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气候韧性区法案”。这是指称本法分部的正式名称。

Section § 62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设立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开展活动并采取行动,以减少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其目标是确保地方资金来源可靠,在合适的地理范围内协调各项活动,并促进联邦、州和私人资金的获取和使用。

立法机关制定本分部的意图是,旨在使地方政府能够设立区,通过包括减缓和适应在内的必要和适当的活动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冲击,以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政府 Code § 62301(a) 在地方层面提供持续且确定的资金水平和来源。
(b)CA 政府 Code § 62301(b) 允许在适当的地理基础上开展活动和行动。
(c)CA 政府 Code § 62301(c) 促进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资金的接收和使用。

Section § 623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气候韧性区的相关重要术语。“区”是指根据本法律设立的气候韧性区。“合格项目”是指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项目,例如海平面上升、极端高温、干旱、野火等。这些项目可以包括湿地恢复等自然解决方案,或降温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

“参与实体”和“参与成员市或县”是指参与气候韧性工作的市、县或特别区,其参与需符合特定条件。“财产税增量”涉及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的税收。此外,这些区被视为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这影响了它们如何为项目融资。

就本分部而言:
(a)CA 政府 Code § 62302(a) “区”指根据本分部成立的气候韧性区。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2(b)(1) “合格项目”指为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或韧性而设计和实施的项目,包括资本项目,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2302(b)(1)(A) 应对河流、海湾或海平面上升,或地下水位上升的项目,包括湿地或沼泽恢复、植被沙丘、生态海岸线、侵蚀控制或堤坝。
(B)CA 政府 Code § 62302(b)(1)(B) 应对极端高温或城市热岛效应的项目,包括增加遮荫、部署凉爽建筑和表面材料、使用凉爽路面;建造、改进或改造新建或现有设施;或增加获取降温机会。
(C)CA 政府 Code § 62302(b)(1)(C) 应对极端寒冷、降雨或降雪的项目,包括建造、改进或改造新建或现有设施。
(D)CA 政府 Code § 62302(b)(1)(D) 应对野火风险的项目,包括建立防火带、计划烧除、结构加固或植被控制。
(E)CA 政府 Code § 62302(b)(1)(E) 应对干旱的项目,包括多用途土地再利用、地下水补给、地下水储存或联合使用。
(F)CA 政府 Code § 62302(b)(1)(F) 应对洪水风险的项目,包括结构抬高或搬迁、湿地恢复、防洪地役权或分洪道,或堤坝。
(G)CA 政府 Code § 62302(b)(1)(G) 旨在改善空气质量的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2302(b)(2) 区至少应优先考虑以下任一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2302(b)(2)(A) 根据现有最佳科学,利用《公共资源法典》第71154条(c)款(3)项所定义的自然基础设施,以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或韧性。
(B)CA 政府 Code § 62302(b)(2)(B) 解决《公共资源法典》第71130条(g)款所定义的资源不足社区,或《公共资源法典》第71340条(d)款所定义的脆弱社区的需求。
(3)CA 政府 Code § 62302(b)(3) 区可为项目制定额外优先事项。
(4)CA 政府 Code § 62302(b)(4) 区在项目的规划、开发和实施中,应征求第(2)项(B)分项所指定社区的意见。
(c)CA 政府 Code § 62302(c) “参与实体”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市、县或特别区:
(1)CA 政府 Code § 62302(c)(1) 该市、县或特别区是气候韧性区内的受影响征税实体。
(2)CA 政府 Code § 62302(c)(2) 该市、县或特别区根据第62304条(b)款通过一项适用于其位于气候韧性区内领土的决议。
(d)CA 政府 Code § 62302(d) “参与成员市或县”指未通过决议成为(c)款所述参与实体,而是通过在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同意参与并使其领土受制于区的管辖权、权力和权限,条件是该市或县也根据第62305条在区的管理机构中拥有代表。
(e)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2(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2(e)(1) “财产税增量”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a)项定义的从价税中,根据第53398.75条划分的部分,不包括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b)项征收的任何从价税或评估。
(2)CA 政府 Code § 62302(e)(2) 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分部成立的区特此也被视为根据《第5编第2部第1章第2.99章》(自第53398.50条起)的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并应受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的法定条款约束。

Section § 62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县或它们的组合成立气候韧性区。这些区可以为气候变化适应项目筹集和分配资金。区的边界可以与一个城市、县的边界一致,也可以跨越多个区域,包括特别区。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区的运营成本以及项目的规划和运营费用。

获得资助的项目需要符合特定标准,被归类为合格项目。这些区可以发行债券,并被视为接收某些税收的机构。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3(a)(1) 城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其中任何实体的组合,可根据本分部成立气候韧性区。
(2)CA 政府 Code § 62303(a)(2) 该区的边界应为以下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2303(a)(2)(A) 与成立该区的城市、县或市县边界一致。
(B)CA 政府 Code § 62303(a)(2)(B) 位于成立该区的城市、县或市县内。
(C)CA 政府 Code § 62303(a)(2)(C) 跨越正在成立该区的两个或多个城市、县或市县。
(D)CA 政府 Code § 62303(a)(2)(D) 特别区可加入由城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城市和县的组合发起的区。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3(b)(1) 成立区应旨在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其运营费用筹集和分配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2303(b)(2) 运营费用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62303(b)(2)(A) 运营该区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2303(b)(2)(B) 符合条件项目的规划。
(C)CA 政府 Code § 62303(b)(2)(C) 任何符合条件项目的运营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2303(b)(3) 区仅应为第53398.52条(b)款所述的项目提供资金,前提是该项目符合合格项目的定义。
(4)CA 政府 Code § 62303(b)(4) 区应仅使用其发行的债券收益为符合第53398.52条(a)款要求的合格项目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62303(c) 区应仅为接收财产税增量收入的目的,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6款(b)项所述的“机构”。

Section § 623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索诺玛县区域气候保护管理局确立为一个气候韧性区,赋予其旨在气候保护的特定权力,但不包括某些与税收相关的权力。该区域的立法机构将与该管理局的立法机构保持一致。但该区域除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要求,否则不得使用税收增量收入。

(a)CA 政府 Code § 62303.5(a) 尽管有本分部设立区域的程序,该管理局应被视为一个气候韧性区,并特此授予第62307条中描述的所有权力,但分款 (c) 另有规定者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2303.5(b) 尽管有第62305条分款 (a) 的规定,根据本条设立的区域的立法机构应为该管理局的立法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2303.5(c) 本条不授予该区域使用任何税收增量收入的权力,除非其符合根据第62304条分款 (b) 接收和使用税收增量收入的规定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2303.5(d) 就本条而言,“管理局”系指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9.1分部(自第181000条起)设立的索诺玛县区域气候保护管理局。

Section § 62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设立新区域所需的步骤。首先,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设立该区域的意向。该决议应描述区域的边界,这可以通过参考地图来完成。它还必须明确区域将资助的项目类型,并解释区域的必要性和目标。

此外,地方政府需要通过一项关于税收划分的决议,并准备一份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满足这些要求的区域随后可以相应地管理税收并发行增量税债券。

(a)CA 政府 Code § 62304(a) 设立区域的程序应通过一项设立拟议区域的意向决议启动,并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2304(a)(1) 声明拟根据本分部设立一个区域,并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这可通过参考存档于市书记官办公室或县记录员办公室(视情况而定)的地图来完成。
(2)CA 政府 Code § 62304(a)(2) 声明拟由该区域资助或协助的合格项目类型。
(3)CA 政府 Code § 62304(a)(3) 声明设立该区域的必要性以及该区域拟实现的目标。
(b)CA 政府 Code § 62304(b) 市、县或市县应制定一项决议,根据第53398.59条至第53398.74条(含)所述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编制和通过程序,规定任何参与实体的税收划分。完成这些程序的区域应遵循第53398.75条至第53398.88条(含)所述的税收划分和发行增量税债券的程序。

Section § 62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将由一个董事会管理,其成员与公共融资机构的成员相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遵循特定规则。立法机构必须在通过决议决定设立该区域时,同时设立这个董事会。

(a)CA 政府 Code § 62305(a) 区域应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与第 (53398.51.1) 节所述的公共融资机构相同。除非另有规定,该董事会应具有与公共融资机构相同的权力和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2305(b) 立法机构应确保区域董事会在其根据第 (62304) 节通过意向决议的同时成立。

Section § 623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至少95%的特定税收必须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项目,而不超过5%可用于行政管理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2306(a) 根据第62304条(b)款,已分配的增量税收中至少95%应当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2306(b) 已分配收入中不超过5%可用于行政管理。

Section § 62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EIFD)在参与市或县的区域内开展多项工作的权力。他们可以对财产征收税费或特别评估费,前提是他们遵守特定的宪法指导方针。他们被允许根据加州现有的多项与改善、债券和景观项目相关的法案制定这些评估。

此外,EIFD可以申请并获得政府拨款,接受捐赠和其他资金,并发行债券为区域项目筹集资金。他们还可以承担债务以资助财产改善。该区可以管理各种金融活动,例如存入或投资资金,以及起诉或被起诉。

EIFD可以聘请专业服务,签订合同,并与其他实体签订联合权力协议。最后,他们可以管理员工,雇用临时工,并设定其职责的薪酬。

除依照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2.99章(自第53398.50条起)授予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的权力外,该区还有权在作为参与实体或参与成员市或县的市、县或市县的属地管辖权内,依照本部规定并根据第62305条在管理委员会中获得代表,行使以下所有权力: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307(a)(1) 征收受益评估费、依照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3.5条(自第50075条起)征收的特别税,或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十三条C款和第十三条D款要求的与财产相关的费用或其他服务费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第 (2) 款征收的受益评估费。
(2)CA 政府 Code § 62307(a)(2) 该区可依照以下任何一项规定,为本部授权的任何目的征收受益评估费:
(A)CA 政府 Code § 62307(a)(2)(A)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七部(自第5000条起))。
(B)CA 政府 Code § 62307(a)(2)(B)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十部(自第8500条起))。
(C)CA 政府 Code § 62307(a)(2)(C)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十二部(自第10000条起))。
(D)CA 政府 Code § 62307(a)(2)(D) 1972年景观和照明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十五部第二章(自第22500条起)),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2501条的规定。
(E)CA 政府 Code § 62307(a)(2)(E) 任何其他法定授权。
(b)CA 政府 Code § 62307(b) 向联邦和州机构申请并获得拨款。
(c)CA 政府 Code § 62307(c) 征集并接受公共和私人实体的赠与、费用、拨款和分配款。
(d)CA 政府 Code § 62307(d) 为本部授权的任何目的发行收益债券,依照1941年收益债券法(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6章(自第54300条起))的规定,并受任何适用的宪法要求约束。
(e)CA 政府 Code § 62307(e) 为购置或改善不动产,或为任何未偿债务提供资金或进行再融资,承担一般义务债券债务,并受任何适用的宪法要求约束。
(f)CA 政府 Code § 62307(f) 接收和管理专项收入来源。
(g)CA 政府 Code § 62307(g) 依照州法律,将该区的资金存入或投资于州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h)CA 政府 Code § 62307(h)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庭的所有诉讼和程序中,起诉和被起诉。
(i)CA 政府 Code § 62307(i) 聘请律师和其他专业服务。
(j)CA 政府 Code § 62307(j) 签订并履行所有必要合同。
(k)CA 政府 Code § 62307(k) 依照《联合权力行使法》(第一编第七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l)CA 政府 Code § 62307(l) 雇用员工,规定其资格和职责,并提供其履行职责的薪酬表。
(m)CA 政府 Code § 62307(m) 使用作为该区成员的地方机构提供的临时或短期员工。履行临时或短期员工职责的人员不应被视为该区的雇员。

Section § 62308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一个区提出一项需要选民批准的创收措施时,县监事会必须组织一次特别选举。这次选举应与下一次全州选举同时进行,并遵守特定的宪法条款。该措施在区界内进行投票,遵循适用于区的选举法规。区还必须向县提供一份决议和选票具体信息,其法律顾问将准备一份对该措施的公正分析,该分析可能会由人口最多的县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和修订。

特殊的选票语言和翻译必须在各县之间保持一致,其中人口最多的县负责处理其他语言所需的翻译。合作处理该措施的县将就选票的单一字母代号达成一致。如果该措施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或按要求通过,它将在规定时间内生效。县书记官将选举结果报告给区。

(a)CA 政府 Code § 62308(a) 如果一个区提出一项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需要选民批准的、将为该区创收的措施,则该区决定将该措施列入选票的县或多个县的监事会应就该措施召集一次特别选举。该特别选举应与下一次定期举行的全州选举合并举行,并且该措施应提交给相关县的选民,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XIII C条、第XIII D条或第XVI条(如适用)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2308(b) 就《选举法》第317条而言,一个区应被视为一个区。区提出的需要选民批准的措施应依照适用于区的《选举法》规定,包括《选举法》第9编第4章(自第9300条起)的规定,提交给区界内的选民。
(c)CA 政府 Code § 62308(c) 区应依照《选举法》第10403条,向该措施将出现在选票上的每个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请求合并的区决议,并列明选票问题的确切形式。
(d)CA 政府 Code § 62308(d) 区的法律顾问应准备一份对该措施的公正分析。区法律顾问准备的公正分析应由在将该措施提交给选民的县中,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最多的县的县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和修订。
(e)CA 政府 Code § 62308(e) 纳入该措施的每个县应使用区提供的确切选票问题、公正分析和选票语言。如果纳入该措施的两个或更多县需要将选票材料翻译成除英语以外的同一种语言,则在那些需要将选票材料翻译成除英语以外的同一种语言的县中,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最多的县应准备该翻译,并且该翻译应由其他县(如适用)使用。
(f)CA 政府 Code § 62308(f) 尽管有《选举法》第13116条的规定,如果区根据本编提出的措施提交给两个或更多县的区选民,则这些县的选举官员应相互同意对该措施使用相同的字母代号。
(g)CA 政府 Code § 62308(g) 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应向主管机关报告特别选举的结果。如果在特别选举中对该问题投票的所有选民中有三分之二投赞成票,或者在选举时达到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要求的不同批准门槛,则该措施应在措施中规定的时间内,在措施出现在选票上的县生效。
(h)CA 政府 Code § 62308(h) 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应向区报告特别选举的结果。

Section § 62309

Explanation

每个区都必须制定一份年度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把钱花在运营和项目上。这份计划需要经过公众审查、听证,并由区管理机构批准。它至少每年可以修改一次。

此外,各区还必须准备年度运营预算和资本改善预算。与支出计划一样,这些预算也需要经过公众审查、听证,并由区管理机构批准,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并可能进行修订。

(a)CA 政府 Code § 62309(a) 各区应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其中应明确并描述该区开展的运营和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该支出计划应在经过公众审查和听证后,由该区的管理机构通过,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和修订。
(b)CA 政府 Code § 62309(b) 各区还应编制并通过年度运营预算和资本改善预算。年度运营预算和资本改善预算应在经过公众审查和听证后,由该区的管理机构通过,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和修订。

Section § 62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区域的财务责任。它们必须定期审计其财务账目,保持适当的会计记录,并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设定的标准报告其财务状况。此外,它们还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如果一个区域管理着超过100万美元的财产税或类似收入,它还必须每年安排一次独立审计,并遵循特定的政府审计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2310(a) 区域应提供对其账目和记录的定期审计,保持会计记录,并按照财务会计基金会下属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纳的公认会计原则报告会计交易,既用于公共报告目的,也用于向审计长报告活动。
(b)CA 政府 Code § 62310(b) 区域应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公众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的副本。
(c)CA 政府 Code § 62310(c) 从区域根据本分部或根据第62253条(b)款分配的累计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财产税增量收入或其他收入(包括任何债务发行收益)的日历年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一年,该区域应签订合同进行独立审计,该审计应按照公认的政府审计准则进行。

Section § 6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的所有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该法案旨在确保地方政府会议的公开透明。此外,地区创建或保存的任何记录均被归类为公共记录,这意味着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案》,这些记录必须向公众开放。

(a)CA 政府 Code § 62311(a) 地区的所有会议均应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950) of Part 1 of Division 2 of Title 5)。
(b)CA 政府 Code § 62311(b) 地区编制、拥有、使用或保存的所有记录,均为《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案》(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 of Title 1) 所指的公共记录。

Section § 6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由区主导或资助的建筑或维修项目,都必须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这意味着他们需要遵守法律为公共工程设定的工资标准。此外,这些项目上的工人需要是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区必须通过从开发商或主承包商那里获得承诺来确保这一点,即他们及其分包商将使用熟练劳动力,除非所有各层承包商都受一项项目劳务协议的约束,该协议包含此要求和强制执行的仲裁程序。“项目劳务协议”是一个预先定义的术语,指的是涵盖建筑项目劳动条件的协议。

(a)CA 政府 Code § 62312(a) 以下要求应适用于由区承接或资助的项目:
(1)CA 政府 Code § 62312(a)(1) 项目上的建造、改建、拆除、安装和维修工作应被视为公共工程,为此目的,根据《劳动法》第2编第7部第1章(自第1720条起),必须支付普遍工资。
(2)CA 政府 Code § 62312(a)(2) 区应从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处获得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及其所有各层承包商和分包商将根据《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1部第2.9章(自第2600条起),单独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以执行项目中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职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3)CA 政府 Code § 62312(a)(3) 如果所有执行工作的各层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一项项目劳务协议的约束,该协议要求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并通过仲裁程序规定了该义务的执行,则第(2)款不适用。
(b)CA 政府 Code § 62312(b)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2312(b)(1) “项目劳务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第(1)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政府 Code § 62312(b)(2) “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601条(d)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2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设立一个特别区域来处理受灾地区,而无需经过通常复杂的程序。当灾害造成的损害如此广泛,以至于在计划期限内仅靠私人或政府行动无法使该地区恢复时,这是可行的。该区域还可以包括总区域面积20%以内的邻近地区。

市或县必须在灾害宣布后两年内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该区域的边界和目标。举行公开会议是为了告知公众并收集社区意见。该区域可以使用财产税增量来资助重建活动,但债券资金不能用于运营成本或服务。

在活动方面,该区域可以专注于重建住宅和商业、预防未来灾害以及支持经济复苏工作。然而,除非有明确豁免,否则它必须符合现有规定。在该区域结束之前,市或县可以将其整合到一个新的区域中,只要它符合所有规定。管理委员会的公众成员必须与该区域相关联,并任期至少四年。

(a)CA 政府 Code § 62313(a) 尽管有第62304条(b)款的规定,市或县可以采纳一项决议,规定任何参与实体的税收划分,无需遵循第53398.59条至第53398.66条(含)所述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准备和采纳程序,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313(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313(a)(1)(A) 拟设区域的边界仅限于某个区域,在该区域内,灾害造成的损害普遍且严重,导致该区域正常灾前使用量减少或缺失,达到造成严重物质和经济负担的程度,且在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期限内,若无重建,无法合理预期通过私人企业或政府行动(或两者兼有)来扭转或缓解。
(B)CA 政府 Code § 62313(a)(1)(A)(B) 灾区毗邻区域可纳入拟设区域的边界内,但这些毗邻区域不得超过区域总面积的20%。
(C)CA 政府 Code § 62313(a)(1)(A)(C) 市或县采纳该决议,不得晚于灾害宣布之日起两年。
(2)CA 政府 Code § 62313(a)(2) 该决议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2313(a)(2)(A) 声明拟根据本分部条款设立一个区域,并描述拟设区域的边界,可通过引用市书记官办公室或县记录员办公室(视情况而定)存档的地图来完成。该地图可在区域内标明某些区域,这些区域应被称为“项目区”。
(B)CA 政府 Code § 62313(a)(2)(B) 声明拟由该区域根据(f)款资助或协助的公共设施和开发类型。
(C)CA 政府 Code § 62313(a)(2)(C) 声明设立该区域的必要性以及该区域拟实现的目标。
(D)CA 政府 Code § 62313(a)(2)(D) 声明来自市或县以及区域内所有受影响征税实体的增量财产税收入,如果根据第53398.68条的决议获得批准,可用于资助这些活动。
(E)Copy CA 政府 Code § 62313(a)(2)(E)
(i)Copy CA 政府 Code § 62313(a)(2)(E)(i) 声明市、县或市县可以分配税收收入,这些收入来源于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5部分(第7200条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第7251条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如果适用,可根据第53398.75.5条分配给一个区域。
(ii)CA 政府 Code § 62313(a)(2)(E)(i)(ii) 选择根据(i)款进行分配的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应颁布一项条例以确立以下事项:
(I)CA 政府 Code § 62313(a)(2)(E)(i)(ii)(I) 市或县计算收入的程序,这些收入来源于将分配给该区域的销售和使用税以及交易和使用税。
(II) 市或县决定将专门用于拟设区域的金额的决策过程。
(F)CA 政府 Code § 62313(a)(2)(F) 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b)Copy CA 政府 Code § 6231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313(b)(1) 提议设立该区域的市或县实体,应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审议设立该区域的意向决议。
(2)CA 政府 Code § 62313(b)(2) 该区域的管理委员会,应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审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采纳。
(c)Copy CA 政府 Code § 6231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313(c)(1) 提议设立该区域的市或县实体,应在地方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在会议前至少10天,在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发布(b)款(1)项所述会议的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2313(c)(1)(A) 具体描述拟设区域的边界。
(B)CA 政府 Code § 62313(c)(1)(B) 描述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62313(c)(1)(C) 声明公众可以查阅与该区域相关文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CA 政府 Code § 62313(c)(2) 该区域的管理委员会,应在区域的互联网网站上,在会议前至少10天,在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发布(b)款(2)项所述会议的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2313(c)(2)(A) 具体描述拟设区域的边界。
(B)CA 政府 Code § 62313(c)(2)(B) 描述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62313(c)(2)(C) 声明公众可以查阅与该区域相关文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