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组织董事会
Section § 61040
本法律解释了一个区如何由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制定政策,区总经理负责确保这些政策得以实施。想要竞选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其希望代表的区或选区的选民。
董事会成员应维护整个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特定选区的利益。在市级咨询委员会或区域规划委员会任职与担任董事会成员不冲突。董事会成员不能是区雇员,如总经理或财务主管,但可以是志愿消防员。本规定将于2035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61040
本节概述了由五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对区域的管理。这些理事负责制定区域管理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实施。竞选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该区域的选民,如果选举按分区进行,则必须是特定分区的选民。理事会成员必须代表整个区域的利益行事,而不仅仅是其所在分区的利益。
此外,在某些市政委员会或规划委员会任职与担任理事会成员不冲突。理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区域内的受薪职位,志愿消防员除外。本节规定自203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61040.1
如果多数选民提出请愿,圣丽塔山社区服务区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可以减少到三名。在收到此类请愿后,董事会必须进行多数投票,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这一变更。听证会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并以邮件形式通知土地所有者,邮件需在听证会前至少 45 天寄出。在听证会上,董事会听取公众意见,然后以多数票决定是拒绝该提议还是批准减少人数。这一变更不影响现任董事的任期,并且此选项在 2035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61042
本节说明了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如何运作。每届任期四年,或者直到继任者准备就绪。董事们在选举后的十二月正式上任。如果一个区的董事会成员(其任期始于2006年之前)没有实行交错任期制,他们需要在2006年后的首次会议上随机分成两组。一组将有三名成员,在下一次选举后开始四年任期;另一组将先服务两年,此后所有任期也将是四年。如果董事会席位出现空缺,第1780条规定了填补程序。
Section § 61043
在区成立后的45天内,董事会必须召开会议选举其高级职员。在每次区普选或无竞争选举后的45天内,董事会也必须这样做,并且可以选择每年进行选举。主要的高级职员是主席和副主席。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如果主席不能履行职责,则由副主席接替。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职位,但成员不能同时担任一个以上的职位。
Section § 61044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例会。这些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规定的规则,该法案是加州一项旨在确保会议公开透明的法律。
Section § 6104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董事会如何召开会议和做出决定的程序。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出席才能处理事务,任何决定都需要全体董事会的多数票通过。董事会必须在会议记录中记录其投票,并详细记录其行动,包括财务交易。他们还被要求制定规则或章程来指导会议,并为区域制定运营政策,涵盖行政、财务、人事和采购等领域。
Section § 6104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选民如何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选民可以通过倡议(提案)程序制定新条例,通过全民公决(复决)投票否决现有立法行为,甚至罢免(或撤职)董事会成员。这些程序在《选举法典》的特定章节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61047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向其成员支付报酬,每天最高100美元,每月最多可报销六天的服务。此外,董事会还可以决定报销成员在执行公务时实际且必要的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这些报酬可以根据特定的水法典规定通过法令进行调整。董事会成员可以选择放弃任何报酬。一个“服务日”包括参加会议、经批准后代表本区参加公共活动、与其他公共机构开会、参加公共利益非营利组织的会议,或参加相关培训项目,但前提是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