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一经记录,负责记录该重新评估的官员应立即通知:
(a)CA 政府 Code § 59502(a) 该重新评估已在其办公室记录。
(b)CA 政府 Code § 59502(b) 所有评估款项在记录后即到期应付,并说明日期。
(c)CA 政府 Code § 59502(c) 付款应在首次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其支付。
(d)CA 政府 Code § 59502(d) 对于在30天期满前未支付的任何重新评估,将根据本章发行债券,说明债券的期限以及应付的利率。
一旦重新评估被正式记录,负责记录的官员必须向公众告知几件事。首先,该重新评估已正式备案。其次,所有与此重新评估相关的款项从记录之日起立即到期。该官员还负责在通知公众后的30天内收取这些款项。最后,如果重新评估在30天内未支付,将发行债券。该债券将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
本法律条文规定,新债券不得以公共财产为抵押发行。此外,在编制未缴重估税款清单时,任何与公共财产相关的未缴重估税款不应包含在该清单中。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财产的某些税款被重新评估时会发生什么。具体来说,如果对因欠税而转让的土地进行了新的评估,当该区的旧债券获得再融资时,县书记员必须通知县审计员。因此,任何旨在支付这些债券的未缴税款、特别税款、罚款和利息都将被取消。县审计员会计算已取消的税款和利息总额,并通知州主计长。如果您试图赎回您的财产,该取消的金额将从您所欠的款项中扣除。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财产因未缴纳税款而被转让给市或公共法人团体,则由市审计员或另一指定官员负责计算赎回(或收回)该财产所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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