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不得记录,直至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9472(a) 所有原始债券和息票的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提议或其他方式,在相关程序中订立合同以交换其债券和息票。
(b)CA 政府 Code § 59472(b) 如果他们未如此订立合同,则根据本章已作出充分规定,用于赎回或支付未同意持有人的债券和息票,或者,根据联邦破产法,其债券已通过法院判决或命令进行赎回或支付。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重新评估不能正式记录,除非满足与债券持有人相关的某些条件。首先,所有债券持有人必须同意交换他们的债券。如果并非所有债券持有人都同意,则必须有一个计划来偿还或赎回那些不同意持有人的债券。另外,不同意持有人的债券可以通过联邦破产法下的法院命令来处理。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新的评估金额被官方记录下来,那么从记录之日起,这笔金额就对相关地块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或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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