括使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能够成为或保持房主的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2590(a)(2) 经济适用房的维护。
(3)CA 政府 Code § 62590(a)(3) 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规划和技术援助。
(4)CA 政府 Code § 62590(a)(4) 用于支持住房的基础设施。
(5)CA 政府 Code § 62590(a)(5) 本节授权的任何其他目的。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59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590(b)(1) 管理局董事会应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在每年7月1日前通过一份住房收入使用区域支出计划,但管理局董事会应选择通过首个区域支出计划的截止日期。区域支出计划可涵盖多年,具体由管理局董事会决定。
(2)Copy CA 政府 Code § 62590(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590(b)(2)(A) 区域支出计划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i)CA 政府 Code § 62590(b)(2)(A)(i) 列明将用于(a)款所述每个类别的收入份额和预计资金金额,指出每个支出类别将服务的家庭收入水平,并估算按收入类别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单位数量。
(ii)CA 政府 Code § 62590(b)(2)(A)(ii) 识别联邦、州和地方住房计划的现有资金来源,并评估依照本部分产生的收入资助的项目和计划将如何补充这些现有资金来源,以满足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住房需求。
(B)CA 政府 Code § 62590(b)(2)(A)(B) 从第二年开始,管理局应在区域支出计划中包含一份报告,说明其迄今为止已资助的项目和计划的拨款和支出情况,以及按收入水平服务的家庭情况。
(3)CA 政府 Code § 62590(b)(3) 每年在资金分配之前,管理局有权获得依照本部分批准的任何措施资金的最高5%用于一般行政管理。
(c)CA 政府 Code § 62590(c) 如果需要拆除或翻新住房单位,则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2590(c)(1) 如果住房单位在收购之日已被占用,则该住房开发项目应提供至少相同数量的、具有同等卧室数量的单位,以经济适用租金或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提供给与现有住户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居住。
(2)CA 政府 Code § 62590(c)(2) 如果现有居民因拆除或翻新需要而必须搬迁,开发商必须根据第1篇第7部第16章(自第7260条起)的规定,向这些住房租赁单位的住户提供搬迁福利。本款不取代任何当地通过的、要求向被安置家庭提供更大搬迁援助的条例规定。
(3)CA 政府 Code § 62590(c)(3) 如果现有居民因拆除或翻新需要而必须搬迁,开发商应提供优先购买权,使其有权获得新建或翻新住房开发项目中可供该家庭以经济适用租金(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或与为开发提供融资的公共项目规定的最高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租用的可比单位。
(d)CA 政府 Code § 62590(d) 管理局董事会可直接批准资金给市、县、公共实体或私人项目发起人用于项目或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