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55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主管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征收地块税。地块税是一种特别税,对财产征收时,不考虑其价值。地块税必须统一适用于所有财产或财产所有者,这意味着它不能针对特定类别。地块税的实施必须遵循特定的既定程序。必须提供税收通知,并且其征收方式与普通财产税相同,逾期不缴将面临相同的罚款。

(a)CA 政府 Code § 62550(a) 在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节第4款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根据第五编第一分编第一部第一章第3.5条(自第50075节起)以及第62521节所规定的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程序,通过决议在其管辖范围内征收地块税。
(b)CA 政府 Code § 62550(b) 就本节而言,“地块税”是指对一宗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其税率的确定不考虑该不动产的价值,并且统一适用于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地块税”不包括对特定类别财产或纳税人征收的税。
(c)CA 政府 Code § 62550(c) 主管机关应按照第54930节规定的方式,就根据本节征收的任何地块税提供通知。
(d)CA 政府 Code § 62550(d) 地块税的征收方式应与普通从价财产税的征收方式相同,并且在拖欠时,应适用与从价税相同的罚款、程序、出售和留置权优先顺序。

Section § 62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当地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征收特别税。税率可以根据业务部门而有所不同,小型企业可能获得豁免。如果企业在管辖区内外都有经营,税收应公平反映其在该管辖区内的业务活动。非营利组织和某些宗教领袖可免除此税。

(a)CA 政府 Code § 62551(a) 在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 A 第 4 节的规定下,机构可以通过决议,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商业活动的特权征收一项以总收入为衡量标准的特别税,征收程序应依照《法典》第五编第一分部第一部第一章第 3.5 条(自第 50075 节起)、第 62521 节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程序执行。
(b)CA 政府 Code § 62551(b) 根据本节征收特别税的决议可以规定以下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2551(b)(1) 根据每个纳税人的业务部门而定的变动税率。
(2)CA 政府 Code § 62551(b)(2) 小型企业的豁免。
(3)CA 政府 Code § 62551(b)(3) 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c)CA 政府 Code § 62551(c) 如果机构根据分节 (a) 对在其征税管辖区内外均有经营的业务征收特别税,则机构应按比例征税,以使税收衡量标准公平反映在征税管辖区内实际进行的应税活动的比例。
(d)CA 政府 Code § 62551(d) 根据分节 (a) 征收的特别税不适用于任何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二分部第十一部分第四章(自第 23701 节起)或《1986 年国内税收法典》A 副标题第一章 F 分章(自第 501 节起)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或上述任一规定的继承者;也不适用于任何牧师、神职人员、基督教科学从业者、拉比或任何宗教组织的领导人,这些宗教组织已由美国国内税收署署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节所述组织或该节的继承者获得联邦所得税豁免。

Section § 625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征收一种特别税,税额根据企业雇佣的员工人数确定,但必须符合特定的宪法和法律程序。其目的是对在机构管辖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征税。如果企业同时在管辖区内外经营,税额必须按比例反映其在该区域内的实际经营活动水平。根据特定税法获得豁免的非营利组织以及某些宗教人士和组织,不受此特别税的约束。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551.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551.1(a)(1) 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4款的规定,某机构可经决议征收一项特别税,该税以纳税人雇佣的员工人数为衡量标准,针对在机构管辖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商业活动的特权,依照《法典》第5编第1部第1章第3.5条(自第50075节起)、第62521节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程序执行。
(2)CA 政府 Code § 62551.1(a)(2) 依照本款征收特别税的决议可规定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征收该税。
(b)CA 政府 Code § 62551.1(b) 如果某机构依照 (a) 款对同时在该机构征税管辖区内外经营的业务征收特别税,该机构应按比例征税,以使税收衡量标准公平反映在征税管辖区内实际进行的应税活动的比例。
(c)CA 政府 Code § 62551.1(c) 依照 (a) 款征收的特别税不适用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11篇第4章(自第23701节起)或《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A分篇第1章第F分章(自第501节起)免税的任何非营利组织,或其任何继承者,也不适用于任何牧师、神职人员、基督教科学执业者、拉比,或任何宗教组织的领导人,如果该宗教组织已被美国国内税收署署长批准免除联邦所得税,作为《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节所述的组织或该节的继承者。

Section § 625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对拥有超过500个租赁住房单元的房产所有者及其关联公司征收一项特别税。税率会随着房产持有量的增加而提高。非营利组织和经济适用房运营商可以免除这项每年评估征收的税款。

(a)CA 政府 Code § 62551.2(a) 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4节的规定,某机构可通过决议,对拥有租赁住房组合超过500个单元的房产业主及其相关联属公司征收特别地块税。
(b)CA 政府 Code § 62551.2(b) 该特别税可采用累进税率,针对规模更大的组合适用递增的更高税率。
(c)CA 政府 Code § 62551.2(c) 该特别税应每年评估征收,并包括对非营利实体和经济适用房运营商的豁免。

Section § 6255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意味着,符合特定资格的选民可以通过提案程序,提议并投票决定新的特别税。简而言之,如果足够多的选民支持这项提议,他们就可以直接推动投票来设立这些税种。

Section § 62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合作,寻找管理和征收某些税款的最佳方式。负责此事的实体必须制定政策,确保税款得到妥善执行,并在需要时允许人们对税款金额提出上诉。

(a)CA 政府 Code § 62553(a) 机构应与相关地方政府协商,以确定管理和征收根据第62551、62551.1或62551.2条征收的任何税款的最有效和适当的方法。
(b)CA 政府 Code § 62553(b) 负责管理和征收根据第62551、62551.1或62551.2条征收的任何税款的实体,应制定征收税收所需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实现以下两点的政策:
(1)CA 政府 Code § 62553(b)(1) 确保充分执行税收。
(2)CA 政府 Code § 62553(b)(2) 为纳税人提供对所欠税款金额提出上诉的机会。

Section § 6255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项税的管理方式。所收税款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用于该特定目的的独立账户。

负责处理这些税款的机构必须定期将用于区域项目的资金发送给相关主管机构,至少每季度两次。

该机构可以在转账资金之前扣除其管理这些税款的自身成本。

根据本条征收的所有专项税应按以下方式管理:
(a)CA 政府 Code § 62554(a) 所收税款应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该基金应在负责根据第62553条管理和征收专项税的实体金库中设立,且仅按本条规定使用。
(b)CA 政府 Code § 62554(b) 负责管理和征收专项税的实体应尽可能及时地定期将根据第62590条用于区域项目的资金从该基金转账给主管机构。每次转账应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进行两次。
(c)CA 政府 Code § 62554(c) 管理实体可以从根据(b)款转账给主管机构的部分中,扣除与根据本条批准的任何税款的管理相关的增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