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重新评估或任何再融资债券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因适用于整个重新评估或整个新债券发行的任何理由而被裁定无效,则原计划被偿还但尚未支付的原始债券仍保持完全效力;如果这些债券已被注销,则进行无效程序的当地机构的司库应发行具有与已注销债券相同条款、效力和作用的其他债券。原始债券发行所依据的关于此类债券支付以及此类债券的税款或特别评估税的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案,应适用于尚未支付的原始债券以及为替代它们而发行的其他债券。
特别评估和债券再融资法确认程序
Section § 59670
如果你想对重新评估提出异议,你必须在重新评估确认后的6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该期限结束后,你将不能质疑重新评估的有效性、阻止其征收,或对基于它发行的任何债券提出异议。简而言之,在这60天之后,你将失去以任何法律方式对其提出异议的能力。
重新评估异议截止日期 60天期限 重新评估有效性
Section § 59671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想质疑或确认重新评估的合法性,他们可以根据民事法律中的特定程序提起法律诉讼。重新评估一旦获得确认,即被视为正式存在。
重新评估有效性 法律挑战 重新评估确认
Section § 5967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重新评估或再融资债券因影响整个重新评估或债券发行的原因而被认定无效,那么原本应被替换的原始债券将仍然有效。如果这些原始债券已被作废,地方机构的财务主管必须发行与已作废债券相同的新债券。关于这些债券如何支付以及如何处理其税款的原始规定,将仍然适用于这些原始债券或替代债券。
重新评估 再融资债券 无效债券
Section § 59674
本节规定,可以针对某些公共改善项目,对先前的重新评估进行再次评估。这与不同的历史法案相符,具体取决于发行新债券时所使用的债券计划。具体来说,它指的是针对债券计划A的1911年改善法案、针对债券计划B的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以及针对债券计划C的1935年评估债券再融资法案。这确保了任何重新评估都遵循这些具体指导方针,并保留与原始重新评估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本章进行的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可基于特定理由和目的,根据本章命令并进行,且进行后具有根据以下法案进行的重新评估的效力:
(a)CA 政府 Code § 59674(a) 1911年改善法案,当新债券根据债券计划A发行时。
(b)CA 政府 Code § 59674(b)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当新债券根据债券计划B发行时。
(c)CA 政府 Code § 59674(c) 1935年评估债券再融资法案,当新债券根据债券计划C发行时。
重新评估 1911年改善法案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