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的董事会,如果发现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运营和维护区域设施、项目和服务的成本,可以增加收入。他们可以根据本章或其他法律的规定筹集更多资金。

当董事会确定区域或其任何分区可用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本分部授权的设施、项目和服务的运营和维护成本时,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筹集收入。

Section § 61121

Explanation
地区有两种方式征收特别税。首先,它们可以遵循特定指导方针,确保税收公平地适用于区内所有人或所有财产,尽管未开发土地可以设定较低的税率。其次,它们可以使用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中的规定,这是一种为社区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的特定方法。

Section § 61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区域可以收取费用,称为受益评估费,以资助其运营和维护成本。这些费用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的规定。这些评估可以依据某些特定法律,例如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以及其他用于市政改善、景观美化和照明的法律。

该法律也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制定的任何新的受益评估授权。

区域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的规定,征收用于运营和维护的受益评估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任何一项征收的受益评估费:
(a)CA 政府 Code § 61122(a)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第5000条起)的1911年改善法案。
(b)CA 政府 Code § 61122(b)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第8500条起)的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c)CA 政府 Code § 61122(c)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部(第10000条起)的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d)CA 政府 Code § 61122(d) 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2501条的规定,但仍适用《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部第2部分(第22500条起)的1972年景观和照明评估法案。
(e)CA 政府 Code § 61122(e) 任何其他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颁布的法定授权。

Section § 61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收取费用,以弥补服务或法规的成本,并确保费用不超过区的开支。在增加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费用之前,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宪法程序。

董事会可以向区内居民或纳税人收取比非居民更低的费用。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员工也可以免除费用,但需有正式决议明确免除政策。

(a)CA 政府 Code § 61123(a) 董事会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区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成本,或执行收取费用的任何法规的成本。任何费用不得超过区在提供服务或执行收取费用的法规时合理承担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1123(b) 在征收或增加任何与财产相关的服务费用之前,董事会应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6节中的程序。
(c)CA 政府 Code § 61123(c) 董事会可以向区的居民或纳税人收取本节授权的费用,该费用低于其向非居民或非纳税人收取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61123(d) 当董事会认定支付不符合公共利益时,董事会可以授权区员工全部或部分免除本节授权的费用支付。在授权任何免除之前,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明确规定免除的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61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收取供水和排污服务的备用费,即使这些服务没有被实际使用,但必须遵循另一项法案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如果最初设定费用时遵循了这些程序,该区域可以每年继续收取相同的费用。但是,如果该区域想要增加或扩大这些费用,他们必须通知业主并举行听证会,作为正式程序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61124(a) 区域可根据《统一备用费程序法》(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12.4章(自第54984条起))收取供水、排污或供水和排污服务的备用费。
(b)CA 政府 Code § 61124(b) 如果在设立备用费时,已遵循原第1部原第6部分原第1章(自第61750条起)所规定的程序,区域可通过决议,在连续几年内以相同费率从区域内由区域提供供水或排污服务(无论是否实际使用)的任何用途的地块收取该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区域应遵守第53753条中的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