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470

Explanation
如果市政府审查并批准了一项重新评估,他们必须将其记录在市街道主管处。

Section § 5947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如果县的立法机构执行某些程序,他们确认的任何重新评估都必须正式提交给县测量员进行记录。

Section § 594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重新评估不能正式记录,除非满足与债券持有人相关的某些条件。首先,所有债券持有人必须同意交换他们的债券。如果并非所有债券持有人都同意,则必须有一个计划来偿还或赎回那些不同意持有人的债券。另外,不同意持有人的债券可以通过联邦破产法下的法院命令来处理。

重新评估不得记录,直至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9472(a) 所有原始债券和息票的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提议或其他方式,在相关程序中订立合同以交换其债券和息票。
(b)CA 政府 Code § 59472(b) 如果他们未如此订立合同,则根据本章已作出充分规定,用于赎回或支付未同意持有人的债券和息票,或者,根据联邦破产法,其债券已通过法院判决或命令进行赎回或支付。

Section § 59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新的评估金额被官方记录下来,那么从记录之日起,这笔金额就对相关地块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或抵押权。

经记录后,如此重新评估的款项自记录之日起成为地块的留置权。

Section § 59474

Explanation
这种产权负担(留置权)会一直有效,直到重新评估的款项以及所有利息和罚款全部付清,或者直到它被官方从记录中正式移除。

Section § 59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留置权被记录,它将优先于在该日期之后针对同一财产记录的任何特别评估留置权。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如果财产被出售或被止赎,最早记录的留置权将首先得到偿付。

Section § 59476

Explanation
一旦重新评估被登记,所有人就被视为自动知晓其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