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振兴和投资机构财产取得
Section § 62200
本节定义了何为“不动产”。它包括土地本身、建筑物和固定构筑物。它还涵盖了与土地相关的任何事物,例如对土地的权利或特权。这包括地役权或留置权等法律权益,以及与这些留置权相关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62201
本节概述了管理局在指定规划区内为振兴目的管理房地产所拥有的权力。
管理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购买、租赁或接受财产,但前提是必须评估其公平市场价值。它还可以出售或租赁这些财产用于开发,这通常涉及住房项目。
管理局可以使用征用权来取得财产,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强制购买用于公共用途的财产,但必须在计划通过后的12年内完成。财产所有者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被告知潜在的征用。然而,未经所有者同意,管理局不得取得财产,除非是为了结构改进或满足计划标准所必需。
最后,已用于公共用途的财产可以通过征用权取得,但未经拥有该财产的公共机构同意则不行;除通过征用权外,管理局不得从其成员或高级职员处取得任何财产。
Section § 62202
本法律规定,主管机构不应向某些开发项目提供直接援助。具体来说,如果汽车经销商或位于未曾用于城市用途的土地上的开发项目,其主要用途并非办公、酒店、制造或工业空间,则不能获得支持。与赌博相关的开发项目,如赌场或宾果游戏厅,也禁止获得直接援助。但是,如果主管机构购买现有赌博场所的土地,并将其出售或出租用于非赌博目的,则是允许的。该法律还允许支持项目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只要这些设施与上述受限制的开发项目无关。
Section § 622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机构购买房地产,那么该房产上现有的任何关于如何使用或建造的规定或限制(即所谓的契约、条件或限制)将自动对该机构和未来的所有者失效。如果机构通过征用权以外的方式获得房产,它必须在购买前30天通知相关方,通知方式包括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并邮寄通知给有记录的权益持有人。
然而,这项法律不取消机构自身设定的任何规定,也不适用于机构书面明确同意遵守现有规定的情况。此外,它不影响原所有者在将房产赠予政府实体后收回房产的权利,也不影响现有规定可能导致对机构(而非新所有者或其他人)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可能性。
Section § 622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政府机构计划通过征用(即政府强制购买私人土地用于公共用途)您的财产,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计划通过三年后仍未采取行动,业主可以提议以市场价格出售其财产。如果当局在收到此提议后的18个月内仍未采取行动,业主可以就计划造成的干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这并不自动保证获得赔偿。
业主无需提交正式索赔即可提起诉讼,但必须在18个月期限结束后的一年半内提起。在诉讼开始前的任何时间,当局都可以选择启动征用程序,或者决定不征用该财产。如果业主提起诉讼,当局仍可在特定条件下免除征用该财产。
即使诉讼开始,当局仍可根据某些规定决定继续征用或放弃征用。此外,业主还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强制当局就财产状况作出决定。
当免除征用财产时,必须通过一份可记录的正式声明来完成,这会永久保护该财产免于根据该计划被征用。
Section § 62205
这项法律规定,当主管机关对计划进行某些更改或更新时,某些特定规则不适用。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典》1245.260条不适用于规划文件的普遍更新或更改。但是,如果某项决议涉及特定的不动产,那么1245.260条就会适用。
Section § 6220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租赁、购买或改善参与振兴项目的房产的人,都不能基于歧视性因素(如种族或宗教)限制该房产的出租、出售或租赁。这些要求必须包含在与该房产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件中。
但是,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住房有一个例外,这意味着如果房产符合老年人住房的条件,这些不歧视规定就不适用。法律还引用了《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住房的若干条款以及这些规定的各种例外情况。
Section § 62207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涉及振兴项目土地的契约、租赁和合同,都必须包含条款,确保不基于《政府法典》特定条款中列明的种族、肤色或家庭状况等特征进行歧视。这些规定对所有相关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住房。对于这类住房,应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法律,以确保老年人住房免受这些反歧视规定中某些部分的约束。
Section § 62208
这项法律规定,当土地作为振兴项目的一部分被出售或租赁供私人使用时,必须设立某些控制和限制。这些控制服务于公共目的,并且必须遵守振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
此类财产的承租人或购买者有特定义务:他们必须按照计划的意图使用财产,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开始振兴,并遵守任何防止投机或过度牟利的规定。此外,还有保护贷方的条款,并确保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振兴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