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振兴和投资机构总则
Section § 62000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社区振兴和投资工作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管理局”是指负责管理这些项目的机构。“计划”是指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相符的详细社区振兴和投资计划。“计划区”是振兴工作所涵盖的具体地理区域。“振兴项目”是指对财产进行实体改善并由管理局资助的项目。
Section § 62001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社区振兴和投资管理局”,作为一个公共实体,负责监督指定区域内的社区振兴计划。其主要职责是为这些计划接收税收收入。
管理局可以由市、县或特别区设立,但学校实体或承继机构不得设立。如果市或县以前曾设有重建机构,则新管理局在运作前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理事会由设立机构的成员和公共成员组成,必须符合特定要求。该计划旨在针对低收入、高失业率、犯罪率高或基础设施破旧的区域。管理局必须在《拉尔夫·M·布朗法案》等法律框架内运作,并可通过市政拨款获得资金。
Section § 62002
本法规概述了一个机构可以为社区发展和振兴所采取的权力和行动。这包括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清理有害物质以及对建筑物进行抗震改造的能力。该机构可以获取和管理附带特定使用条件的不动产,发行债券,并从各种来源为项目借款。它还可以与其他实体合作以提高投资效率,并可以从地方政府接收用于特定用途的划拨资金。此外,该机构可以制定社区振兴计划,为建筑物升级提供贷款或赠款,为新开发项目建造基础结构,并协助企业进行设施开发或改造以提供更多住房选择。
Section § 62003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机构制定一项社区振兴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改进和发展的关键要素。它必须设定明确的目标,界定社区范围,并解释当前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必须制定一项全面的住房方案,详细说明可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以及未来十年内预计的住房项目。该计划还应处理任何必要的环境清理工作,并概述经济振兴的步骤。此外,它需要一份收入和支出的财务预测,包括为筹集资金可能发行的债券。对财务承诺和计划期限有明确规定,通常不超过45年。最后,该计划必须确保符合与振兴投资相关的特定条件。
Section § 62004
本法律规定了一个结构化的计划通过程序。它要求机构举行三次公开听证会,每次间隔至少30天。第一次听证会只收集意见,不采取行动。第二次听证会根据进一步的意见允许修改或否决计划;如果未被否决,第三次听证会将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抗议。
计划草案必须在第一次听证会通知发出前至少30天向公众提供。这些会议的通知必须清楚描述计划,并通过机构网站发布和邮寄给相关人员提前分发。如果出现抗议,可能需要举行选举;如果多数人反对,则至少一年内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否则,如果抗议人数少于社区总人数的25%,计划可以在第三次听证会后通过法令采纳。
所有会议都需要适当的通知,包括在机构网站上发布和邮寄给土地所有者和居民。
Section § 62005
本法律概述了地方机构如何分配财产税以支持社区振兴计划。如果地方机构同意参与,从特定区域内财产征收的税款可以在地方机构和用于社区项目的专项基金之间进行划分。地方机构也可以为这些项目预支资金,这些资金将从税收收入中偿还。法律详细说明了城市、县和特殊区如何将税收增量资金导向社区管理局,其中部分资金专门用于经济适用房。它还允许设定分配的时间或金额限制,并要求签订协议来管理这些资金。
Section § 62006
这项法规要求一个机构进行年度独立财务审计,由其收入资助,并每年审查其项目计划,包括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修改,需要在公开听证会上获得理事会的多数票通过。重大修订,例如扩大项目区域、增加税收分配或增加新项目,需要遵循特殊程序。
年度报告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并在公开听证会后发布。报告应提前30天提供,并涵盖项目描述、财务详情和进展评估。如果未提供报告,机构不得动用资金,除非用于履行某些义务。
每15年,机构必须考虑业主和居民是否希望修订计划,并必须举行听证会和抗议程序,听取对新项目的反对意见。如果超过半数的人提出抗议,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在选举后,新项目就不能进行。
如果抗议声势浩大,就需要进行选举,这些投票的截止日期已设定并公开进行。尽管如此,机构仍可履行债务和合同等义务,或完成现有项目和经济适用房承诺。
Section § 62007
本法律规定,每五年,一旦超过100万美元的税收收入用于特定目的,就必须进行独立审计,以检查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要求。如果存在不足,必须制定计划在两年内纠正,这可以包括增加对低收入住房的支出,增加极低收入住房的生产,或专注于极低收入租赁住房。审计长会提供这些审计的指导方针,这些方针必须从2023年1月1日起遵守。
Section § 62008
这项法律解释了未按时向州主计长提交已完成审计报告的机构将面临的处罚。如果在收到提醒后仍逾期,该机构必须根据其上一年度的收入规模缴纳罚款:收入低于 10 万美元的罚款 2,500 美元;收入在 10 万美元至 25 万美元之间的罚款 5,500 美元;收入超过 25 万美元的罚款 10,000 美元。如果该机构连续两年未能遵守规定,罚款将翻倍;连续三年未能遵守,罚款将增至三倍。此外,主计长可以要求进行独立审计,费用由该机构承担。总检察长可被要求执行这些罚款,如果总检察长在 90 天内未采取行动,仍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计长可以基于正当理由免除这些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