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别区的管理机构随时销毁或处置重复的记录,前提是该区的档案中保留有原件或永久性的摄影副本。

Section § 602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立法机构何时以及如何处置法律未要求其保存的记录。区可以通过认定销毁记录不会损害公众或区的利益,或者遵循符合州务卿指导方针的记录保存计划来处置记录。

然而,某些记录不能被销毁,包括与区成立、条例、会议记录、未决法律事务、公共记录请求、在建工程、债务、产权、有效合同以及尚未实现其目的的记录。关于报酬的特定记录可以在七年后销毁。

(a)CA 政府 Code § 60201(a) 就本节而言,“记录”指任何由第7920.545条所定义的“书面材料”组成的记录。
(b)CA 政府 Code § 60201(b) 区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以下任一程序销毁或处置任何法律未明确要求归档和保存的记录:
(1)CA 政府 Code § 60201(b)(1) 如果立法机构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可以授权销毁或处置任何类别的记录:
(A)CA 政府 Code § 60201(b)(1)(A) 通过一项决议,认定销毁或处置此类记录不会不利地影响区或公众的任何利益。
(B)CA 政府 Code § 60201(b)(1)(B) 维护一份按类别列出的已销毁或处置的记录类型清单,该清单合理地识别了每个类别记录中包含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0201(b)(2)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采纳并遵守一份记录保存计划,该计划符合州务卿根据第12236条提供的指导方针,按类别对区的所有记录进行分类,并建立了记录销毁或处置的标准程序。
(c)CA 政府 Code § 60201(c) 根据本节销毁或处置的任何记录,区无需对其进行拍照、复制、缩微或制作副本。
(d)CA 政府 Code § 60201(d) 尽管本节的任何其他规定或法律的其他规定,区不得销毁或处置以下任何记录:
(1)CA 政府 Code § 60201(d)(1) 与区的成立、组织变更或重组相关的记录。
(2)CA 政府 Code § 60201(d)(2) 区通过的条例。但是,已废止或以其他方式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例,可以在其被废止或变得无效或不可执行五年后,根据本节销毁或处置。
(3)CA 政府 Code § 60201(d)(3) 区立法机构任何会议的会议记录。
(4)CA 政府 Code § 60201(d)(4) 与任何未决索赔或诉讼,或与过去两年内任何诉讼的和解或其他处置相关的记录。
(5)CA 政府 Code § 60201(d)(5) 是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提出的任何未决请求的主体,无论区是否认为该记录免于披露,直到请求被批准或自区向请求者提供书面通知拒绝请求之日起两年已过。
(6)CA 政府 Code § 60201(d)(6) 与区尚未验收的任何未决工程,或依法可以提出停工通知索赔的工程相关的记录。
(7)CA 政府 Code § 60201(d)(7) 与区的任何未清偿债务相关的记录。
(8)CA 政府 Code § 60201(d)(8) 与区拥有权益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记录。
(9)CA 政府 Code § 60201(d)(9) 与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关的记录。
(10)CA 政府 Code § 60201(d)(10) 尚未实现其创建或接收时的行政、财政或法律目的的记录。
(11)CA 政府 Code § 60201(d)(11) 任何建筑物、结构或其他公共工程的建造或安装的未被接受的投标或提案,且未满两年。
(12)CA 政府 Code § 60201(d)(12) 明确支付给区雇员或官员,或向区提供个人或专业服务的独立承包商的报酬金额,或与区官员或雇员的费用报销,或与使用区支付的信用卡或任何差旅报销机制相关的记录。但是,本款所述的记录可以在支付日期七年后,根据本节销毁或处置。

Section § 6020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区域的立法机构销毁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保存的记录、文件或文献,但必须满足一些条件。首先,这些文件必须通过可靠的方式进行妥善复制,例如摄影、缩微摄影或数字记录,以确保原始文件的所有细节保持不变。其次,复制设备必须能准确地再现这些文件,不允许任何修改。最后,这些复制件必须存放在易于查阅的档案中,并有保存和查阅的计划。在这些条件下复制的文件,将被视为原始记录。

(a)CA 政府 Code § 60203(a) 尽管有第60201条的规定,区域的立法机构可以授权销毁任何法律未明确要求归档和保存的记录、文件或文献,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0203(a)(1) 该记录、文件或文献已通过摄影、缩微摄影、通过磁性表面上的电子记录视频图像复制、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中记录、在光盘上记录、在胶片或任何其他介质上复制,该介质是可信系统,且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并符合第12168.7条关于永久记录或非永久记录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0203(a)(2) 用于在胶片、光盘或任何其他介质上复制该记录、文件或文献的设备,能够准确地再现其原始文件的所有细节,且不允许对原始文件图像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
(3)CA 政府 Code § 60203(a)(3) 胶片、光盘或任何其他介质上的摄影件、缩微摄影件或其他复制件应存放在方便查阅的档案中,并应规定对这些档案进行保存、查阅和使用。
(b)CA 政府 Code § 60203(b) 就本条而言,每一复制件均应被视为原始记录;任何复制件的副本、例证或认证副本,应被视为原始文件的副本、例证或认证副本,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60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扩大了“特别区”和“区”的定义,将加利福尼亚州特定的空气质量管理区和污染控制区纳入其中。它还拓宽了“立法机构”的定义,以涵盖管理这些区的董事会。