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01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本章的规定成立一个新的区域。

Section § 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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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成立一个新区,可以从提交一份请愿书开始。这份请愿书必须列出第56700节要求的所有内容,并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新区将提供哪些服务、如何通过税收或费用为这些服务提供资金、拟议的区名以及如何选举董事会成员。拟议区内至少25%的登记选民必须签署这份请愿书。请愿书的规则和其有效性审查程序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如果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法律的规定为准。

(a)CA 政府 Code § 61011(a) 成立新区的提议可以通过请愿书提出。请愿书应包含第56700节要求的所有事项。此外,请愿书还应包含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1011(a)(1) 说明提议该区在成立后被授权提供第61100节所列的哪些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1011(a)(2) 阐明该区将通过哪些拟议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税、受益评估和费用)为这些服务提供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1011(a)(3) 提议该区的名称。
(4)CA 政府 Code § 61011(a)(4) 明确依照第2部分第1章(自第61020节起)的规定,选举初始董事会的方法。
(b)CA 政府 Code § 61011(b) 请愿书、提议者以及证明请愿书充分性的程序应遵守第5部第3部分第2章(自第56700节起)的规定。如果该章与本章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章的规定为准。
(c)CA 政府 Code § 61011(c) 请愿书应由经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定的、居住在拟纳入该区的区域内不少于25%的登记选民签署。

Section § 61012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一个新区域,您必须首先发布一份详细的通知,解释为什么要成立该区域、它将提供哪些服务以及它将如何获得资金。这份通知不能超过500字,并且必须刊登在拟议区域内居民阅读的报纸上。如果您的区域覆盖一个以上县,您需要在每个相关县的至少一份县报上发布该通知。

该通知必须由一名或多名项目支持者签署,并且应遵循特定格式,明确说明为新区域开始收集请愿书签名的意图。

在发布通知后的五天内,您需要将一份副本连同发布证明提交给主要相关县的地方机构执行官。一旦您完成此备案,您就可以开始为您的请愿书收集签名了。

(a)CA 政府 Code § 61012(a) 在分发任何请愿书之前,提案人应发布一份意向通知,其中应包含一份篇幅不超过500字的书面声明,阐明成立该区的原因、该区将提供的拟议服务以及该区将如何获得资金的拟议方法。该通知应根据第6061条的规定,在拟纳入该区的区域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如果拟纳入该区的区域位于一个以上县,则该通知应在每个县至少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b)CA 政府 Code § 61012(b) 该通知应由一名或多名提案人签署,并且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分发请愿书意向通知
“特此通知,有意分发一份提议成立______________ [区名] 的请愿书。成立拟议区的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该区将提供的拟议服务是:____________。该区将为这些服务提供资金的拟议方法是:______________。”
(c)CA 政府 Code § 61012(c) 在发布之日起五天内,提案人应向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提交一份通知副本,以及由发布该通知的报纸代表出具的证明发布事实的宣誓书。
(d)CA 政府 Code § 61012(d) 在完成 (c) 款要求的备案后,该请愿书可以分发以征集签名。

Section § 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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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成立新区域。县、市或特别区可以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来提议成立新区域。这项决议必须包含请愿书所需的所有内容,但不需要签署人。在通过决议之前,立法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公众和相关官员。他们需要在该地区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听证会前至少20天,立法机构必须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通知。通过决议后,书记员必须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

(a)CA 政府 Code § 61013(a) 成立新区的提议也可以由包含拟纳入该区的任何区域的县、市或特别区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申请决议提出。除有关签署人、签名和提案人的规定外,申请决议应包含第61011条中为请愿书规定的所有事项。
(b)CA 政府 Code § 61013(b) 在通过申请决议之前,立法机构应就该决议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6061条在主要县内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前至少20天,立法机构应将其听证会通知邮寄给主要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该通知应大致描述拟议的区域组建以及拟纳入该区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61013(c)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申请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主要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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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通过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设立新区的程序和条件。首先,委员会会审查请愿书或决议,并遵循特定程序。除非新区有足够的资金来运作,否则不能获得批准。如果资金不足,新区的设立将取决于选民是否批准特别税或评估费以提供所需收入。如果选民或财产所有者拒绝这些,新区将不会设立。

如果提案获得批准,将继续进行设立新区的后续程序。如果存在重大反对(多数反对),程序将被终止。如果没有重大反对,新区的设立将取决于选民的批准,这可以是独立的决定,也可以是与批准新税或评估费挂钩的决定。如果命令设立新区,则必须举行选举来最终确定这一过程。

(a)CA 政府 Code § 61014(a) 提案人提交了充分的请愿书或立法机构提交了申请决议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依照第5编第3部第3章(自第5665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政府 Code § 6101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不得批准包含设立区的提案,除非委员会确定拟设区将有足够的收入来履行其宗旨。
(c)CA 政府 Code § 61014(c) 尽管有(b)款的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可以批准包含设立区的提案,如果委员会已确定拟设区将没有足够的收入,但委员会将其批准附带条件于同时批准将产生这些足够收入的特别税或受益评估。在批准该提案时,委员会应规定,如果选民或财产所有者不批准特别税或受益评估,则拟设区不得设立。
(d)CA 政府 Code § 61014(d)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了设立区的提案,则委员会应依照第5编第3部第4章(自第57000条起)的规定进行。
(e)CA 政府 Code § 61014(e) 尽管有第57075条的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政府 Code § 61014(e)(1) 如果依照第57078条存在多数反对,委员会应终止程序。
(2)CA 政府 Code § 61014(e)(2) 如果不存在多数反对,委员会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1014(e)(2)(A) 命令设立,但须经选民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1014(e)(2)(B) 依照(c)款的规定,命令设立,但须经选民批准特别税或经财产所有者批准特别受益评估。
(f)CA 政府 Code § 61014(f) 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依照(e)款第(2)项命令设立一个区,委员会应指示监事会指示县官员代表拟设区举行必要的选举。

Section § 6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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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蒙特雷县在设立东加里森社区服务区时,如果该区域没有选民或非政府实体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跳过通常的选举程序。地方机构可以直接成立该区,并由蒙特雷县监事会选择首批董事会成员。

尽管有第61014条规定,在拟议成立东加里森社区服务区的情况下,如果蒙特雷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发现受影响区域不包含任何注册选民且没有非公共机构的土地所有者,蒙特雷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可以作为批准成立的一项条款和条件,免除选举,完成东加里森社区服务区成立的程序,并命令蒙特雷县监事会根据第61029.5条规定指定首届董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