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济适用住房机构
Section § 62250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可负担住房管理局和相关举措的关键术语。“可负担住房” 指住房成本或租金对于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120%的家庭而言是可承受的。“管理局” 是为管理可负担住房工作而设立的实体。“授权决议” 是设立此类管理局的正式决定。
“同意地方机构” 是指同意支持可负担住房投资计划的地方政府机构。“计划” 是指概述可负担住房项目如何获得资金和开发的文档。“房产税增量” 是指因房产价值增加而产生的额外房产税收入,用于资助可负担住房,但某些与前重建机构相关的房产在其义务解除之前不包括在内。
“不动产” 包括土地及其相关权利和权益,例如建筑物和地役权。
Section § 62251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和县设立经济适用房管理局,专门负责建设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这些管理局可以收取财产税增量收入,但在参与者方面面临限制,排除了学校实体和某些承继机构。为了使这些管理局生效,过去的重建事宜必须根据特定条件得到解决。这些管理局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必须为奇数,其中包括地方政府代表和公众代表。该管理局的边界可以与其设立城市或县的边界一致。
Section § 6225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的职责,即设立一个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并制定一项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该计划可能涉及获取房产税增量或其它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该计划必须明确其目标,描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包含未来五年的收入和支出估算,以及不同收入水平住房单元的预计建设或翻新数量。它还设定了贷款活动、债务偿还和履行住房义务的45年期限。在最终确定计划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社区意见。
Section § 62253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市、县和特别区(不包括学校和某些机构)将其在特定区域内的房产税增量份额分配给指定的机构。这些分配必须通过决议设定,并且如果符合原始税收目的且地理边界与该机构一致,则可以包括地方销售和使用税。税收增量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经济适用房,并确保至少95%的资金用于改善中低收入社区的住房。资金的行政管理费用上限为5%。本法律不改变未参与此类安排的地方政府之间现有的税收收入分配或计算。
住房资金应支持极低收入住房的开发,或庇护所和支持性住房等项目。县可以在分配资金之前收回行政管理费用。最后,该法律确保教育或其他征税实体的现有收入分配不会减少或改变。
Section § 62254
这项法律赋予某些权力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改善社区条件的能力。首先,它们可以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提供可负担住房。它们还可以清理有害物质,并对建筑物进行抗震安全改造。权力机构可以购买和出售房产,但需遵守为公共利益设定的特定限制。它们被允许发行债券、借款,并从政府实体或私人贷款机构获得财政援助。此外,它们可以制定可负担住房计划,提供贷款或赠款以改善建筑物,并为住房开发建造结构平台。最后,它们可以为住房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提供资金,例如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
Section § 62255
一旦该机构分配的特定税收收入或其他指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它就必须开始进行年度独立审计。这些审计必须遵循政府审计规定,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Section § 62256
这项法律旨在安置因特定区域经济适用房项目而搬迁的家庭和个人。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安置计划并将其纳入住房计划中,确保搬迁人员,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在搬迁前获得经济适用且合适的住房。
城市必须确保有足够的临时和永久性住房。新住房优先提供给搬迁人员,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应在45-55年内保持经济适用。
如果房屋被拆毁或移除,必须提供相同或更多卧室数量的住房。搬迁人员有权获得法律其他章节规定的安置援助,包括联邦政府可能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6225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特定机构支持的住房项目,必须在特定期限内保持可负担性:租赁物业至少55年,自住物业至少45年。
住房机构必须签署法律协议或施加限制,以确保这些房屋对低收入家庭保持可负担性。租金限制必须符合特定的州指导方针,除非其他财政援助条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6226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权力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多种方式处理不动产和动产。首先,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接受赠与等不同方式购买或取得财产,但必须首先获得独立评估以确定市场价值。其次,它可以接受来自公共实体(无论是在规划区内还是区外)的剩余财产,并将其出售或租赁给其他人。这些交易所得的资金可以支付给社区或原始的公共实体。第三,法律允许权力机构将财产提供给住房机构或公共机构用于住房项目。最后,权力机构可以在一年内转售改造后的财产,并且必须报告持有超过一年仍未售出的财产,解释未售出的原因并详细说明未来的处置计划。
Section § 6226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对出售或租赁用于私人用途的土地设定规则,以确保其遵循规划用途,这被视为一项公共利益。该机构可以对可负担住房项目中的财产购买者或租赁者施加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按计划使用财产、在合理时间内启动项目,以及遵守规则以防止土地投机或从未开发土地中获取过高利润。这可能包括在必要时收回土地。还可以施加其他条件,以实现住房计划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