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因特定区域住房变动而需要暂时或永久搬迁的家庭和个人,必须制定一个搬迁计划。它还要求为受此类项目影响的非营利性地方社区机构制定搬迁计划。

该搬迁计划必须遵循另一套法律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这些法律涉及如何提供搬迁援助。

权力机构应制定一项可行的方法或计划,用于搬迁以下所有对象:
(a)CA 政府 Code § 62115(a) 因规划区内的住房设施而被暂时或永久安置的家庭和个人。
(b)CA 政府 Code § 62115(b) 因项目区内实际用于机构用途的设施而被暂时或永久安置的非营利性地方社区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2115(c) 本节所要求的搬迁计划应符合《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自第7260条起)的搬迁计划和援助要求。

Section § 62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负责振兴项目的市或县机构必须确保中低收入家庭或个人不会被搬迁,除非有合适且租金相当的住房单元可供他们使用。这种替代住房必须准备好入住,并符合体面、安全、卫生且适合其需求的标准。此外,必须满足所有相关的法律要求,并且在新的住房准备好之前,该机构不得搬迁任何人。

设立该机构的市、县或市县应确保该机构用于安置因振兴项目而需搬迁的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方法或计划规定,任何中低收入人士或家庭不得被搬迁,除非有合适的住房单元可供被搬迁人士或家庭入住,且已准备好入住,其租金与他们搬迁时的租金相当,并且符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自第7260条起)的所有其他要求。这些住房单元应适合被搬迁人士或家庭的需求,并且必须是体面、安全、卫生且符合其他标准的住宅。在住房单元可供入住并准备好入住之前,该机构不得搬迁该人士或家庭。

Section § 62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更新项目区包含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那么那些因项目而搬迁的人应该有优先权租用或购买这些房产。负责机构必须将这一要求记录在住房合同中。尽管不给予这种优先权不影响房产所有权,但这表示该单元不能被视为该项目下的替代或新建单元。当局必须维护一份应优先考虑的搬迁人员名单,并可以制定管理该名单的规则。这份名单应在房产业主获得入住许可之前或之时提供给他们。

凡振兴规划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开发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以及凡任何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在任何当局援助下或根据第62120条开发时,当局应在这些单元的备案契约中要求,将该住房提供给因振兴项目而流离失所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出租或购买。在向公众推销这些单元之前,应给予这些个人和家庭优先租购权。未能给予该优先权不影响房地产所有权的有效性;但是,若不遵守本规定,该单元不得计为替代或生产单元。当局应维护一份因振兴项目而流离失所并应获得优先权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名单,并可制定合理的规则来确定名单上的顺序或优先权。该名单应在任何入住许可证签发之时或之前提供给这些物业的业主。

Section § 62118

Explanation

如果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因社区振兴项目而不得不搬迁,则必须有足够的适宜住房供他们居住。负责的市议会或县委员会必须确保附近有足够的土地来建造这些住房。如果住房不足,该机构可以在项目区域内外协助建造、修缮或新建住房以满足这一需求。

如果规划区域内没有足够的适宜住房单元供因社区振兴区域而迁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使用,则设立该机构的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应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足够的土地,用于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租赁或购买的适宜住房。如果社区内没有足够的适宜住房单元供因振兴项目而迁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使用,则该机构可在不足的范围内,指导或促成在社区内(包括振兴规划区域内外)开发、翻新或建设住房单元。

Section § 62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人们被迫迁离家园时,必须在两年内为他们提供永久性住房。在此期间,他们应能获得临时住房,其租金应与他们被迁离前所支付的租金相似。

永久性住房设施应在居住者被迁离之日起两年内提供;在此类设施建成之前,应向被迁离的居住者提供充足的临时住房设施,其租金应与被迁离居住者原居住单元的租金相当。

Section § 62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当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在振兴项目中被拆除或毁坏时,必须相当迅速地进行替换。在两年内,主管机构需要重建或促成建造新的住房,其卧室数量至少与被拆除的单元相同。这些替代住房需要对与被安置者相同收入阶层的人群来说是可负担的。此外,所有新建或大幅翻新的住房中,至少30%必须预留给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其中一半必须预留给极低收入家庭。私人实体必须将其新建住房中至少15%设定为可负担住房,并对提供给极低收入群体的比例有具体标准。

该法律鼓励通过合作和购买长期可负担性协议来维持住房的长期可负担性——租赁住房为55年,自住住房为45年。某些房屋的销售受到监管,以通过产权共享计划确保持续的可负担性。任何变更或交易仍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可负担单元,与被拆毁或被安置的单元数量相关。

如果卧室数量能够保持,较少的单元可以替代较多的单元,前提是可负担性水平与之前被安置的单元相符。这些规定包括即使土地区域或计划发生变化,也要保持可负担性的保护措施,确保可负担性仍然是优先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2120(a) 凡是作为振兴项目的一部分,且该项目受与主管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约束或主管机构已提供财政援助的情况下,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被拆毁或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中移除时,主管机构应在拆毁或移除后的两年内,修复、开发或建造,或促使修复、开发或建造数量相等且卧室数量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相等或更多的替代住宅单元,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租赁或购买,且这些单元应位于主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内。百分之百的替代住宅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的被安置人员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极低收入、低收入、非常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人员。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0(b)(1) 在根据第62003条(g)款设立的社区振兴计划有效期届满之前,主管机构开发的所有新建和实质性修复的住宅单元中至少有3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需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的住宅单元中,不少于5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非常低收入家庭,并由其居住。
(2)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0(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0(b)(2)(A) (i) 在根据第62003条(g)款设立的振兴计划有效期届满之前,在主管机构管辖的规划区域内,由公共或私人实体或除主管机构以外的个人开发的所有新建和实质性修复的住宅单元中,至少有15%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需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的住宅单元中,不少于4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非常低收入家庭,并由其居住。
(ii)CA 政府 Code § 62120(b)(2)(A)(ii) 为全部或部分满足本款规定,主管机构可通过法规或协议,促使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或(如适用)非常低收入家庭,并由其居住,即在项目区域外提供两个单元,以替代原本需要在项目区域内提供的一个单元。
(iii)CA 政府 Code § 62120(b)(2)(A)(iii) “实质性修复的住宅单元”指所有在主管机构协助下进行实质性修复的单元。
(iv)CA 政府 Code § 62120(b)(2)(A)(iv) 在本款和第(1)款中,“实质性修复”指修复,其价值占住宅修复后价值(包括土地价值)的25%。
(B)CA 政府 Code § 62120(b)(2)(A)(B) 为满足第(1)款和(A)项的要求,主管机构可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通过法规或协议促使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多户住宅单元的长期可负担性契约,这些契约限制了这些单元的租赁或购买成本,这些单元要么:(i) 目前无法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非常低收入家庭的个人和家庭(如适用);要么 (ii) 目前可以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同一类别的个人或家庭,但主管机构在公开听证后,根据充分证据认定,这些单元无法合理预期会继续对同一类别的个人或家庭保持可负担性。
(C)CA 政府 Code § 62120(b)(2)(A)(C) 为满足第(1)款和(A)项的要求,根据(B)项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可负担性契约,应在住宅单元上保持,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非常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期限应尽可能长,但租赁单元不少于55年,自住单元不少于45年。根据第(1)款和(A)项提供的单元中,通过根据(B)项购买或取得长期可负担性契约而获得援助的单元不得超过50%。通过根据(B)项购买或取得长期可负担性契约而提供的单元中,不少于5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非常低收入家庭,并由其居住。
(D)CA 政府 Code § 62120(b)(2)(A)(D) 为满足第 (1) 款和 (A) 项的要求,每个互助自建住房单元,如第 62101 条 (f) 款第 (1) 项 (C) 目所定义,且受 15 年地契限制的,应计为三分之一套单元。
(3)CA 政府 Code § 62120(b)(3) 本款的要求应独立于 (a) 款的要求适用。本款的要求应总体适用于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分别提供的住房,而不适用于每个单独的住房单元的翻新、开发或建造案例,除非机构另有决定。
(4)CA 政府 Code § 62120(b)(4) 每个机构,作为第 62003 条所要求的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的一部分,应采纳一项计划以遵守本款的要求。该计划应与社区的住房要素保持一致。该计划应至少结合计划实施周期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该计划应确保本款的要求每 10 年得到满足。如果在本款的每个 10 年期结束时未能满足要求,机构应每年达成这些目标,直到满足 10 年期的要求。如果机构在 10 年期内超出了要求,机构可以将超出要求的单元计入,以满足下一个 10 年期的要求。
(c)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0(c)(1) 机构应要求所有根据 (a) 款或 (b) 款翻新、开发、建造或限价的替代性住房单元及其他住房单元,分别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并由极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的个人和家庭居住,在最长可行的时间内,但租赁单元不少于 55 年,自有住房单元不少于 45 年,互助自建住房单元(如第 62101 条 (f) 款第 (1) 项 (C) 目所定义)不少于 15 年,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机构和互助自建住房单元的开发商同意 45 年地契限制。
(2)CA 政府 Code § 62120(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机构可以允许在 45 年期满之前出售自住单元,以及在 15 年期满之前出售互助自建住房单元,其价格超出本款下通常允许的价格,但须根据一项已采纳的计划,该计划旨在保护机构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资金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项股权分享计划,该计划规定了股权分享的时间表,允许卖方根据居住时间保留一部分超额收益。销售超额收益的剩余部分应分配给机构,并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机构应在根据本款出售每个受 45 年地契限制的自有住房单元或互助自建住房单元,以及每第三个受 15 年地契限制的互助自建住房单元之日起三年内,支出资金以使与根据本款出售的单元相同或最低收入水平的等量单元变得可负担,期限不短于原始地契限制的期限。只有最初由机构资助的单元才应计入机构在第 62120 条下的义务。
(3)CA 政府 Code § 62120(c)(3) 本条的要求应以第 62101 条 (f) 款第 (7) 项规定的方式强制执行。
(4)CA 政府 Code § 62120(c)(4) 如果本条所要求的住房单元所在的土地从规划区域中删除,机构应继续要求这些单元按照本款的规定保持可负担。
(5)CA 政府 Code § 62120(c)(5) 对于计入 (a) 款和 (b) 款要求的每个单元,机构应要求在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确保遵守本款的契约或限制,并应遵守第 62101 条 (f) 款第 (3) 项和第 (4) 项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2120(d) 除非法律另有授权,本条不授权机构在合理出售或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所需期限之外运营租赁住房开发项目。
(e)CA 政府 Code § 62120(e)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替代性住宅单元符合以下两项标准,该机构可以以较少数量的替代性住宅单元替换被毁坏或拆除的住宅单元:
(1)CA 政府 Code § 62120(e)(1) 替代性住宅单元的卧室总数等于或超过被毁坏或拆除单元的卧室数量。为此目的,被毁坏或拆除的单元,如果拥有一间或没有卧室,均被视为拥有一间卧室。
(2)CA 政府 Code § 62120(e)(2) 替代单元对于与被毁坏或拆除单元相同收入水平的家庭是可负担的,并由其居住。
(f)CA 政府 Code § 62120(f) 本节所使用的“最长可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无限期。

Section § 62120.5

Explanation

在主管机构签署任何可能导致拆除或移除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单元的协议之前,它必须制定一个替代这些住房的计划。这份替代住房计划必须在正式通过前30天,向社区和相关方公开,供其审查和评论。该计划需要详细说明将被拆除的住房以及正在开发的新住房,包括位置、大小、可负担性以及资金来源等。计划还需要确认其符合投票要求或已获得足够支持,并应列出受影响居民的重新安置、重建或搬迁的时间表。

然而,如果住房对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主管机构可以立即将其移除,但必须尽快制定后续的替代计划。

(a)CA 政府 Code § 62120.5(a) 在签订房地产收购协议、或签订财产处置和开发协议、或签订业主参与协议之前,如果此类协议将导致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中的住宅单元被拆除或移除,则主管机构应至少提前30天通过决议通过一项替代住房计划。 在通过决议通过替代住房计划之前,主管机构应至少提前30天提供拟议替代住房计划的草案,供计划区域内的业主和居民、任何已要求获得该替代住房计划通知的人员、其他公共机构以及公众审查和评论。
替代住房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2120.5(1) 对将被拆除或移除的住房的描述,包括地址、地块编号、单元数量和大小、单元是否被占用(如果被占用,则包括居住者的收入类别,如果该信息可用)、单元是租赁还是自有、单元的租金水平或销售价格,以及如果单元存在现有的经济适用房契约,则包括补贴的性质和来源以及契约的期限。
(2)CA 政府 Code § 62120.5(2) 对根据第62120条进行修复、开发或建造以替代第(1)款所述单元的住房的描述,包括替代单元的总体位置、替代单元的数量和大小、替代单元的经济适用性水平、替代单元是租赁还是自有,以及适用于这些单元的经济适用房契约的期限。
(3)CA 政府 Code § 62120.5(3) 对生产替代单元成本的分析,以及对可用于修复、开发或建造的资金或融资(或两者)的来源和充足性的描述。
(4)CA 政府 Code § 62120.5(4) 一项认定,即替代住房不需要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十四条获得选民批准,或者该批准已经获得。
(5)CA 政府 Code § 62120.5(5) 满足计划的搬迁、修复和替代住房目标的时间表。根据第62120条要求进行替代但尚未制定替代住房计划的住宅单元,在机构通过决议通过替代住房计划之前,不得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中拆除或移除。
(b)CA 政府 Code § 62120.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主管机构拆除或移除其拥有且对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的住宅单元。主管机构应尽快通过决议,根据本部分就该住宅单元通过一项替代住房计划。

Section § 6212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开发新的替代性住房单元,特别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时,如果公共审查过程中提出了优先请求,应优先考虑那些计划组建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的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仍应切实可行并能及时完成。

此外,在组建这些合作社时,居民支付的初始费用(如会员费或股份)不应超过总开发成本或收购成本的3%,或公平市场价值的3%,以较高者为准。这旨在确保公司建造或收购后的首批入住者能够负担得起。

负责根据第62120条,或根据第62120.5条要求的替代性住房计划,或根据第62103条要求的振兴计划的规定,改造、开发或建造替代性住宅单元(独户住宅除外),且主要面向《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人群的机构,在公共审查中提出请求时,应优先考虑那些拟组建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的开发项目,前提是该项目能够高效及时地实现。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除《民法典》第817条的规定外,应组织成,以确保公司建造或收购后的首批入住者为会员资格或股份支付的对价,包括为资助股份或会员资格购买而产生的债务本金,不超过开发成本或收购成本的3%,或永久贷款人进行的公平市场价值评估的3%,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62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提供搬迁援助,并支付另一项具体法律所要求的金额,包括任何由联邦资金覆盖的款项。

它还明确,如果机构选择这样做,可以提供超出规定金额的额外搬迁款项。

机构应提供搬迁援助,并应支付《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自第7260条起)所要求的所有款项,包括由联邦政府资助的款项。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机构可能拥有的支付其他搬迁援助款项的任何其他权力,或支付超出《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自第7260条起)授权的该项款项最高金额的任何搬迁援助款项。

Section § 62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定的机构出售或租赁其获得的房产,以便将其用于为因政府行为而流离失所的人建造住房。此举需在设立该机构的市议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时进行。

为便利因任何政府行为而流离失所的家庭和单身人士的重新安置,一个机构,应创建该机构的市议会或监事会的请求,可以根据第62201条 (b) 款的规定,通过出售或长期租赁的方式,处置其获得的不动产,以用作或开发为供这些流离失所者居住的住房。

Section § 62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机构持续密切关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他们必须收集房产业主或管理者提交的年度报告,详细说明租金、租户收入、家庭规模以及所有权变更情况。这些信息必须报告给相关机构,并汇编成一个公开、易于访问的数据库。

数据库中必须包含地址、单元大小、施工完成日期和入住限制等详细信息,但用于安置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房产除外。数据库还记录了可负担性期限和任何特定的租户限制。为了支付这些监测活动的费用,管理机构可以向房产业主收取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2123(a) 管理机构应持续监测根据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开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负担得起的住房。作为此项监测的一部分,管理机构应要求住房的业主或管理者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每个租赁单元的租金率以及居住者的收入和家庭规模,以及每个业主自住单元是否与上一年相比发生所有权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则应包括新业主的收入和家庭规模。本条所要求的收入信息应由租户以管理机构提供的表格上的经认证声明形式提供。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3(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3(b)(a)款中规定的数据应由管理机构从其中指定的住房的业主和管理者处获取,并且最新数据应包含在法律要求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审计长的任何报告中。业主或管理者需要报告的收入和家庭规模信息应由租户提供,并且应是业主或管理者在其年度报告中需要向机构提交的唯一收入或家庭规模信息。
(c)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123(c)(1) 管理机构应编制并维护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开发或以其他方式资助的、或以其他方式计入第62120条(a)款或(b)款要求的现有、新建和经过实质性翻新的住房单元。该数据库应在管理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以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发布,并每年更新,且应包含数据库上次更新的日期。该数据库应要求每个业主自住单元或租赁单元,或每组单元(如果多个单元受同一契约约束)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2123(c)(1)(A) 物业的街道地址和评估员地块编号。
(B)CA 政府 Code § 62123(c)(1)(B) 每个单元的面积,以卧室数量衡量。
(C)CA 政府 Code § 62123(c)(1)(C) 单元建设或实质性翻新完成的年份。
(D)CA 政府 Code § 62123(c)(1)(D)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334.3条(f)款要求的可负担性契约或限制的备案日期和文件编号。
(E)CA 政府 Code § 62123(c)(1)(E) 契约或限制到期日期。
(F)CA 政府 Code § 62123(c)(1)(F) 对于在报告年度内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业主自住单元(如(a)款所述),新可负担性契约或其他为确保可负担性限制可执行并随土地流转而备案的文件的日期和文件编号。
(G)CA 政府 Code § 62123(c)(1)(G) 单元的入住是否限于任何特殊人群,包括但不限于老年公民和残疾人。
(H)CA 政府 Code § 62123(c)(1)(H) 单元的入住是否限于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
(2)CA 政府 Code § 62123(c)(2) 尽管有(1)款(A)项和(D)项的规定,数据库应省略任何用于秘密安置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物业。
(3)CA 政府 Code § 62123(c)(3) 根据本条建立数据库后,管理机构应就数据库的存在向社区提供合理通知。
(d)CA 政府 Code § 62123(d) 管理机构应充分资助其监测活动,以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单元相关的适用法律和协议得到遵守。为弥补遵守本条要求以及通过制定本条的法案所颁布的报告要求变更的费用,管理机构可以对根据本条监测的物业业主设立并征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