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1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分配给管理局的税款中至少有25%必须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以支持经济适用房工作。这包括增加、改善和维护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如果能降低成本或加快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这些资金也可以转拨给地方住房管理局或非营利开发商。

管理局拥有多种权力来促进经济适用房建设,例如收购房产、资助改善工程和提供补贴。他们必须确保经济适用房单元在规定期限内对指定收入群体保持可负担性。住房计划、财务义务和移动房屋的维护都包含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

资金必须在其产生的区域内使用,资金分配不当可能导致在违规发生后十年内采取法律行动。任何短缺都必须连本带息偿还,判决包括律师费。

(a)CA 政府 Code § 62100(a) 根据第62005条,从任何参与实体分配给管理局的所有税款中,不少于25%应根据第62101条存入一个单独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并由管理局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社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使其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以下条款的定义:第50052.5条,提供给第50093条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第50079.5条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第50105条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以及第50106条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并由这些个人和家庭居住,除非管理局认定,将本计划下获得的资金与其他用于相同目的的资金合并使用,将减少行政成本或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如果管理局做出此项认定,则 (1) 管理局可以将根据第62003条 (c) 款通过的计划资金,转拨给创建该管理局的地方管辖区内的住房管理局,或转拨给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6条接收原重建机构住房资产的实体,或转拨给私人非营利住房开发商,且 (2)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6.1条不适用于转拨的资金。资金应在其产生的规划区域内使用。根据本款转拨资金的任何接收方,应遵守本部分的各项适用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2100(b) 为实现本条的目的,管理局可以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力,用于为极低收入、甚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建设、改造或维护经济适用房,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2100(b)(1) 依照第62112条收购不动产或建筑用地。
(2)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0(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0(b)(2)(A) 对不动产或建筑用地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改善,但仅限于 (i) 这些改善是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新建或改造经济适用房单元的一部分,且这些人群直接受益于这些改善,并且这些改善是住房单元合理且基本组成部分,且 (ii) 管理局要求这些单元在与第62101条 (c) 款和 (f) 款 (2) 项规定的相同期限和相同方式下,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甚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居住。
(B)CA 政府 Code § 62100(b)(2)(A)(B) 如果新建或改造的住房单元是一个更大项目的一部分,且机构根据本款的授权进行或支付现场或非现场改善,管理局应仅支付现场或非现场改善总成本的一部分。管理局支付的改善总成本的最高百分比,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如果项目是住房项目,则将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可负担的住房单元数量除以住房单元总数;如果项目不是住房项目,则将经济适用房单元的成本除以项目总成本。
(3)CA 政府 Code § 62100(b)(3) 向私人或公共个人或实体捐赠不动产。
(4)CA 政府 Code § 62100(b)(4) 为政府实体或非营利组织管理、旨在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物业(包括租赁物业、紧急避难所、过渡性住房或特殊住宅护理设施)在建设或改造期间提供保险所需的保险费提供资金。
(5)CA 政府 Code § 62100(b)(5) 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6)CA 政府 Code § 62100(b)(6) 收购建筑物或构筑物。
(7)CA 政府 Code § 62100(b)(7) 改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8)CA 政府 Code § 62100(b)(8) 向《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6条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第50105条定义的甚低收入家庭、第50079.5条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或第50093条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补贴,或为其利益提供补贴,只要这些家庭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以可负担的成本获得住房。公开市场上的住房单元是指没有直接政府补贴开发的单元。

Section § 621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该基金旨在支持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资金必须单独存放,并专门用于扩大和维护经济适用房。通过贷款或利息获得的任何资金都应重新投入该基金。以这种方式资助的住房项目必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可负担性,通常各类住房不少于45至55年。

该法律强调有效利用这些资金,侧重于建设和维护经济适用房的成本,而不是过度用于规划或行政开支。此外,它还明确了哪些行政费用可以报销,并将其与项目成本区分开来。

(a)CA 政府 Code § 62101(a) 根据第62100或62103条规定,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社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的资金,应存入一个单独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直至使用。
(b)CA 政府 Code § 62101(b)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以及管理局因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贷款、预付款或赠款而获得的任何偿还或其他收入,应归入并存入该基金,且只能按照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规定的方式使用。
(c)CA 政府 Code § 62101(c)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应被用于增加、改善和维护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
(d)CA 政府 Code § 62101(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用于支付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生产、改善和维护成本,并且用于与该住房的开发、改善和维护相关的规划和一般行政活动的资金数额不应与实际用于该住房的生产、改善或维护成本的资金数额不成比例。管理局应每年确定规划和行政费用对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生产、改善或维护是必要的。
(e)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1(e)(1) 可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支付的规划和一般行政费用,是管理局根据第62100条(e)款授权的计划和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且仅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62101(e)(1)(A) 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相关费用,或通过机构间协议以及与承包商签订的协议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与之相关的常规间接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2101(e)(1)(B) 非营利公司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特定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2101(e)(2) 与特定项目的规划和执行直接相关的法律、建筑和工程费用以及其他工资、薪金和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第62100条(e)款授权并由非营利住房发起人发生的,就本节而言,不属于规划和行政费用,而是项目成本。
(f)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1(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1(f)(1) 本款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开发或以其他方式资助的新建或经过实质性翻新的住房单元。除非其他法律规定可能要求更长的期限,管理局应要求受本款约束的住房单元在最长可行的时间内,但不少于以下期限内,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以及极低收入和超低收入家庭居住:
(A)CA 政府 Code § 62101(f)(1)(A) 租赁单元为五十五年。但是,如果 (i) 替换单元在任何居住在被替换单元中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被迁离之前可供入住,并且 (ii) 可比较的替换单元并非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开发,则管理局可以在社区内其他地点用同样可负担且可比较的租赁单元替换现有租赁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2101(f)(1)(B) 自住单元为四十五年。但是,管理局可以根据一项已通过的计划,允许在45年期限届满之前以超出本款其他规定允许的价格出售自住单元,该计划旨在保护机构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资金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项股权分享计划,该计划规定了股权分享的时间表,允许卖方根据居住时间保留一部分超额收益。销售超额收益的剩余部分应分配给管理局并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只有最初由管理局资助的单元才计入机构根据第62102条承担的义务。
(E)CA 政府 Code § 62101(f)(1)(E) 受本款约束的单元的前居民,该居民最后居住在该单元。
(F)CA 政府 Code § 62101(f)(1)(F) 寻求执行受本款约束的特定单元的契约或限制的申请人,如果该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62101(f)(1)(F)(i) 属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
(ii)CA 政府 Code § 62101(f)(1)(F)(ii) 能够并愿意居住在该特定单元。
(iii)CA 政府 Code § 62101(f)(1)(F)(iii) 因涉嫌违反实施本款的契约或限制而被拒绝入住该特定单元。
(G)CA 政府 Code § 62101(f)(1)(G) 经济适用房轮候名单上的人,该人属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如第50093条所定义,并且能够并愿意居住受本款约束的单元。
(8)CA 政府 Code § 62101(f)(8) 住宅单元不得计入满足本部分的经济适用房要求,除非该住宅单元的契约已根据第 (3) 款 (A) 项的规定记录。
(9)CA 政府 Code § 62101(f)(9) 未能遵守第 (3) 款 (B) 项的要求,不得使根据第 (3) 款 (A) 项记录的任何契约或限制无效。
(g)CA 政府 Code § 62101(g) 本节所称“住房”包括住宅酒店,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7912条 (k) 款所定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50105和50106条中“较低收入家庭”、“极低收入家庭”和“特低收入家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本节所称“最长可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无限期。
(h)CA 政府 Code § 62101(h) 本节和第62100条所称“增加、改善和保留社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包括保留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资助的租赁住房单元,条件是这些单元在补贴和使用限制可能终止以及受资助住房单元转换为市场租金之日起,在最长可行时间内(但不短于55年)仍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包括特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保持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在保留这些单元时,主管机关应要求这些单元在最长可行时间内(但不短于55年)仍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以及特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的个人和家庭保持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
(i)CA 政府 Code § 62101(i)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不得使用,如果机构或单元所有者能够合理获得其他合理的私人或商业融资方式,以相同可负担性和数量为新建或大幅翻新单元提供资金。在将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用于新建或大幅翻新住房单元之前,如果这些资金将超过单元生产成本的50%,主管机关应根据充分证据认定,使用这些资金是必要的,因为主管机关或单元所有者已真诚尝试但未能以相同可负担性和数量获得商业或私人融资方式。

Section § 62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使用方式。它要求管理机构在10年内,根据社区需求,按比例将资金分配给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如果住房单元是在地方政府援助下而非机构帮助下建造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保持可负担,则可以从所需数量中扣除。但因法律规定的替代义务而产生的单元不能扣除。此外,资金还必须用于资助所有年龄段人群可获得的住房,其比例应与社区中包含65岁以下成员的低收入家庭数量的比例相符。如果在前五年内存入的资金少于200万美元,管理机构将获得额外五年时间来满足这些要求。“地方控制的”意味着地方政府对提供的援助拥有决策权,无论资金来源是地方、州还是联邦。

Section § 62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社区振兴计划必须包含两项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关键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因振兴项目而被拆除或停止使用,主管部门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替换。他们必须在同一管辖范围内重建或提供新的单元给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其次,计划必须确保在计划有效期内,提供给极低收入、甚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数量不会减少。

每一个社区振兴计划应包含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62103(a) 一项规定,要求每当作为振兴项目的一部分,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被拆毁或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中移除时,主管部门应在此类拆毁或移除后的两年内,修复、开发或建造,或促使修复、开发或建造数量相等的替代住宅单元,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所定义)出租或出售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且这些单元应位于该主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并依照第62120条和第62120.5条的所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2103(b) 一项规定,禁止在计划通过时,由极低收入、甚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单元数量,包括这些单元的卧室数量,在计划的有效期内在该计划区域内减少。

Section § 62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旨在帮助或开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住房的项目,应优先获得援助,但住房继承者运营的某些住房项目除外。如果这些项目符合资格标准,它们可以从各种州住房机构获得帮助。

根据本部分旨在协助或开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项目,在住房继承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4176.1条实施的项目之后,应享有优先考虑权,以获得由加州住房金融局、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其他州机构和部门管理的住房项目援助,前提是这些机构或部门认定该住房在其他方面符合特定项目的援助资格。

Section § 6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根据第62100条和第62101条获得资金援助的多户出租房,也必须遵守第65863.10条中提到的通知规定。

第65863.10条中规定的相同通知要求,应适用于根据第62100条和第62101条获得财政援助的多户出租住房。

Section § 621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住房管理机构帮助其区域内的低收入家庭继续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特别是当这些住房面临转变为更昂贵的市场价住房的风险时,这种援助可以计入,以履行该机构在特定住房义务下的要求。

Section § 62107

Explanation

如果主管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出现盈余,则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年内制定一项计划来使用这些额外资金。该计划无需详细说明具体地点,但应概述将资助的住房数量和类型、负责管理该计划的各方、确保住房长期可负担的方式、受助人群的收入水平,以及每年支出盈余资金的时间表。

他们还需要每年单独记录任何盈余。如果制定了支出盈余或其他资金的计划,则必须将其纳入其年度报告中。

(a)CA 政府 Code § 62107(a)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在主管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累积了超额盈余的任何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条采纳一项计划,用于在自该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五年内支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所有资金。该计划可以是概括性的,无需针对具体地点,但应包括关于拟资助住房数量和类型的目标、确定将管理该计划的实体、确保住房单元在最长可行时间内可负担的其他方式(如第62101条 (e) 款所规定)、拟资助的收入群体,以及按财政年度列出的超额盈余支出时间表。
(b)CA 政府 Code § 62107(b) 主管机构应单独核算每年累积的任何超额盈余,作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一部分或在其之外。
(c)CA 政府 Code § 62107(c) 如果主管机构制定了超额盈余或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其他资金的支出计划,则该计划的副本及其任何修订应包含在主管机构根据第6200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Section § 62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住房机构如果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有一年内未使用的额外资金(称为“超额盈余”)时必须怎么做。该机构有两种选择:将资金交给另一个住房组织,或者在额外两年内使用它。如果总共三年内未能实现上述任何一项,该机构将面临处罚,并且必须额外使用相当于超额盈余 50% 的资金用于住房项目。

如果超额资金被移交给其他机构,它们必须在相同的规则下使用这些资金。在某些情况下,市外的机构也可以管理这些资金,只要它们遵守住房规定。

有具体规定,在正确使用超额资金之前,不得使用新资金,除非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债务。用于债券的税收收入以及与这些债券相关的费用,在决定资金是否超额时,不予计算。

任何获得这些超额资金的社区,如果住房项目符合项目规划时生效的当地建筑和分区要求,则不能拒绝由这些资金资助的住房项目。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8(a)(1) 机构未能在资金成为超额盈余(如分部 (g) 的第 (1) 款所定义)之日起一年内,将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超额盈余支出或抵押,则该机构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政府 Code § 62108(a)(1)(A) 根据分部 (b),自愿将其超额盈余拨付给县住房机构、私人非营利住房开发商,或在机构管辖范围内行使住房开发权的其他公共机构。
(B)CA 政府 Code § 62108(a)(1)(B) 在额外两年内支出或抵押其超额盈余。
(2)CA 政府 Code § 62108(a)(2) 如果机构在资金成为超额盈余之日起三年后仍未支出或抵押其超额盈余,则该机构应根据分部 (e) 受到制裁,直到该机构已支出或抵押其超额盈余,外加一笔额外款项,该款项等于三年期末剩余超额盈余的 50%。该额外支出不得来自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但应以符合该基金所有支出要求的方式使用。
(b)CA 政府 Code § 62108(b) 接收资金的住房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应将资金用于本部分规定适用于该机构的目的,并受相同限制,为此目的,可在不与这些限制冲突的范围内,行使《健康与安全法》第 24 编第 2 部分(自第 34200 条起)项下住房机构的所有权力。
(c)CA 政府 Code § 62108(c)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第 34209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为根据本条接受和使用资金,县住房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可在位于该县的机构的管辖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d)CA 政府 Code § 62108(d) 因机构未能在一年内支出或抵押超额盈余而应转给住房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超额盈余金额,应为未如此支出或抵押的超额盈余金额。接收资金的住房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应在这些资金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转出之日起三年内,将这些资金用于授权目的。
(e)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8(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108(e)(1) 在机构根据分部 (a) 支出或抵押超额盈余资金之前,机构应被禁止抵押任何资金或支出任何来源的资金,但机构可以抵押资金和支出资金以支付以下义务(如有),这些义务是机构在资金成为超额盈余之日起三年前产生的:
(A)CA 政府 Code § 62108(e)(1)(A) 机构根据第 62003 条分部 (f) 发行的债券、票据、临时凭证、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无论是否已融资、再融资、承担或以其他方式。
(B)CA 政府 Code § 62108(e)(1)(B) 向机构提供的贷款或预付款,包括但不限于来自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私人实体的贷款。
(C)CA 政府 Code § 62108(e)(1)(C) 合同义务,如果违约,可能使机构承担损害赔偿或其他责任或补救措施。
(D)CA 政府 Code § 62108(e)(1)(D) 根据第 62100 条或第 62104 条产生的债务。
(E)CA 政府 Code § 62108(e)(1)(E) 用于机构运营和管理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用于这些目的的金额的 75%。
(2)CA 政府 Code § 62108(e)(2) 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支出超额盈余资金或其他资金,以满足分部 (a) 第 (2) 款中关于机构在为任何其他目的支出或抵押资金之前,必须支出或抵押超额盈余资金以及等于超额盈余 50% 的额外金额的要求。
(f)CA 政府 Code § 62108(f)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机构根据本部分其他规定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即与住房机构、私人非营利住房开发商或其他行使住房开发商权力的公共机构签订合同,以增加或改善社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
(g)CA 政府 Code § 62108(g) 就本条而言:

Section § 62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针对某些住房融资计划,“区域中位数收入”是指全州、全县或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确定的区域中位数收入中的最高值。此外,它还规定,如果资金被用于收入较高的抵押借款人,则必须在之后将该金额的两倍用于增加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其中一半必须用于极低收入家庭。此外,根据这些条款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应保持经济适用至少45年,除非联邦或州补贴计划的期限较短且无法延长。相关机构必须报告其遵守这些要求的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2109(a)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50093和50105条的规定,为向参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750条设立的住房所有权住宅抵押收益债券计划,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2020条设立的住房融资计划,或加州住房金融局住房融资计划的抵押借款人提供援助,“区域中位数收入”指以下各项中的最高者:
(1)CA 政府 Code § 62109(a)(1) 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
(2)CA 政府 Code § 62109(a)(2) 全县家庭收入中位数。
(3)CA 政府 Code § 62109(a)(3) 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就标准大都市统计区或标准大都市统计区以外的区域确定的该区域家庭收入中位数。
(b)CA 政府 Code § 62109(b) 如果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任何部分被用于向收入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抵押借款人提供援助,则该机构应在两年内,支出或签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支出该金额的两倍,专门用于增加和改善社区内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提供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所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其中至少50%应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
(c)CA 政府 Code § 62109(c) 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13条(c)款的要求外,该机构应要求根据本款开发的较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住宅单元,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向较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提供至少45年,但通过联邦或州补贴计划援助开发的住宅单元,如果其期限较短且无法延长或续期,则不在此限。
(d)CA 政府 Code § 62109(d) 该机构应在第62008条所要求的报告中,包含有关其遵守本款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62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某些与住房相关的契约或限制可以优先于(或次级于)其他金融协议。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发生这种次级化:

(a) 如果联邦或州机构提供财政援助并坚持其条款优先。

(b) 如果需要优先考虑贷款人的条款,因为没有其他可行的融资选择。

(c) 如果现有贷款人协议必须优先用于翻新改造项目。

(d) 如果优先考虑贷款人的条款是必要的,管理局必须获得保护性承诺,例如管理违约或购买财产的权利。

由管理局根据第62101条(f)款施加的契约或限制,可根据以下任何一种替代方案进行次级化:
(a)CA 政府 Code § 62110(a) 当联邦或州机构为住房单元或地块提供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时,可次级于联邦或州计划下的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如果联邦或州机构拒绝同意管理局契约或限制的优先权,理由是其根据法规或监管要求、已采纳或批准的政策或其他与住房单元或地块的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相关的指导方针,需要维持其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或限制。
(b)CA 政府 Code § 62110(b) 可次级于非管理局的贷款人或债券发行提供的、为自住单元或地块提供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的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但管理局须认定在实质可比的条款和条件下,且无需次级化的经济可行替代融资、再融资或援助该单元或地块的方法并非合理可得。
(c)CA 政府 Code § 62110(c) 可次级于非管理局的贷款人或债券发行提供的、为租赁单元提供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的现有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但该机构的资金用于租赁单元的翻新改造。
(d)CA 政府 Code § 62110(d) 可次级于非管理局的贷款人或债券发行提供的、为租赁单元或地块提供融资、再融资或其他援助的留置权、产权负担或监管协议,但管理局须认定在实质可比的条款和条件下,且无需次级化的经济可行替代融资、再融资或援助该单元或地块的方法并非合理可得,并且管理局获得合理旨在保护管理局在违约情况下的投资的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2110(d)(1) 管理局有权纠正贷款违约。
(2)CA 政府 Code § 62110(d)(2) 管理局在收到贷款人违约通知后,有权与贷款人进行协商。
(3)CA 政府 Code § 62110(d)(3) 一项协议,规定如果在贷款止赎之前,管理局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并纠正贷款违约,贷款人不得因所有权转让给管理局而行使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加速贷款的权利。
(4)CA 政府 Code § 62110(d)(4) 管理局在贷款违约后任何时候,有权从所有者处购买该财产。

Section § 62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另一条款所述的补贴,可以用于帮助支付公共机构为特定人群和家庭建造住房而发行的债券的部分贷款和利息。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这些节省下来的费用必须转嫁给居民,从而降低他们的住房成本。

Section § 62112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市或县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购买房产,他们需要在五年内开始将其开发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这种开发可以包括改变区域规划或签订协议以将房产用于住房。如果五年内没有任何进展,他们可以通过正式决议将期限再延长五年。但如果到延长期结束时仍未开始建设,他们就必须出售该房产,并将所得资金退回住房基金。

对于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购置的每一项不动产权益,该机构应自首次取得该不动产权益之日起五年内,启动与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及家庭开发负担得起的住房这一目的相符的活动。这些活动可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变更,或为财产的开发和处置而签订的协议。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启动这些活动,设立该机构的市或县可通过决议,将该机构可保留该财产的期限延长一个额外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延期决议应确认市或县将该财产用于开发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及家庭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意图。如果在此延长期结束时,为该目的的财产实际开发尚未开始,或该机构不遵守此要求,则该财产应予出售,销售所得款项在扣除向机构偿付的销售成本后,应存入该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