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1140(a) 董事会认为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为辖区内特定区域提供不同服务、不同服务水平、不同设施或筹集额外收入时,可根据本章设立一个或多个区域。
(b)CA 政府 Code § 61140(b) 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启动设立新区域的程序,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1140(b)(1) 声明该提案是根据本章提出的。
(2)CA 政府 Code § 61140(b)(2) 阐明拟纳入该区域的地域边界描述。
(3)CA 政府 Code § 61140(b)(3) 阐明设立该区域的理由。
(4)CA 政府 Code § 61140(b)(4) 阐明该区域将提供的不同服务、不同服务水平、不同设施或额外收入。
(5)CA 政府 Code § 61140(b)(5) 阐明这些服务、服务水平或设施的融资方式。
(6)CA 政府 Code § 61140(b)(6) 提议该区域的名称或编号。
(c)CA 政府 Code § 61140(c) 设立新区域的提案也可由拟设区域内不少于10%的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发起。该请愿书应包含 (b) 款要求的所有事项。
(d)CA 政府 Code § 61140(d) 决议通过或收到有效请愿书后,董事会应确定就区域设立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根据第6061条,在辖区内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其中应包含 (b) 款要求的信息。董事会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将通知邮寄给拟设区域内的所有业主。董事会应在拟设区域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