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2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可负担住房管理局和相关举措的关键术语。“可负担住房” 指住房成本或租金对于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120%的家庭而言是可承受的。“管理局” 是为管理可负担住房工作而设立的实体。“授权决议” 是设立此类管理局的正式决定。

“同意地方机构” 是指同意支持可负担住房投资计划的地方政府机构。“计划” 是指概述可负担住房项目如何获得资金和开发的文档。“房产税增量” 是指因房产价值增加而产生的额外房产税收入,用于资助可负担住房,但某些与前重建机构相关的房产在其义务解除之前不包括在内。

“不动产” 包括土地及其相关权利和权益,例如建筑物和地役权。

就本分部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2250(a) “可负担住房” 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定义的具有可负担住房成本,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定义的具有可负担租金的住房,适用于总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120%的家庭。
(b)CA 政府 Code § 62250(b) “管理局” 指根据本分部设立的可负担住房管理局。
(c)CA 政府 Code § 62250(c) “授权决议” 指根据第62251条 (a) 款通过的设立管理局的决议。
(d)CA 政府 Code § 62250(d) “同意地方机构” 指其理事机构已通过决议同意可负担住房投资计划的地方机构。
(e)CA 政府 Code § 62250(e) “计划” 指根据第62252条通过的可负担住房投资计划。该计划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6款所述的计划。
(f)CA 政府 Code § 62250(f) “房产税增量” 指每年征收的从价税中超出征税机构根据首次设立管理局的决议所界定的管理局范围内应税财产评估总值所征收的税额的部分,该从价税的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1条 (a) 款。该评估总值以征税机构在授权决议生效日期之前或(如授权决议中规定)在授权决议生效日期之前不超过五年的另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用于该财产征税的评估名册为准。房产税增量不应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2条解散的前重建机构边界内的应税财产,除非且直到前重建机构的所有义务已解除且前重建机构的继承机构已完全解散。解散后,为计算位于前重建机构边界内的应税财产的房产税增量,最终解散后的财政年度应作为最后一次均衡评估名册。
(g)CA 政府 Code § 62250(g) “不动产” 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2250(g)(1) 土地,包括水下土地和滨水地产。
(2)CA 政府 Code § 62250(g)(2) 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装置和改良物。
(3)CA 政府 Code § 62250(g)(3) 附属于土地或与土地一并使用的任何财产。
(4)CA 政府 Code § 62250(g)(4) 土地上的每一种地产、权益、特权、地役权、特许权和权利,包括通行权、定期租约,以及通过判决、抵押或其他方式产生的留置权、费用或产权负担,以及由这些留置权担保的债务。

Section § 62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和县设立经济适用房管理局,专门负责建设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这些管理局可以收取财产税增量收入,但在参与者方面面临限制,排除了学校实体和某些承继机构。为了使这些管理局生效,过去的重建事宜必须根据特定条件得到解决。这些管理局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必须为奇数,其中包括地方政府代表和公众代表。该管理局的边界可以与其设立城市或县的边界一致。

(a)CA 政府 Code § 62251(a) 城市、县或市县可以通过决议设立经济适用房管理局,该管理局应仅限于根据本分部提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以及经济适用房。根据本分部设立的管理局是一个公共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政治职能。为接收财产税增量收入之目的,管理局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6款(b)项所述的“机构”。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1(b)(1) 收入与税收法典第95条(f)项所定义的学校实体,不得参与根据本条设立的管理局。
(2)CA 政府 Code § 62251(b)(2) 卫生与安全法典第34171条(j)项所定义的承继机构,不得参与根据本部分设立的管理局,且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实体不得接收根据卫生与安全法典第34188条分配的任何部分财产税收入或其他款项。
(3)CA 政府 Code § 62251(b)(3) 由设立了根据卫生与安全法典第24分部第1.85部分(自第34170条起)解散的重建机构的城市或县组建的管理局,在原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或指定地方管理局通过了说明以下所有事实的调查结果之前,不得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2251(b)(3)(A) 该机构已根据卫生与安全法典第34179.7条收到财政部的完成认定。
(B)CA 政府 Code § 62251(b)(3)(B) 针对州提起的诉讼标的为原重建机构资产,且城市或县或其承继机构或指定地方管理局为具名原告的,除非该诉讼已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且所有上诉程序均已穷尽,否则这些资产未曾或将不会被用于本部分下设立的管理局的任何工作。
(C)CA 政府 Code § 62251(b)(3)(C) 该机构已遵守主计长根据卫生与安全法典第34167.5条发出的所有命令。
(c)CA 政府 Code § 62251(c)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管理局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总数至少为五名或七名,具体如下: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1(c)(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1(c)(1)(A) 对于由城市组建的管理局,至少三名由市议会任命的市议会议员。
(B)CA 政府 Code § 62251(c)(1)(A)(B) 对于由县组建的管理局,至少三名由监事会任命的监事会成员。
(C)CA 政府 Code § 62251(c)(1)(A)(C) 对于由城市和县联合设立的管理局,至少三名市议会议员和三名监事会成员。
(D)CA 政府 Code § 62251(c)(1)(A)(D) 对于由市县设立的管理局,市长应任命与市县立法机构任命的成员相同数量的成员。根据本分项进行的任命不受市县立法机构的审查。
(2)CA 政府 Code § 62251(c)(2) 至少一名居住或工作在设立该管理局的城市或县边界内的公众成员。
(d)CA 政府 Code § 62251(d)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管理局的边界可以与设立该管理局的城市或县的边界相同。

Section § 622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的职责,即设立一个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并制定一项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该计划可能涉及获取房产税增量或其它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该计划必须明确其目标,描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包含未来五年的收入和支出估算,以及不同收入水平住房单元的预计建设或翻新数量。它还设定了贷款活动、债务偿还和履行住房义务的45年期限。在最终确定计划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社区意见。

(a)CA 政府 Code § 62252(a)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机构,应通过决议设立一个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并采纳一项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该计划可包括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2252(a)(1) 一项关于接收在该区域内产生的房产税增量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2252(a)(2) 一项关于接收根据第62253条(b)款分配给该机构的任何税收收入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2252(b) 该计划应包括以下各项要素:
(1)CA 政府 Code § 62252(b)(1) 一份关于该计划主要目标和宗旨的声明。
(2)CA 政府 Code § 62252(b)(2) 一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描述该机构将如何实现其目标,以及职责和活动是否将分配给市或县住房部门或公共住房机构。
(3)CA 政府 Code § 62252(b)(3) 预计在未来五年中的每一年将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金额。
(4)CA 政府 Code § 62252(b)(4) 预计在五年中的每一年将获得援助的新建、翻新或价格受限的住宅单元数量,以及预计在五年中的每一年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支出的金额。
(5)CA 政府 Code § 62252(b)(5) 一份描述该计划将如何在十年期间内,针对不同收入水平,执行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资金支出要求的说明。
(6)CA 政府 Code § 62252(b)(6) 预计在未来五年内,该机构将为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开发的单元数量(如有)。
(7)CA 政府 Code § 62252(b)(7) 一份财务分析,阐明在五年规划期内的预计收入和预计支出,包括在计划期限内,根据第62253条(a)款,可能发行以房产税增量收入为担保的债券。
(8)CA 政府 Code § 62252(b)(8) 时间限制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2252(b)(8)(A) 贷款、预付款和债务设立的期限为四十五年。
(B)CA 政府 Code § 62252(b)(8)(B) 偿还该机构所有债务和义务,并履行该机构所有住房义务的期限为四十五年。该计划应规定,一个机构应在不超过45年内作为法律实体解散,且此后不再向该机构分配任何税款。本分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机构仅为降低利息成本而对未偿债务进行再融资。
(9)CA 政府 Code § 62252(b)(9) 一项可行的家庭和个人搬迁方法或计划,这些家庭和个人将从计划区域内的住房设施中暂时或永久迁离。该方法或计划应符合第62256条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2252(c) 该机构在采纳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之前,应举行公开听证会。该机构应根据第6062条的规定发出该听证会的通知。该机构在采纳计划之前,应考虑在该听证会上对计划提出的任何意见。

Section § 622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市、县和特别区(不包括学校和某些机构)将其在特定区域内的房产税增量份额分配给指定的机构。这些分配必须通过决议设定,并且如果符合原始税收目的且地理边界与该机构一致,则可以包括地方销售和使用税。税收增量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经济适用房,并确保至少95%的资金用于改善中低收入社区的住房。资金的行政管理费用上限为5%。本法律不改变未参与此类安排的地方政府之间现有的税收收入分配或计算。

住房资金应支持极低收入住房的开发,或庇护所和支持性住房等项目。县可以在分配资金之前收回行政管理费用。最后,该法律确保教育或其他征税实体的现有收入分配不会减少或改变。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3(a)(1) 在计划通过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市、县或特别区(除非是《税收和赋税法》第95条(n)款所定义的学校实体,或第34171条(j)款所定义的继承机构),从位于某区域内的财产收取从价财产税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指示县审计长-主计长将其在计划覆盖区域内的财产税增量份额分配给该机构。根据本款通过的决议可以指示县审计长-主计长分配少于全部财产税增量的金额,并设定分配发生的最长年限。这些金额应分配给该机构,并在收取后由该机构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在根据本款通过决议之前,市、县或特别区应与该机构批准一份谅解备忘录,规定该机构使用财产税增量资金用于行政和管理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2253(a)(2) 接收财产税增量的规定应在根据(1)款通过决议后紧随的12月1日之后开始的财产税年度生效。根据(1)款通过的决议应在其通过后紧随的12月1日之前提交给县审计长-主计长。
(3)CA 政府 Code § 62253(a)(3) 根据本款通过的决议可以被废止,并在任何废止通过后的财政年度开始失效,通过在当前财政年度结束前至少90天通知县审计长-主计长;但前提是,县审计长-主计长应继续将已承诺用于偿还该机构所发行债务的征税实体份额的从价财产税分配给该机构,直至该债务完全偿还,包括通过再融资或再筹资的方式,除非该机构与征税实体另有约定。为了确定在废止后应继续分配给机构的征税实体份额的从价财产税的年度金额,在债务完全偿还之前所有年份的年度分配金额应为根据该机构的偿债计划,在任何单个年度期间偿还债务所需的最大金额。
(4)CA 政府 Code § 62253(a)(4) 当机构的贷款、预付款和债务(如有)及其利息已偿还,或根据本款通过的决议规定的最长年限已过,此后从机构边界内应税财产所收取的全部资金应支付给各自征税机构的基金,如同支付所有其他财产的税款一样。
(5)CA 政府 Code § 62253(a)(5) 机构边界内应税财产所征收和收取的全部税款应支付给各自征税机构的基金,如同该机构未设立一样,除非机构边界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超过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所示的边界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3(b)(1) 在计划通过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市、县或特别区(除非是《税收和赋税法》第95条(n)款所定义的学校实体,或第34171条(j)款所定义的继承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将其税收收入分配给该机构,包括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赋税法》第2部第1.5部分(第7200条起))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赋税法》第2部第1.6部分(第7251条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或交易和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但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2253(b)(1)(A) 该机构为本分部目的使用这些收入,应与征收该税的目的相符。
(B)CA 政府 Code § 62253(b)(1)(B) 该机构的边界应与设立该机构的市或县的边界一致。
(2)CA 政府 Code § 62253(b)(2) 根据本款通过的决议可以被废止并失效,但已抵押用于偿还管理局所发行债务的、分配给管理局的税收,应继续如此分配,直到该债务完全偿清,包括通过再融资或再筹资的方式,除非管理局和征税实体另有约定。
(c)CA 政府 Code § 62253(c) 根据 (a) 款分配的房产税增量收入以及根据 (b) 款分配的税收,至少95%应被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社区供低收入、极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使用的住房供应。不超过5%的分配收入可用于行政管理。
(d)CA 政府 Code § 62253(d) 管理局支出的住房资金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支出:
(1)CA 政府 Code § 62253(d)(1) 所有支出的住房资金,应根据第 65584 条,按照分配给市、县或市县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为每个收入类别用于低收入、极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
(2)CA 政府 Code § 62253(d)(2) 所有支出的住房资金用于极低收入住房的开发。
(3)CA 政府 Code § 62253(d)(3) 所有支出的住房资金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
(A)CA 政府 Code § 62253(d)(3)(A) 翻新、扩建或建造以下一项或多项:
(i)CA 政府 Code § 62253(d)(3)(A)(i) 紧急避难所,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801 条 (e) 款。
(ii)CA 政府 Code § 62253(d)(3)(A)(ii) 扶持性住房,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675.14 条 (b) 款。
(iii)CA 政府 Code § 62253(d)(3)(A)(iii) 过渡性住房,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675.2 条 (h) 款或第 50801 条 (i) 款。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3(d)(3)(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3(d)(3)(B)(i) 所有住房资金中不超过5%可用于辅助服务和援助。
(ii)CA 政府 Code § 62253(d)(3)(B)(i)(ii) 管理局不得将债券收益用于 (i) 项中规定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62253(d)(3)(C)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803 条 (a) 款 (2) 项或 (7) 项授权的任何活动。
(4)CA 政府 Code § 62253(d)(4) 所有支出的住房资金用于极低收入住房的开发以及 (3) 项中列出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e)CA 政府 Code § 62253(e) 在向管理局分配房产税增量之前,县审计长应扣除县在执行本分部规定时产生的任何费用。
(f)CA 政府 Code § 62253(f)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2253(f)(1) 减少任何超额、额外或剩余资金的分配,如果本条未颁布,这些资金原本会根据《税收法典》第 97.2 条 (d) 款 (4) 项 (B) 分项 (i) 款、第 97.3 条 (d) 款 (4) 项 (B) 分项 (i) 款,或第 1 部第 0.5 部分第 6 章第 4 条(第 98 条起)分配给县教育总监、市、县以及市县。
(2)CA 政府 Code § 62253(f)(2) 以任何方式改变未根据 (a) 款通过决议的县中,从价房产税收入在征税实体之间分配的方式。
(3)CA 政府 Code § 62253(f)(3) 以任何方式改变县中从价房产税收入从一个财政年度到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增长以其他方式确定或分配的方式。
(4)CA 政府 Code § 62253(f)(4) 以任何方式改变根据《税收法典》第 1 部第 0.5 部分第 6 章第 4 条(第 98 条起)要求的从价房产税收入分配。
(5)CA 政府 Code § 62253(f)(5) 以任何方式改变根据《税收法典》第 95.3 条执行的计算。
(6)CA 政府 Code § 62253(f)(6) 以任何方式改变根据《税收法典》第 75.70 条分配从价房产税收入的方式。
(7)CA 政府 Code § 62253(f)(7) 以任何方式改变根据《税收法典》第 97.70 条执行计算的方式。

Section § 62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某些权力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改善社区条件的能力。首先,它们可以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提供可负担住房。它们还可以清理有害物质,并对建筑物进行抗震安全改造。权力机构可以购买和出售房产,但需遵守为公共利益设定的特定限制。它们被允许发行债券、借款,并从政府实体或私人贷款机构获得财政援助。此外,它们可以制定可负担住房计划,提供贷款或赠款以改善建筑物,并为住房开发建造结构平台。最后,它们可以为住房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提供资金,例如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

权力机构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政府 Code § 62254(a) 依照本分部规定,提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以及可负担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2254(b) 依照《波兰科重建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12.5条(自第33459节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6.10章(自第25403节起)的规定,补救或清除有害物质的释放。
(c)CA 政府 Code § 62254(c) 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抗震改造。
(d)CA 政府 Code § 62254(d) 依照第62260节的规定,获取和转让不动产。权力机构应保留控制权,并根据计划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出售或租赁用于私人用途的土地设定随土地附带的限制或契约。这些控制措施的设立是本分部规定的公共目的。
(e)CA 政府 Code § 62254(e) 依照《第5编第2分部第1部分第3章第4.5条(自第53506节起)和第5条(自第53510节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分部第2部分第1章第5条(自第34350节起)的规定发行债券,但如果其中任何规定与本分部冲突,则以本分部为准。
(f)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4(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4(f)(1) 为其运营区域内的任何项目,向州政府或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或私人贷款机构借款、接受赠款或接受财政或其他援助或投资,并遵守贷款或赠款的任何条件。权力机构可根据《水法典》第79505.5节或第56033.5节的定义,作为弱势社区获得资金。权力机构还可以与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45D(c)节定义的合格社区发展实体签订协议,以协调来自新市场税收抵免的资金投资与权力机构的投资,在协调能提高投资效率以改善权力机构管辖范围内的(c)和(d)项所述条件的情况下。
(2)CA 政府 Code § 62254(f)(2) 接收根据市、县或特别区通过的决议分配给它的资金,以从第53398.75节(d)、(e)或(f)项所述来源转移这些资金,但须遵守市、县或特别区对这些资金使用提出的或施加的任何要求。
(g)CA 政府 Code § 62254(g) 依照第62252节的规定,通过一项可负担住房计划。
(h)CA 政府 Code § 62254(h) 为计划区域内的业主或租户提供贷款或赠款,以改善、修复或改造建筑物或结构。
(i)CA 政府 Code § 62254(i) 建造地基、平台以及其他类似的结构形式,以提供或利用空中权地块用于依照本分部规定提供可负担住房的建筑物。
(j)CA 政府 Code § 62254(j) 为依照本分部规定支持可负担住房开发所需的水、污水或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资金。

Section § 62255

Explanation

一旦该机构分配的特定税收收入或其他指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它就必须开始进行年度独立审计。这些审计必须遵循政府审计规定,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自该机构根据第62253条(a)款累计分配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房产税增量收入或根据第62253条(b)款分配的其他收入(包括任何债务发行所得款项)的公历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年,该机构应签订合同进行独立审计,该审计应按照普遍接受的政府审计准则进行。

Section § 62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安置因特定区域经济适用房项目而搬迁的家庭和个人。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安置计划并将其纳入住房计划中,确保搬迁人员,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在搬迁前获得经济适用且合适的住房。

城市必须确保有足够的临时和永久性住房。新住房优先提供给搬迁人员,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应在45-55年内保持经济适用。

如果房屋被拆毁或移除,必须提供相同或更多卧室数量的住房。搬迁人员有权获得法律其他章节规定的安置援助,包括联邦政府可能支付的款项。

(a)CA 政府 Code § 62256(a) 机构应为受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影响区域内住房设施的任何临时或永久性搬迁家庭和个人,准备一份可行的安置方法或计划。根据本节通过的方法或计划应根据第62252节(b)款纳入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2256(b) 设立该机构的市、县或市县应确保,该机构为因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区域内的改造或翻新项目而搬迁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制定的安置方法或计划应规定,除非有合适的住房单元可供搬迁人员或家庭入住,且租金与搬迁时相当,并且符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自第7260节起)的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搬迁中低收入人士或家庭。这些住房单元应适合被搬迁人员或家庭的需求,并且必须是良好、安全、卫生且符合其他标准的住宅。在住房单元可供入住之前,机构不得搬迁该人员或家庭。
(c)CA 政府 Code § 62256(c) 机构应在这些单元的备案契约中要求,将住房提供给因改造或翻新项目而搬迁的中低收入人士和家庭。在向公众推销这些单元之前,这些人士和家庭应在租赁或购买这些单元时享有优先权。未能给予该优先权不影响房地产所有权的有效性;但是,如果违反本规定,该单元不得计为替代或生产单元。机构应维护一份因改造或翻新项目而搬迁并享有优先权的中低收入人士和家庭名单,并可制定合理的规则来确定名单上的顺序或优先权。该名单应在任何入住许可证签发时或之前提供给这些物业的业主。
(d)CA 政府 Code § 62256(d) 如果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区域内没有足够的合适住房单元供因改造或翻新项目而搬迁的中低收入人士和家庭使用,设立该机构的市议会或监事会应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足够的土地,用于中低收入人士和家庭租赁或购买合适的住房。如果社区内没有足够的合适住房单元供因改造或翻新项目而搬迁的中低收入人士和家庭使用,机构可在该不足的范围内,指导或促成在社区内,包括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区域内外,开发、改造或建设住房单元。
(e)CA 政府 Code § 62256(e) 永久性住房设施应在住户搬迁之日起两年内提供,并且在这些设施开发期间,应向被搬迁住户提供充足的临时住房设施,其租金与被搬迁住户原住房单元的租金相当。
(f)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6(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6(f)(1) 凡是作为与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或由机构提供财政援助的改造或翻新项目的一部分,供中低收入人士和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被拆毁或从中低收入住房市场中移除时,机构应在拆毁或移除之日起两年内,在其管辖范围内,改造、开发或建设,或促成改造、开发或建设等量的替代住宅单元,供中低收入人士和家庭租赁或出售,这些单元的卧室数量应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的卧室数量相等或更多,且以经济适用房成本提供。百分之百的替代住宅单元应以经济适用房成本提供给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的搬迁人员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极低收入、低收入、甚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人士。
(2)CA 政府 Code § 62256(f)(2) 该机构应要求所有替代性住宅单元以及经过修复、改造、开发、建造或价格限制的其他住宅单元,分别地保持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并由极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超低收入家庭的个人和家庭居住,对于租赁单元不少于55年,对于自住单元不少于45年。
(3)CA 政府 Code § 62256(f)(3)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替代性住宅单元符合以下两项标准,该机构可以以数量较少的替代性住宅单元替换、拆毁或移除住宅单元:
(A)CA 政府 Code § 62256(f)(3)(A) 替代性住宅单元的卧室总数等于或超过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的卧室数量。为此目的,被拆毁或移除的带有一间或不带卧室的单元,应被视为带有一间卧室。
(B)CA 政府 Code § 62256(f)(3)(B) 替代单元应是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相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可负担并居住的。
(g)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6(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256(g)(1) 机构应提供搬迁援助,并应支付《第一编》第七章第16章(自第7260条起)所要求的所有款项,包括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那些款项。
(2)CA 政府 Code § 62256(g)(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机构可能拥有的支付其他搬迁援助款项的任何其他权力,或支付任何超过《第一编》第七章第16章(自第7260条起)授权的该款项最高金额的搬迁援助款项。

Section § 62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权力机构在申请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及其他州机构运营的住房项目援助时,将获得优先权。

Section § 62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机构将其住房职责移交给住房管理局或市或县住房部门,如果这样做能节省行政开支或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Section § 62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特定机构支持的住房项目,必须在特定期限内保持可负担性:租赁物业至少55年,自住物业至少45年。

住房机构必须签署法律协议或施加限制,以确保这些房屋对低收入家庭保持可负担性。租金限制必须符合特定的州指导方针,除非其他财政援助条款另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2259(a) 本部门根据本部门设立的机构所资助的所有住房,对于租赁单元应保持至少55年的可负担性,对于自住单元应保持至少45年的可负担性。
(b)CA 政府 Code § 62259(b) 该机构应与公共机构签署一份可执行和可核实的协议、一份已记录的产权限制或其他法律文件,以限制项目的使用,并规定指定供低收入家庭使用的单元持续可供低收入家庭使用或居住,其租金不得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规定的标准;或者,如果联邦、州或地方融资或财政援助的条款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冲突,则租金不得超过融资或财政援助条款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62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权力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多种方式处理不动产和动产。首先,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接受赠与等不同方式购买或取得财产,但必须首先获得独立评估以确定市场价值。其次,它可以接受来自公共实体(无论是在规划区内还是区外)的剩余财产,并将其出售或租赁给其他人。这些交易所得的资金可以支付给社区或原始的公共实体。第三,法律允许权力机构将财产提供给住房机构或公共机构用于住房项目。最后,权力机构可以在一年内转售改造后的财产,并且必须报告持有超过一年仍未售出的财产,解释未售出的原因并详细说明未来的处置计划。

权力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
(a)CA 政府 Code § 62260(a) 购买、租赁、获得期权、通过赠与、授予、遗赠、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任何财产权益以及其上的任何改良物,包括回购此前由该权力机构拥有的已开发财产。在权力机构取得或购买不动产之前,权力机构应从合格的独立评估师处获得评估,以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b)CA 政府 Code § 62260(b) 应社区立法机构的请求,接受不动产的转让,该不动产位于规划区内或区外,由公共实体拥有并被公共实体宣布为剩余财产,或由私人实体拥有。权力机构可以通过出售或长期租赁用于开发的方式,将该财产处置给私人或公共或私人实体。出售或租赁该财产所得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可由社区立法机构酌情决定支付给社区,或支付给从中取得该财产的公共实体。
(c)CA 政府 Code § 62260(c) 出售、租赁、授予或捐赠权力机构在规划区内拥有或取得的不动产给住房机构或任何公共机构用于公共住房项目。
(d)CA 政府 Code § 62260(d) 提供由权力机构为改造而取得的财产,并在改造完成后一年内转售。权力机构持有超过一年期限的财产,应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出,并说明该财产仍未售出的原因以及其处置计划。

Section § 62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对出售或租赁用于私人用途的土地设定规则,以确保其遵循规划用途,这被视为一项公共利益。该机构可以对可负担住房项目中的财产购买者或租赁者施加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按计划使用财产、在合理时间内启动项目,以及遵守规则以防止土地投机或从未开发土地中获取过高利润。这可能包括在必要时收回土地。还可以施加其他条件,以实现住房计划的目标。

(a)CA 政府 Code § 62261(a) 机构应保留对出售或租赁用于私人用途的土地的控制权,并设定附随于土地的限制或契约,其期限和条件应符合计划规定。设立这些控制权是本分部项下的公共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2261(b) 机构应要求在可负担住房项目中获得的财产的承租人或购买者:
(1)CA 政府 Code § 62261(b)(1) 将该财产用于可负担住房计划中指定的目的。
(2)CA 政府 Code § 62261(b)(2) 在机构确定为合理的时间段内启动项目。
(3)CA 政府 Code § 62261(b)(3) 遵守机构认为必要的契约、条件或限制,以防止在未开发土地中进行投机或过度获利,包括将土地归还给机构的权利。机构施加的契约、条件和限制可规定对贷款人的合理保护。
(4)CA 政府 Code § 62261(b)(4) 遵守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以实现本分部的目的。

Section § 6226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合法地质疑机构的设立、经济适用房计划、税收分配或机构发行债券,您必须在相关决定作出后30天内启动程序。对于税收和债券,法律诉讼应遵循法律法规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程序。此外,机构本身可以请求当地法院确认其财务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发行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

Section § 62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任何机构均被视为地方公共机构,并且必须遵守三项主要法律。这些法律包括要求公开会议的《拉尔夫·M·布朗法案》;要求公众查阅记录的《加州公共记录法案》;以及规范政治道德和财务透明度的《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