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区可以征收受益评估费,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要求的设施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任何一项征收的受益评估费:
(a)CA 政府 Code § 61129(a)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编(第5000条及后续条款)中的1911年改善法案。
(b)CA 政府 Code § 61129(b)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编(第8500条及后续条款)中的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c)CA 政府 Code § 61129(c)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编(第10000条及后续条款)中的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d)CA 政府 Code § 61129(d) 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2501条的规定,但仍可依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编第2部分(第22500条及后续条款)中的1972年景观和照明评估法案。
(e)CA 政府 Code § 61129(e) 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颁布的任何其他法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