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的董事会设立特别区域,以便为该地区内的特定区域提供不同的服务、设施,或筹集额外的资金。为此,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明确该区域的边界、目的和财务细节。新区域也可以通过由至少10%的当地选民签署的请愿书来提议。一旦提出提案,必须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向受影响的业主发出通知,同时在报纸上刊登。

(a)CA 政府 Code § 61140(a) 董事会认为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为辖区内特定区域提供不同服务、不同服务水平、不同设施或筹集额外收入时,可根据本章设立一个或多个区域。
(b)CA 政府 Code § 61140(b) 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启动设立新区域的程序,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1140(b)(1) 声明该提案是根据本章提出的。
(2)CA 政府 Code § 61140(b)(2) 阐明拟纳入该区域的地域边界描述。
(3)CA 政府 Code § 61140(b)(3) 阐明设立该区域的理由。
(4)CA 政府 Code § 61140(b)(4) 阐明该区域将提供的不同服务、不同服务水平、不同设施或额外收入。
(5)CA 政府 Code § 61140(b)(5) 阐明这些服务、服务水平或设施的融资方式。
(6)CA 政府 Code § 61140(b)(6) 提议该区域的名称或编号。
(c)CA 政府 Code § 61140(c) 设立新区域的提案也可由拟设区域内不少于10%的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发起。该请愿书应包含 (b) 款要求的所有事项。
(d)CA 政府 Code § 61140(d) 决议通过或收到有效请愿书后,董事会应确定就区域设立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根据第6061条,在辖区内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其中应包含 (b) 款要求的信息。董事会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将通知邮寄给拟设区域内的所有业主。董事会应在拟设区域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Section § 61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董事会领导下创建新区域的流程。当举行关于成立该区域的听证会时,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该区域内超过50%的选民或拥有超过50%财产价值的业主书面反对,则该流程将停止。如果没有,董事会可以继续成立该区域。 如果成立该区域涉及特别税或其他金融工具,董事会必须遵守特定法律。如果选民或业主不同意这些金融方法,则该区域无法创建。

Section § 61142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通过遵循其他章节中列出的具体步骤,修改一个区域的边界或完全解散该区域。

董事会可以遵循第61140条和第61141条规定的程序,改变一个区域的边界或解散一个区域。

Section § 61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不负责批准或不批准区域的设立、边界变更或解散。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无权或无职责审查并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区域的提案、改变区域边界的提案或解散区域的提案。

Section § 611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区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内提供通常面向整个区提供的服务或设施。他们也可以像在整个区内一样,在该区域内行使财政权力。

仅用于支持区域内服务或设施的税费或债券,必须在该区域内征收。但是,为区域发行的一般义务债券不得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价值的5%。

同样,为区域利益发行的期票不得超过该区域上一年度收入的5%,并且这两个限额都包括已适用于该区域的任何其他财政承诺。

(a)CA 政府 Code § 61144(a) 经董事会决定,区可在区域内提供任何服务、任何服务水平或任何设施,如同其可在整个区内提供的一样。
(b)CA 政府 Code § 61144(b) 经董事会决定并根据本分部的要求,区可在区域内行使任何财政权力,如同其可在整个区内行使的一样。
(c)CA 政府 Code § 61144(c) 任何仅用于支持区域内服务或设施的专项税、受益评估、费率、费用、收费、备用费、债券或票据,应在该区域边界内征收、评估和收取。
(d)CA 政府 Code § 61144(d) 区不得根据本节为区域的利益承担一般义务债券债务,该债务不得超过债券发行时该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5%。在计算此限额时,该5%应包括适用于该区域的任何其他一般义务债券债务。
(e)CA 政府 Code § 61144(e) 区不得根据第61131节为区域的利益发行期票,该期票不得超过该区域上一财政年度企业和非企业总收入的5%。在计算此限额时,该5%应包括适用于该区域的任何其他期票。

Section § 612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按照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即从第60200条开始的第7章)的规定来销毁记录。

地区可以根据第6编第1部第7章(从第60200条开始)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