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气候韧性区
Section § 623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设立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开展活动并采取行动,以减少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其目标是确保地方资金来源可靠,在合适的地理范围内协调各项活动,并促进联邦、州和私人资金的获取和使用。
Section § 62302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气候韧性区的相关重要术语。“区”是指根据本法律设立的气候韧性区。“合格项目”是指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项目,例如海平面上升、极端高温、干旱、野火等。这些项目可以包括湿地恢复等自然解决方案,或降温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
“参与实体”和“参与成员市或县”是指参与气候韧性工作的市、县或特别区,其参与需符合特定条件。“财产税增量”涉及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的税收。此外,这些区被视为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这影响了它们如何为项目融资。
Section § 623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县或它们的组合成立气候韧性区。这些区可以为气候变化适应项目筹集和分配资金。区的边界可以与一个城市、县的边界一致,也可以跨越多个区域,包括特别区。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区的运营成本以及项目的规划和运营费用。
获得资助的项目需要符合特定标准,被归类为合格项目。这些区可以发行债券,并被视为接收某些税收的机构。
Section § 62303.5
本法律将索诺玛县区域气候保护管理局确立为一个气候韧性区,赋予其旨在气候保护的特定权力,但不包括某些与税收相关的权力。该区域的立法机构将与该管理局的立法机构保持一致。但该区域除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要求,否则不得使用税收增量收入。
Section § 62304
本法律概述了设立新区域所需的步骤。首先,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设立该区域的意向。该决议应描述区域的边界,这可以通过参考地图来完成。它还必须明确区域将资助的项目类型,并解释区域的必要性和目标。
此外,地方政府需要通过一项关于税收划分的决议,并准备一份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满足这些要求的区域随后可以相应地管理税收并发行增量税债券。
Section § 62305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将由一个董事会管理,其成员与公共融资机构的成员相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遵循特定规则。立法机构必须在通过决议决定设立该区域时,同时设立这个董事会。
Section § 62306
本节规定,至少95%的特定税收必须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项目,而不超过5%可用于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62307
本法律赋予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EIFD)在参与市或县的区域内开展多项工作的权力。他们可以对财产征收税费或特别评估费,前提是他们遵守特定的宪法指导方针。他们被允许根据加州现有的多项与改善、债券和景观项目相关的法案制定这些评估。
此外,EIFD可以申请并获得政府拨款,接受捐赠和其他资金,并发行债券为区域项目筹集资金。他们还可以承担债务以资助财产改善。该区可以管理各种金融活动,例如存入或投资资金,以及起诉或被起诉。
EIFD可以聘请专业服务,签订合同,并与其他实体签订联合权力协议。最后,他们可以管理员工,雇用临时工,并设定其职责的薪酬。
Section § 62308
当加州的一个区提出一项需要选民批准的创收措施时,县监事会必须组织一次特别选举。这次选举应与下一次全州选举同时进行,并遵守特定的宪法条款。该措施在区界内进行投票,遵循适用于区的选举法规。区还必须向县提供一份决议和选票具体信息,其法律顾问将准备一份对该措施的公正分析,该分析可能会由人口最多的县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和修订。
特殊的选票语言和翻译必须在各县之间保持一致,其中人口最多的县负责处理其他语言所需的翻译。合作处理该措施的县将就选票的单一字母代号达成一致。如果该措施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或按要求通过,它将在规定时间内生效。县书记官将选举结果报告给区。
Section § 62309
每个区都必须制定一份年度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把钱花在运营和项目上。这份计划需要经过公众审查、听证,并由区管理机构批准。它至少每年可以修改一次。
此外,各区还必须准备年度运营预算和资本改善预算。与支出计划一样,这些预算也需要经过公众审查、听证,并由区管理机构批准,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并可能进行修订。
Section § 62310
本法律规定了区域的财务责任。它们必须定期审计其财务账目,保持适当的会计记录,并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设定的标准报告其财务状况。此外,它们还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如果一个区域管理着超过100万美元的财产税或类似收入,它还必须每年安排一次独立审计,并遵循特定的政府审计标准。
Section § 62311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的所有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该法案旨在确保地方政府会议的公开透明。此外,地区创建或保存的任何记录均被归类为公共记录,这意味着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案》,这些记录必须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6231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由区主导或资助的建筑或维修项目,都必须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这意味着他们需要遵守法律为公共工程设定的工资标准。此外,这些项目上的工人需要是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区必须通过从开发商或主承包商那里获得承诺来确保这一点,即他们及其分包商将使用熟练劳动力,除非所有各层承包商都受一项项目劳务协议的约束,该协议包含此要求和强制执行的仲裁程序。“项目劳务协议”是一个预先定义的术语,指的是涵盖建筑项目劳动条件的协议。
Section § 623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设立一个特别区域来处理受灾地区,而无需经过通常复杂的程序。当灾害造成的损害如此广泛,以至于在计划期限内仅靠私人或政府行动无法使该地区恢复时,这是可行的。该区域还可以包括总区域面积20%以内的邻近地区。
市或县必须在灾害宣布后两年内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该区域的边界和目标。举行公开会议是为了告知公众并收集社区意见。该区域可以使用财产税增量来资助重建活动,但债券资金不能用于运营成本或服务。
在活动方面,该区域可以专注于重建住宅和商业、预防未来灾害以及支持经济复苏工作。然而,除非有明确豁免,否则它必须符合现有规定。在该区域结束之前,市或县可以将其整合到一个新的区域中,只要它符合所有规定。管理委员会的公众成员必须与该区域相关联,并任期至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