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社区振兴和投资工作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管理局”是指负责管理这些项目的机构。“计划”是指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相符的详细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计划区”是振兴工作所涵盖的具体地理区域。“振兴项目”是指对财产进行实体改善并由管理局资助的项目。

在本分部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2000(a) “管理局”指根据本分部设立的社区振兴和投资管理局。
(b)CA 政府 Code § 62000(b) “计划”指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并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6款所述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62000(c) “计划区”指社区振兴和投资区域内所包含的地域。
(d)CA 政府 Code § 62000(d) “振兴项目”指由管理局资助的对不动产进行的实体改善。

Section § 62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社区振兴和投资管理局”,作为一个公共实体,负责监督指定区域内的社区振兴计划。其主要职责是为这些计划接收税收收入。

管理局可以由市、县或特别区设立,但学校实体或承继机构不得设立。如果市或县以前曾设有重建机构,则新管理局在运作前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理事会由设立机构的成员和公共成员组成,必须符合特定要求。该计划旨在针对低收入、高失业率、犯罪率高或基础设施破旧的区域。管理局必须在《拉尔夫·M·布朗法案》等法律框架内运作,并可通过市政拨款获得资金。

(a)CA 政府 Code § 62001(a) 社区振兴和投资管理局是一个公共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政治属性,有权在一个社区振兴和投资区域内实施社区振兴计划。该管理局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6款(b)项所述的“机构”,以接收税收增量收入。该管理局仅拥有第62002条中明确规定的权力和职责。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1(b)(1) 管理局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设立:
(A)CA 政府 Code § 62001(b)(1)(A) 市、县或市县联合体可以通过决议设立管理局。理事会的组成应按照(c)项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2001(b)(1)(B) 市、县、市县联合体以及特别区(特别区定义见《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5条(m)项),或其任何组合,可以根据《第一编》第七部第5章(第6500条起)的规定,通过签订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管理局。
(2)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1(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1(b)(2)(A) 学校实体(定义见《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5条(f)项)不得参与根据本部分设立的管理局。
(B)CA 政府 Code § 62001(b)(2)(A)(B) 承继机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1条(j)项)不得参与根据本部分设立的管理局,且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实体不得接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88条分配的任何部分财产税收入或其他款项。
(3)CA 政府 Code § 62001(b)(3) 由曾设立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十四部第1.85部分(第34170条起)解散的重建机构的市或县设立的管理局,在原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或指定地方管理局通过事实认定,声明以下所有事项之前,不得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2001(b)(3)(A) 该机构已收到财政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9.7条发出的完成认定。
(B)CA 政府 Code § 62001(b)(3)(B) 针对州提起诉讼的原重建机构资产,且市、县或其承继机构或指定地方管理局是具名原告的,不得或将不会用于本部分下设立的管理局的任何工作,除非该诉讼已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且所有上诉程序均已穷尽。
(C)CA 政府 Code § 62001(b)(3)(C) 该机构已遵守主计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67.5条发出的所有指令。
(c)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1(c)(1) 根据(b)项(1)款(A)项设立的管理局的理事会应由设立该管理局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的立法机构任命,并应包括设立该管理局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的立法机构的三名成员以及两名公共成员。立法机构可以任命其一名成员作为立法机构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以在有成员缺席或自行回避参与管理局会议时任职并投票。两名公共成员的任命应遵守第54970条和第54972条的规定。这两名公共成员应居住或工作在社区振兴和投资区域内。
(2)CA 政府 Code § 62001(c)(2) 根据(b)项(1)款(B)项设立的管理局的理事会应由设立该管理局的公共机构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组成,以及至少两名居住或工作在社区振兴和投资区域内的公共成员。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任命其一名成员作为立法机构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以在有成员缺席或自行回避参与管理局会议时任职并投票。理事会多数成员应任命公共成员进入理事会。公共成员的任命应遵守第54970条和第54972条的规定。

Section § 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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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概述了一个机构可以为社区发展和振兴所采取的权力和行动。这包括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清理有害物质以及对建筑物进行抗震改造的能力。该机构可以获取和管理附带特定使用条件的不动产,发行债券,并从各种来源为项目借款。它还可以与其他实体合作以提高投资效率,并可以从地方政府接收用于特定用途的划拨资金。此外,该机构可以制定社区振兴计划,为建筑物升级提供贷款或赠款,为新开发项目建造基础结构,并协助企业进行设施开发或改造以提供更多住房选择。

一个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所有活动:
(a)CA 政府 Code § 62002(a) 提供资金以修复、修缮、升级或建设基础设施。
(b)CA 政府 Code § 62002(b) 根据第2部分(自第62100条起)的规定,提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
(c)CA 政府 Code § 62002(c) 根据《波兰科重建法》(第24编第1部分第4章第12.5条(自第33459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第20编第6.10章(自第25403条起),补救或清除有害物质的释放。
(d)CA 政府 Code § 62002(d) 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提供现有建筑物的抗震改造。
(e)CA 政府 Code § 62002(e) 根据第3部分(自第62200条起),获取和转让不动产。该机构应保留控制权,并对出售或租赁用于私人用途的土地设定限制或随土地附带的契约,其期限和条件应符合计划规定。设立这些控制权是本部分项下的公共目的。
(f)CA 政府 Code § 62002(f) 根据第5编第2编第1部分第3章第4.5条(自第53506条起)和第5条(自第53510条起),发行债券。
(g)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2(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2(g)(1) 借款、接受赠款,或接受州政府、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或私人贷款机构为其运营区域内的任何项目提供的财政或其他援助或投资,并可遵守贷款或赠款的任何条件。一个机构可以根据《水法》第79505.5条或第56033.5条的定义,作为弱势社区获得资金。一个机构还可以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发展实体(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第45D(c)条)签订协议,以协调新市场税收抵免所产生的资金投资与该机构的投资,在协调能提高投资效率以改善该机构管辖区域内(d)项和(e)项所述条件的情况下。
(2)CA 政府 Code § 62002(g)(2) 根据市、县或特别区通过的决议,接收分配给它的资金,以将这些资金从第53398.75条(d)、(e)或(f)项所述的来源转入,但须遵守市、县或特别区对这些资金使用提出的或施加的任何要求。
(h)CA 政府 Code § 62002(h) 根据第62003条和第62004条,通过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
(i)CA 政府 Code § 62002(i) 为计划区域内的业主或租户提供贷款或赠款,以改善、修复或改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j)CA 政府 Code § 62002(j) 建造地基、平台以及其他类似的结构形式,以提供或利用空中权地块用于住宅、商业、工业或其他振兴计划所设想的用途。
(k)CA 政府 Code § 62002(k) 向计划区域内的企业提供直接援助,用于工业或制造业用途的新建或现有设施,或将未充分利用的办公或零售结构或地块重新开发或改造为住房,但本编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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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机构制定一项社区振兴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改进和发展的关键要素。它必须设定明确的目标,界定社区范围,并解释当前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必须制定一项全面的住房方案,详细说明可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以及未来十年内预计的住房项目。该计划还应处理任何必要的环境清理工作,并概述经济振兴的步骤。此外,它需要一份收入和支出的财务预测,包括为筹集资金可能发行的债券。对财务承诺和计划期限有明确规定,通常不超过45年。最后,该计划必须确保符合与振兴投资相关的特定条件。

机构应采纳一项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该计划可包括项目区以及一项关于根据第62005条收取在该区域内产生的税收增量资金的规定,前提是该计划包含以下各项要素:
(a)CA 政府 Code § 62003(a) 计划的主要目标和宗旨的声明,包括计划所涵盖的区域。
(b)CA 政府 Code § 62003(b) 对该区域内破旧或不足的基础设施的描述,以及一项建设充足基础设施或修复或升级现有基础设施的方案。
(c)CA 政府 Code § 62003(c) 一项住房方案,描述机构将如何遵守第2部分(自第62100条起)。该方案应包括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2003(c)(1)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可用的金额,以及未来五年内每年将存入该基金的估计金额。
(2)CA 政府 Code § 62003(c)(2) 未来五年内每年将获得援助的新建、翻新或限价住宅单元数量的估计,以及未来五年内每年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支出的资金估计。
(3)CA 政府 Code § 62003(c)(3) 描述该方案将如何执行第2部分第2章(自第62115条起)所要求的,在10年期间内为不同群体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支出资金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62003(c)(4) 未来五年内,机构为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开发的单元数量(如有)的估计。
(d)CA 政府 Code § 62003(d) 一项处理或清除有害物质释放的方案,如适用。
(e)CA 政府 Code § 62003(e) 一项为该区域的经济振兴提供资金或以其他方式促进其发展的方案。
(f)CA 政府 Code § 62003(f) 一项财政分析,列出未来五年规划期内的预计收入和预计支出,包括在计划期限内可能发行以税收增量为担保的债券。债券的发行应符合第5篇第2部第1章第3节第4.5条(自第53506条起)和第5条(自第53510条起)。机构不得将收入用于未在(b)、(c)、(d)和(e)项所述方案中确定的任何目的。
(g)CA 政府 Code § 62003(g) 不得超过以下期限:
(1)CA 政府 Code § 62003(g)(1) 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期限为三十年。
(2)CA 政府 Code § 62003(g)(2) 以下两者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2003(g)(2)(A) 偿还机构所有债务和义务,并履行机构所有住房义务的期限为四十五年。计划应规定,机构应在计划债务发行获批之日,或在受(B)项约束的计划中由机构指定的项目区债务发行获批之日起,不超过45年内作为法律实体解散,且根据第62005条,不得再向机构分配税款。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机构仅为降低利息成本而对未偿债务进行再融资。
(B)CA 政府 Code § 62003(g)(2)(B) 如果机构将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划分为多个项目区,则计划将停止生效且所有税款分配给机构的日期将终止,以及根据本章收到的增量税收偿还债务的日期将终止,该日期不得超过机构或适用项目区根据本章收到十万美元 ($100,000) 年度增量税收之日起的45年。在本项规定的期限之后,机构或项目区不得根据本章收取增量税收。如果机构将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划分为项目区,则每个项目区应适用一个单独且独特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机构从该项目区根据本章收到十万美元 ($100,000) 增量税收之日起的45年。
(h)CA 政府 Code § 62003(h) 确定社区振兴投资区符合第62001条(d)项或(e)项所述的条件。

Section § 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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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一个结构化的计划通过程序。它要求机构举行三次公开听证会,每次间隔至少30天。第一次听证会只收集意见,不采取行动。第二次听证会根据进一步的意见允许修改或否决计划;如果未被否决,第三次听证会将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抗议。

计划草案必须在第一次听证会通知发出前至少30天向公众提供。这些会议的通知必须清楚描述计划,并通过机构网站发布和邮寄给相关人员提前分发。如果出现抗议,可能需要举行选举;如果多数人反对,则至少一年内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否则,如果抗议人数少于社区总人数的25%,计划可以在第三次听证会后通过法令采纳。

所有会议都需要适当的通知,包括在机构网站上发布和邮寄给土地所有者和居民。

(a)CA 政府 Code § 62004(a) 机构应在三次公开听证会上审议通过该计划,每次听证会间隔至少30天。在第一次公开听证会上,机构应听取所有书面和口头意见,但不采取任何行动。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上,机构应审议任何额外的书面和口头意见,并采取行动修改或否决该计划。如果该计划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上未被否决,则机构应在第三次公开听证会上举行抗议程序,以审议计划区域内的业主和居民是否希望对该计划的通过提出口头或书面抗议。
(b)CA 政府 Code § 62004(b) 计划草案应在首次公开听证会通知发出前至少30天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向公众和该区域内的每位业主提供。会议的目的应是允许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计划草案,回答有关计划的问题,并审议有关计划的意见。
(c)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4(c)(1) (b)款所要求的会议通知和本款所要求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应根据(j)款发出。通知应酌情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2004(c)(1)(A) 具体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
(B)CA 政府 Code § 62004(c)(1)(B) 描述计划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62004(c)(1)(C) 说明任何对拟议计划有意见的人可以出席并向机构提供书面或口头意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D)CA 政府 Code § 62004(c)(1)(D) 第二次公开听证会通知应包含对计划所做修改的摘要,这些修改是根据在公开听证会或之前收到的口头和书面证词做出的,并应指明一个公众可访问的地点,在该地点可以查阅拟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上提交和通过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2004(c)(1)(E) 审议任何书面或口头抗议的第三次公开听证会通知应包含根据(a)款通过的最终计划副本,并应告知业主和居民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提交口头或书面抗议的权利。抗议可以声明业主或居民反对机构采取行动实施该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2004(c)(2) 在第三次公开听证会上,机构应审议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收到的所有书面和口头抗议,并应终止程序或通过该计划,但须经为此目的举行的选举中选民确认。如果存在多数抗议,机构应终止程序。如果提交的抗议代表该区域内18岁及以上业主和居民总数的50%以上,则存在多数抗议。如果该区域内18岁及以上业主和居民总数的25%至50%之间的人提交抗议,则应举行选举。
(d)CA 政府 Code § 62004(d) 根据(c)款第(2)项要求的选举应在公开听证会后90天内举行,并且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方式举行。机构应在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本次选举的程序。
(e)CA 政府 Code § 62004(e) 如果多数业主和居民投票反对该计划,则机构不得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实施拟议计划。在计划被否决的选举之日起至少一年内,机构不得向受影响的业主和居民提出新的或修订的计划。
(f)CA 政府 Code § 62004(f) 在(a)款要求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机构应审议所有书面和口头意见。
(g)CA 政府 Code § 62004(g) 如果该区域内18岁及以上业主和居民总数中不足25%的人提交抗议,机构可以在第三次公开听证会结束时通过法令通过该计划。通过该计划的法令应依法进行全民公投。
(h)CA 政府 Code § 62004(h) 为第62005条之目的,该计划应是根据本条通过的计划。
(i)CA 政府 Code § 62004(i) 机构应根据本条规定审议并通过对计划的一项或多项修订。
(j)CA 政府 Code § 62004(j) 机构应将本条要求的每次会议或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发布在机构互联网网站上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并在会议或公开听证会前至少10天,将书面通知邮寄给每位土地所有者和每位居民。

Section § 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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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概述了地方机构如何分配财产税以支持社区振兴计划。如果地方机构同意参与,从特定区域内财产征收的税款可以在地方机构和用于社区项目的专项基金之间进行划分。地方机构也可以为这些项目预支资金,这些资金将从税收收入中偿还。法律详细说明了城市、县和特殊区如何将税收增量资金导向社区管理局,其中部分资金专门用于经济适用房。它还允许设定分配的时间或金额限制,并要求签订协议来管理这些资金。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5(a)(1) 根据第62004条通过的计划可包含一项规定,即每年由或为根据 (d) 款通过决议的征税机构的利益,对该区域内应税财产征收和收取的税款,应在符合第53993条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划分:
(A)CA 政府 Code § 62005(a)(1)(A) 每年由或为每个同意的地方机构,根据其征税税率,对该区域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如同意的地方机构用于财产征税的评估卷所示,且在完成认证生效日期前最后一次均衡化)所产生的税款部分,以及由或为每个学校实体征收的税款部分,应分配给各自的同意地方机构和学校实体,并在收取后支付给它们,如同由或为同意地方机构和学校实体征收的所有财产税款的支付方式一样。
(B)CA 政府 Code § 62005(a)(1)(B) 每年根据第62004条通过的社区振兴计划中为每个已根据 (d) 款通过的决议同意参与的同意地方机构指定的已征税款部分,超过 (A) 项中规定的金额的部分,应分配给管理局,并在收取后存入管理局的专项基金,以资助社区振兴计划中指定的改进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2005(a)(2) 同意的地方机构可以向管理局预支资金。管理局应仅将这些预支资金用于社区振兴计划中指定的目的,并应使用根据本款收到的税收收入偿还同意的地方机构。
(b)CA 政府 Code § 62005(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2005(b)(1) “征税机构”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5条 (a) 款所定义的地方机构,且不包括《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5条 (f) 款所定义的任何学校实体。
(2)CA 政府 Code § 62005(b)(2) “同意的地方机构”指已通过其理事机构决议同意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的地方机构。
(3)CA 政府 Code § 62005(b)(3) “区域”指社区振兴计划所包含的土地。
(c)CA 政府 Code § 62005(c) 接收税收增量资金的规定应在计划通过后第一个12月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生效。
(d)CA 政府 Code § 62005(d) 在计划通过之前或之后任何时候,任何城市、县或特殊区(不包括《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5条 (n) 款所定义的学校实体或第34171条 (j) 款所定义的继承机构),如果从位于某区域内的财产收取从价财产税,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指示县审计长-主计长根据 (a) 款将其在计划覆盖区域内的税收增量资金份额分配给管理局。根据本款通过的决议可以指示县审计长-主计长分配少于全部税收增量资金的金额,设定分配发生的最长年限,或限制管理局将资金用于特定目的或项目,但指定税收增量金额的25%应根据第62100条分配用于经济适用房。根据本款通过的决议可以通过向县审计长-主计长发出60天通知而废止并失效;但县审计长-主计长应继续向管理局分配已承诺用于偿还管理局所发行债务的征税实体的从价财产税份额,直至债务完全偿清。在根据本款通过决议之前,城市、县或特殊区应与管理局批准一份谅解备忘录,以规范管理局根据第62001条 (g) 款使用税收增量资金用于行政和管理费用。
(e)CA 政府 Code § 62005(e) 在通过包含根据 (a) 款接收税收增量资金规定的计划后,县审计长-主计长应按以下方式向管理局分配税收增量收入:

Section § 62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要求一个机构进行年度独立财务审计,由其收入资助,并每年审查其项目计划,包括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修改,需要在公开听证会上获得理事会的多数票通过。重大修订,例如扩大项目区域、增加税收分配或增加新项目,需要遵循特殊程序。

年度报告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并在公开听证会后发布。报告应提前30天提供,并涵盖项目描述、财务详情和进展评估。如果未提供报告,机构不得动用资金,除非用于履行某些义务。

每15年,机构必须考虑业主和居民是否希望修订计划,并必须举行听证会和抗议程序,听取对新项目的反对意见。如果超过半数的人提出抗议,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在选举后,新项目就不能进行。

如果抗议声势浩大,就需要进行选举,这些投票的截止日期已设定并公开进行。尽管如此,机构仍可履行债务和合同等义务,或完成现有项目和经济适用房承诺。

(a)CA 政府 Code § 62006(a) 该机构应要求编制一份由该机构收入支付的年度独立财务审计报告,并至少每年审查该计划,并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任何必要和适当的修订:
(1)CA 政府 Code § 62006(a)(1) 对已批准计划的修订,包括根据第2部分为经济适用房提供资金的提案,以及额外的合格项目,可在向所有业主、居民和征税机构邮寄30天通知(描述拟议变更)后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经该机构理事会多数票批准。
(2)CA 政府 Code § 62006(a)(2) 提议以下任何事项的修订,应根据第62004条规定的初始计划所适用的,针对拟议新增区域内的受影响土地所有者和居民的所有通知和听证要求通过:
(i)CA 政府 Code § 62006(a)(2)(i) 向计划中新增区域或项目区。
(ii)CA 政府 Code § 62006(a)(2)(ii) 增加分配的地方税总金额的限额。
(iii)CA 政府 Code § 62006(a)(2)(iii) 批准该区在已批准计划中未提议提供资金或协助的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2006(b) 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或之前,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年度报告。报告草案的书面副本应在公开听证会前30天向公众提供。机构应将报告草案张贴在机构互联网网站上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并应向计划覆盖区域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和每位居民,以及向根据第62005条(d)款通过决议的每个征税实体,邮寄一份关于互联网网站上报告草案可用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通过平信邮寄,但可寄给“住户”。
(c)CA 政府 Code § 62006(c) 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2006(c)(1) 财政年度内开展的项目描述,包括任何结构修复,以及这些项目预期进展与实际进展的比较。
(2)CA 政府 Code § 62006(c)(2) 比较机构实际收入和支出(包括行政费用)与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图表。
(3)CA 政府 Code § 62006(c)(3) 收到的税收增量收入金额。
(4)CA 政府 Code § 62006(c)(4) 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支出金额。
(5)CA 政府 Code § 62006(c)(5) 对机构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
(6)CA 政府 Code § 62006(c)(6) 用于协助私营企业的支出金额。
(d)CA 政府 Code § 62006(d) 如果机构未能提供(a)款要求的年度报告,则机构不得使用根据第62005条(d)款通过的决议所收到的任何资金,直到机构提供了该报告,除非是履行其根据第2部分(从第62100条开始)的义务所必需的资金。
(e)CA 政府 Code § 62006(e) 每15年,在根据(b)款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并在通过年度报告后,机构应考虑计划区域内的业主和居民是否希望提议修订计划。机构可在公开听证会结束时审议并采纳对计划的修订。在审议任何计划修订后,机构应举行抗议程序,审议计划区域内的业主或居民是否希望提出口头或书面抗议,反对机构开展新项目。该程序的通知应包含在年度报告听证会的书面通知中,并应告知业主和居民他们有权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提交计划的拟议修订,或提出口头或书面抗议以禁止计划下的新项目。抗议可以声明业主或居民反对机构在(f)款所述选举日期或之后采取行动实施计划下的新项目。机构应考虑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收到的所有书面和口头抗议。

Section § 62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五年,一旦超过100万美元的税收收入用于特定目的,就必须进行独立审计,以检查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要求。如果存在不足,必须制定计划在两年内纠正,这可以包括增加对低收入住房的支出,增加极低收入住房的生产,或专注于极低收入租赁住房。审计长会提供这些审计的指导方针,这些方针必须从2023年1月1日起遵守。

(a)CA 政府 Code § 62007(a) 每五年,自管理局已为第62003条 (c) 款之目的累计分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税收增量收入(包括任何债务发行收益)的日历年开始,管理局应签订合同进行独立审计,以确定是否符合第2部分第1章(自第62100条起)和第2章(自第62115条起)的经济适用房要求,包括确保在审计涵盖的每个五年期内满足要求,并最迟在根据第62003条 (g) 款设定的时限内完成。审计应根据审计长制定的指导方针进行,该指导方针应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制定。已完成审计的副本应提供给审计长。审计长无需审查和批准已完成的审计。
(b)CA 政府 Code § 62007(b) 如果审计表明未能遵守第2部分第1章(自第62100条起)和第2章(自第62115条起)的要求,管理局应作为审计的一部分,制定并提交给审计长一份计划,以尽快可行地达到这些规定的合规性,但不得少于审计结果公布后的两年。审计长应审查并批准该合规计划,并要求该合规计划保持有效直至达到合规。审计长应确保该合规计划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达到合规的方式:
(1)CA 政府 Code § 62007(b)(1) 额外支出10%的税收增量总收入,用于增加、保留和改善低收入住房供应。
(2)CA 政府 Code § 62007(b)(2) 根据第62120条 (b) 款 (2) 项的要求,为极低收入家庭生产的住房额外增加10%。
(3)CA 政府 Code § 62007(b)(3) 根据第62100条,将支出专门用于极低收入和特低收入人群负担得起并居住的租赁住房。
(c)CA 政府 Code § 62007(c) 如果管理局需要在审计长指导方针发布之前根据 (a) 款进行审计,则应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审计长指导方针准备一份更新的审计报告。

Section § 62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未按时向州主计长提交已完成审计报告的机构将面临的处罚。如果在收到提醒后仍逾期,该机构必须根据其上一年度的收入规模缴纳罚款:收入低于 10 万美元的罚款 2,500 美元;收入在 10 万美元至 25 万美元之间的罚款 5,500 美元;收入超过 25 万美元的罚款 10,000 美元。如果该机构连续两年未能遵守规定,罚款将翻倍;连续三年未能遵守,罚款将增至三倍。此外,主计长可以要求进行独立审计,费用由该机构承担。总检察长可被要求执行这些罚款,如果总检察长在 90 天内未采取行动,仍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计长可以基于正当理由免除这些罚款。

(a)CA 政府 Code § 62008(a) 如果某机构未能在收到主计长发出的书面违规通知后 20 天内,按照分节 (c) 的第 (2) 款要求向主计长提供已完成的审计报告副本,则该机构应向州缴纳罚金:
(1)CA 政府 Code § 62008(a)(1) 对于上一年度总收入少于十万美元 ($100,000) 的机构,罚金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根据主计长年度财务报告的记录。
(2)CA 政府 Code § 62008(a)(2) 对于上一年度总收入至少十万美元 ($100,000) 但少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机构,罚金为五千五百美元 ($5,500),根据主计长年度财务报告的记录。
(3)CA 政府 Code § 62008(a)(3) 对于上一年度总收入至少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机构,罚金为一万美元 ($10,000),根据主计长年度财务报告的记录。
(b)CA 政府 Code § 62008(b) 如果某机构连续两年未能在收到根据分节 (a) 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20 天内,按照分节 (c) 的第 (2) 款要求向主计长提供已完成的审计报告副本,则该机构应缴纳的罚金金额应是根据分节 (a) 评估的罚金金额的两倍。
(c)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008(c)(1) 如果某机构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未能在收到根据分节 (a) 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20 天内,按照分节 (c) 的第 (2) 款要求向主计长提供已完成的审计报告副本,则该机构应缴纳的罚金金额应是根据分节 (a) 评估的罚金金额的三倍。
(2)CA 政府 Code § 62008(c)(2) 主计长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份独立的财务审计报告。
(3)CA 政府 Code § 62008(c)(3) 该机构应向主计长偿付遵守本分节所产生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62008(d) 应主计长的请求,总检察长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罚金追缴诉讼。如果总检察长在收到请求后 90 天内未能作出回应,则可以采取任何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根据本节提起的旨在强制机构遵守本节的诉讼,是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并非强制遵守的唯一手段。
(e)CA 政府 Code § 62008(e) 在令人满意地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计长应免除本节的罚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